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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与社会关系中解读少年犯罪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27 09:43:31 0 理论 少年 自我

原标题:从个体与社会关系中解读少年犯罪

近年来,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在不断制定与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性地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同年6月1日生效。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生效。这些立法反映现实、体现民意,但法律没有也无法回答孩子们为什么会越轨、犯罪这一千百年来人们一直追问、探索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吴宗宪教授的专著《西方少年犯罪理论》,通过对西方相关学术成果的梳理和重整,系统而全面地回应了人们对少年犯罪诸多挥之不去的疑问。百余年来,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研究形成的学说、理论与流派争相对少年犯罪进行解读,这些学说之间有的相互印证,有的彼此对立,在历史的变迁与推进中,形成庞杂而宏大的研究图景。该书将关于少年犯罪理论研究的百年图景展现出来,涉猎广泛,梳理艰辛,为我们了解西方学者在少年犯罪领域的代表性成果提供了一条捷径。这是继吴宗宪教授出版巨著《西方犯罪学史》后在犯罪学领域的又一力作。

《西方少年犯罪理论》涵盖了西方国家主要犯罪学家关于少年犯罪的理论学说。全书分为十四章,65万字,对西方少年犯罪理论进行了全面论述,包括早期的少年犯罪学说、精神分析学理论、社会心理学理论、社会学理论与芝加哥学派的研究、紧张理论、文化越轨理论、控制理论、贴标签理论、发展理论等。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言,刑罚是对犯罪人理性存在的尊重。然而近现代科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辨识能力、情绪控制等方面存在质的不同,古典学派关于犯罪人自由意志的假设得不到科学研究的支持,那么对于未成年人施用刑罚的基础则不坚实。随着对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等方面科学认识的深入,犯罪学研究中形成了区别于成人犯罪的解释,这些解释也不再局限于早期的生物学研究,而是从父母、家庭、同辈、环境、性别、社会、阶层、权力、制度等更为广阔的视野来展开,各种学说在研究基础上有所借鉴、相互承继,又有所相斥、前后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循环中实现研究的进步、理论的提升、思想的启迪,还有制度的反思。

在早期生物学的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学家们对朱克家族(the Jukes)进行了深入的代际研究。研究中发现,朱克家族作为“惊人的道德堕落的”经典样本,后代多为极其贫困者和犯罪分子。生物学的解释是在古典学派的先验假定之外另辟蹊径,开启了探究犯罪原因的科学性研究视角与路径。然而这种带有科学色彩的研究也具有危险性,学术上的研究成果会支持或者加重社会阶层的歧视,甚至造成种族迫害,这在人类历史上已有悲痛的教训。犯罪学家达格代尔将“退化的”朱克家族与具有“高贵血统”的清教徒爱德华兹家族又进行了比较,发现爱德华兹的后代多遵纪守法,有的成为显要人物。

吴宗宪教授几乎无遗漏地讲述出生物学派的全貌,同时文中保留了研究者原汁原味的用语。书中补充道:达格代尔相信“低劣的”后代和犯罪行为是由多种因素组成引起的。与龙勃罗梭将犯罪原因归结于“天生因素”不同,达格代尔并没有把这种退化完全归类为遗传缺陷,他认为环境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拒绝用单一的因素来解释犯罪。后来著名的芝加哥学派从城市结构与环境来解读少年犯罪,提出同心圆理论与犯罪生态学,主张从城市治理视角来预防少年犯罪,这一点对当代城乡犯罪治理仍有现实意义。

与生物学派并行的精神分析学理论从个体心理来解读少年犯罪的原因。弗洛伊德在意识、潜意识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人格结构理论。他认为人的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本我”以快乐原则为基础,“自我”以现实原则为基础,“超我”以伦理原则为基础。“本我”是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按照快乐原则活动要求立即满足肉体的需要。当“自我”没能正常地从“本我”中分化出来,就会形成犯罪的原始欲望和冲动且不加节制。弗洛伊德后期进一步将人的本能分化为两种,即生存本能与死亡本能。生存本能是指一切与保存生命有关的本能,代表着爱和建设的力量。死亡本能是指激发个体回到有生命之前的无机体状态中去的本能,此本能最重要的派生物是攻击,对外引起残酷行为、破坏行为或攻击行为。当死亡本能对外表现受到挫折时,个体往往退回到自我内部,导致自我攻击、自我惩罚,甚至出现自杀的倾向和行为。

人不光是个体之人,还是社会之人、交往之人。被称为美国“犯罪学之父”的学者萨瑟兰提出不同交往理论,从社会层面来解释犯罪原因,认为犯罪行为是学来的,而且主要发生在亲密人群中。但这一理论没能解释犯罪行为的起源,也就是,最初的犯罪从何而来,也不能有效解释为什么有的人在犯罪环境中不犯罪,同时该理论对激情犯罪、偶然犯罪也缺乏解释力。

