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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2-16 09:49:18 0 企业 风险 司法

□企业刑事合规是关系到企业前途命运的重大治理问题。所谓企业刑事合规,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内部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其目的在于防范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以避免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给企业带来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合规化管理,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合规化系统,自然会大大减少越轨行为的发生,从而也就大大减少了矛盾纠纷,使企业在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中健康成长。所以说,合规化管理不仅是诉源治理,还是企业内部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的合规治理也是一种社会治理,完善的合规体系将有助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秩序的和谐稳定,故司法机关督促企业实行合规化治理可以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显然,此种形式的社会治理与司法机关的能动作为有密切关系,故带有明显的司法特色。 

企业合规的涵盖范畴 

企业合规目前已经成为全球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合规是指对企业的一种规范化治理,这种治理的依据包括行政监管法规、刑事法规、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及商业道德规范等等。因此,我国学者将合规问题又细分为刑事合规、行政合规。合规的意思是指符合规范要求,这里的“规”是包括标准、法规、法则等在内的各种规范。2018年出台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指出,合规意味着组织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也遵守了相关标准、合同、有效治理原则或道德准则。可见,合规是建立在一套规范体系上的企业管理模式或治理模式。简言之,刑法方面的企业合规是刑事合规,行政法方面的企业合规是行政合规;或者说,企业合规是一个上位概念,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是下位概念。从广义上说,合规计划是对商业伦理或商业道德的一种弘扬,但其核心却在于刑事合规——以刑事司法视角判断。有论者指出:“广义的合规计划涵盖了从商业伦理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再到刑事责任的规范,层层递进,最终以刑事责任为依归和核心……合规计划以预防刑事法律风险为终极目的,以刑法激励措施作为终极推动力。换言之,合规计划以刑事激励和预防刑事法风险为核心。”这一说法可供参考。 

根据学界通说,企业合规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和规则,为规避或减轻因违法违规经营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而必须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的方式。另外,国家为鼓励企业构建或完善合规计划,需要在法律上采用激励机制,将合规作为对违规企业在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上进行减免的依据。企业合规与企业从业者特别是高管的法律责任有着密切关系,“合规”的对立面是“逾规”或“无规”,无规是没有规矩,逾规是超越规矩,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经营将构成重大风险。因此可以说,企业合规就是企业对其法律风险的防控和规避,这种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行政处罚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合规的司法意义 

企业刑事合规是关系到企业前途命运的重大治理问题。所谓企业刑事合规,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内部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其目的在于防范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以避免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给企业带来刑事责任。换言之,企业通过完善和实施管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刑事法律规范,以免因违反刑法规定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特点:一是把要求企业的经营必须受到刑事规范的约束作为其目的,强调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二是赋予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防控刑事风险的义务,从此点言之,合规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广泛的犯罪预防措施,可以预测、检查和遏制那些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潜在的犯罪活动;三是刑事合规乃是国家刑事政策的组成部分,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成为确立刑事责任的依据,成为犯罪评价和刑罚实施时必须考量的基本因素。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免予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理的依据。构建企业的合规制度,具有如下意义:一是预防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犯罪;二是在企业犯罪后,通过合规计划与实践得到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的谅解,并得到从宽处理,以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从此意义上说,企业刑事合规是一种将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规与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相联系的刑事风险内控机制。 

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分为诉前刑事合规与诉中刑事合规。诉前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及其从业者在其从业活动涉及刑事诉讼之前,企业就已经实施合规计划,或者说是已按照合规计划进行企业运营。诉中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原来并无合规计划,导致企业及其从业者出现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然后给予企业从宽处罚的情况。这就涉及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企刑事政策是解读刑事合规的又一视角。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旨在以刑事司法为后盾,督促企业构建并完善合规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刑事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帮助企业预防各种矛盾纠纷,助推企业内部的社会治理,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成长。从预防企业出现法律纠纷或刑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的合规化管理实际上也是一种诉源治理。“诉源”是指纠纷产生的根源,诉源治理的重心在于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需要采取防患于未然的各种措施,这是“治未病”的做法。诉源治理也是一种社会治理,通过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介入和合规化管理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萌芽消弭于无形,实现局部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这就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司法的成本,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有效提高了司法质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通过合规化管理,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合规化系统,自然会大大减少越轨行为的发生,从而也就大大减少了矛盾纠纷,使企业在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中健康成长。所以说,合规化管理不仅是诉源治理,还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合规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全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扩及10个省市的多家地方检察机关。该方案要求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要求推动建立国家层面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构。 

2021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强调,要准确理解企业合规制度的原则精神,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涉案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和警示。 

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治理机制 

企业合规包括方方面面,不合规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刑事风险则是其中的终极形态。如果刑事合规机制建立在诉讼发生之前,企业为了防范因为违规、违法而受到刑事追究的风险,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规治理机制,将会有效预防企业因为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因此,刑事合规计划既包括事前的预防,也包括事中的整改,但重在事前预防。 

构建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计划,首先要树立重视合规的理念,特别是要有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早做准备,防患于未然;其次要完善刑事法律激励机制,如鼓励企业事前构建合规体系,并将此作为涉案企业减免刑罚的依据,另外也可以将事后整改作为从宽处罚的根据。企业合规只有与法律激励机制相结合,才能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建设自己的合规治理体系,推动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从此意义上讲,企业合规治理体系的打造,也是企业社会治理能力的一种体现,合规治理是社会治理在企业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 

企业建立合规机制,当然是为了防控风险,但此风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风险,而是指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监管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风险。这种风险与经营风险、财务管理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建立了合规机制的企业,一般在董事会领导下并存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与合规管理三大治理体系,三者分别对应防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与不合规风险。三大治理体系和权力互相独立、互相制衡,发挥着各自的作用,防控着相应的风险。故企业合规机制并非一般的风险控制机制,而是一种旨在防范不合规风险的治理机制。其实,企业合规机制也不是防范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而是针对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风险所建立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报告、自我预防以及自我整改的企业治理机制。 

实际上,有观点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刑事合规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通过建立单位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涉罪企业合规承诺、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构建中国式的刑事合规,重塑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的角色,推动检察职能由注重事后、消极预防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成为企业治理结构变革的推动者,丰富检察权内涵,进而推动检察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角色的重大变革。这是对企业合规的司法作用和司法意义的一种揭示。 

近年来,我国对企业的合规治理已经提上了议事议程。2018年后,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开始尝试在企业中全面推动合规治理体系的建设。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进行了两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旨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应当积极推动本企业建构和完善合规计划,将合规计划变成一种企业治理方式,并打造出一种诚信经营、合规发展的企业文化。而检察机关采取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督促企业构建合规体系,在目前“中国语境”下彰显了合规治理的司法意义。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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