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院新闻网

 

 

0

 

少年野泳不幸溺亡已尽义务水库无责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08-01 09:00:30 0 水库 施工方 游泳

少年野泳不幸溺亡已尽义务水库无责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杨李君

孩子在无监护人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视安全提醒,游泳溺水身亡,谁应为此买单?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类似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9月13日,未成年人小五(化名)与朋友一起玩耍,途经一水库时小五提议去游泳。届时,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因工程施工需要,拆除了水库部分护栏,从坝顶铺设了一条土路直通坝底溢洪道。小五等人经该条土路进入水库坝底,绕过溢洪道水边前往距坝底五、六十米远的半岛状区域游泳,游泳中小五不幸溺亡。

小五父母认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小五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人身损失496410元。

阳新县法院认为,案涉水库并非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有护栏隔离),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系保障水库堤坝、行洪或输水等水利设施不对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带来损害,擅自进入水库游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且施工方铺设土路的行为并未增加游泳溺亡的风险。

据此,法院认定小五游泳溺亡与施工方在涉案水库的施工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法律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严格的界定。本案中,小五溺亡时已满14周岁,所在学校亦定期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应已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水库周边张贴有“珍爱生命,禁止游泳”“危险地带、小心溺水”等标识,管理者已尽到风险警示义务,不应为此承担责任。法官提醒,暑假来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时刻绷紧安全弦,务必看管好孩子,不要到池塘、河流、水库等缺少安全防护的水域进行游泳、玩耍,以免发生悲剧。 【编辑:张楷欣】

 

0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zcjh/jishixinwen/717.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关于山西大院新闻网

山西大院是公共的资讯平台,公开,绿色,守法,其主要目的服务于广大本地网民的综合门户网站,还拥有强大的本地公共服务导航一站式进入本地各大政府服务平台方便业务开展。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protection: All articles, text, video, pictures, music sources and network reproduced non-original works, only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article inform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network agrees with its views or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uthenticity, if there are any problems, please contact the webmaster for processing at the first time!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文字,视频,图片,音乐来源与网络转载非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对文章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处理!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