美国犯罪学家赫希在社会学研究的路径下从更广阔的视角来解读少年越轨和犯罪行为,提出社会控制理论,或称社会联系理论、社会键理论。赫希提出四个维度:依恋、奉献、卷入和信念。青少年越认同传统或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与家庭、学校、同辈等传统纽带的连接就越强,其越轨或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赫希的贡献是其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不再纠结于去探究孩子们为什么去犯罪,而是发现孩子健康成长的社会联系在哪里,从而鼓励人们去建立和保持这种联结。在这一点上,犯罪学研究已经从防止或遏制孩子做什么的视角,转变为成人世界应实现和保障孩子做什么的立场。我国最近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意义也在于此。

耐人寻味的是,赫希在后期修正了自己的学术观点,与他的学生戈特弗雷德森共同提出了自我控制理论,并大胆地称该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所有的犯罪行为以及类似行为。戈特弗雷德森与赫希出版了一本专著,名为《犯罪的一般理论》(中译本由吴宗宪和苏明月共同翻译完成)。戈特弗雷德森在交给吴宗宪教授的英文原版书扉页上这样写道:“这一理论在北美、欧洲、日本等地得到验证,也期待在中国得到证实。”

自我控制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区分了犯罪性和犯罪两个概念。犯罪性是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其核心是自我控制。该理论认为自我控制力对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犯罪具有高解释力。自我控制理论从社会因素又转回到对青少年个体的关注,但如何来理解社会控制理论与自我控制理论之间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解释力问题,赫希本人没有给予直接的回应,在其后期著作中有这样的表述,“孩子低自我控制的重要影响因素是失败的父母监督和早期缺乏对不当行为的适当惩罚。没有形成足够自我控制能力和习惯的孩子,未来将有越轨甚至犯罪的风险。”我们理解为社会控制因素影响自我控制,自我控制是犯罪性的决定因素,从而导致守法或越轨的不同结果。但这一点在《西方少年犯罪理论》一书中,吴宗宪教授没有评述社会控制理论与自我控制理论的冲突与连接,只是平实地展现给读者。

值得一提的是,少年犯罪诸理论多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不同,这为独立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但自我控制理论认为,在自我控制上成年犯与少年犯没有什么区别,都不考虑行为的长远后果。在犯罪行为方面,少年比成人更有可塑性的观点尚未被证实,因此赫希和戈特弗雷德森否定少年司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结论,常常被主张废除独立少年司法的一元论者所引用。然而,对赫希和戈特弗雷德森而言,他们主张的“一元论”是将少年司法模式扩大适用于所有的罪犯,将少年司法的理念拓展到刑事司法之中,而不是将少年司法重新再并入刑事司法。当然,自我控制理论并不是完美的理论。该理论用单一概念解释所有的犯罪行为,既充满吸引力又饱受争议,自出现以来所引起的研究和争论比其他任何当代理论都要多。

少年犯罪理论没有停止对社会影响因素的研究,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制度。制度一方面规制社会中的人,另一方面也会引发越轨和犯罪。二十世纪最著名的美国社会学家之一默顿提出失范理论,被认为是紧张理论的代表。默顿提出任何社会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确定目标,二是规定手段。当个人缓解压力和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与社会正价值目标或制度性手段不一致时,就可能产生越轨或犯罪。这一理论在当今充满竞争和“内卷”的时代,尤具启示意义。

默顿将社会文化限定于主流文化,无论是奋斗目标还是实现手段皆是主流社会所认同的。科恩进一步提出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用“地位挫折”来解释少年越轨亚文化的形成和少年犯罪。他指出当青少年无法通过家庭优势获得“先赋地位”时,就只能通过竞争争取“自致地位”,但当下层阶级的孩子无法用合法手段获得成功时,就会沦为“街角少年”,甚至成为犯罪少年。由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公平正义的进路就是在预防犯罪。

此外,贴标签理论认为司法制度“制造”少年犯罪人,主张应尽可能地将少年犯从司法制度中分流或转处出来,避免受到司法“伤害”。贴标签理论警示人们:“卫道者”充满热情地进行道德保卫活动,但他们往往不能如愿以偿获得所预期的好结果,因为“卫道者”的“治疗”工作往往比“疾病”本身更糟糕。少年犯罪自愈理论认为少年群体具有自我修复功能,青春期发生不良行为也被认为是青少年的一种“正常”的成长现象,而大部分青少年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犯罪学家莫菲特甚至认为,那些在青少年时从未参与过任何犯罪或越轨行为的人存在某些生活或心理缺陷,例如缺乏社会交往技巧,个性孤僻,不善于交友。漂移理论的研究更是肯定了犯罪因素的不确定性,认为大多数少年犯罪人是一些漂移者,他们既有可能进行犯罪行为,也有可能进行守法行为,在犯罪行为与守法行为之间漂移。究竟实施哪种行为就要取决于行为当时的情景和他们自己的心理或情感。少年犯罪人在价值认同上并不赞同少年犯罪行为,甚至在他们深深地陷入犯罪行为时也是如此。

西方少年犯罪理论如百花齐放,展现出对犯罪原因的不同解读,亦如大千世界的不同样态。吴宗宪教授如辛勤的采集者将西方诸国百年理论汇集到一本书中,不遗余力地忠实记录。人们可在这本专著中,感受学者为治愈少年犯罪这一人类的“伤口”作出的艰难探索和沉重思考。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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