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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通报新增12例本土感染者,涉及这三个区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5-04 18:04:14 0 疫情 核酸 防控

5月4日下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最新情况。

主持人:

济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刘勤

发布人:

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组长张蓉

济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郑宏

济南市委重大办监测预警组组长、市疾控中心公共卫生首席专家刘守钦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汇隆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李海琳

5月3日,济南新增12例本土阳性感染者,均为集中隔离点检测发现

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组长张蓉介绍,5月3日0时至24时,全市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例(轻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1例,目前均在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治疗和医学观察,病情稳定。全市本土确诊病例出院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11例。张蓉表示,新增12例本土阳性感染者,均为集中隔离点检测发现。其中,高新区8例、历城区3例、槐荫区1例。

相关阳性感染者轨迹涉及风险点信息,将在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发布。请与相关人员活动轨迹风险点重合的市民第一时间主动向辖区疾控部门报备,并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张蓉表示,济南优化重点区域降级和解除流程,组织专家科学评估研判审核,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月3日0时至24时,全市封控区降级管控7个,解除管控区62个、防范区13个、采取社会面临时管控措施的区域996个。

5月5日起,济南各类公共场所、学校、居民小区等场所查验进入人员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记者获悉,根据省指挥部要求,5月5日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学校、居民小区、建筑工地、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工具等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查验进入人员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医疗机构对就诊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在提前设置好的缓冲区域及时救治,同时对患者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无核酸检测结果等为由拒诊。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组织方查验参加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酸检测证明一般通过场所码查验。

济南疾控专家:家庭成员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向社区报告

会上,有媒体提问,近期公布的病例中,有些病例引起了家庭内部感染。居民如何避免家庭成员间交叉感染?有哪些注意事项?

济南市委重大办监测预警组组长、市疾控中心公共卫生首席专家刘守钦在回答时表示,新冠肺炎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以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为主,市民居家共同生活时间长、近距离接触多,应注意增强防范意识和防护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是广大市民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家中应当配备体温计、口罩、消毒剂等防护用品,每天早晚各一次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

二是当家庭成员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症状,应尽量避免与家人直接接触,立即向社区报告。如需就医,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三是居家健康观察期间,有条件最好单独一室居住,居室要通风良好。观察对象和家人均须规范佩戴口罩,避免近距离接触,并做好居室通风和日常消毒工作。尽量拒绝一切探访,其他人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

四是每天早、中、晚均应开窗通风,每次通风时长不少于15分钟。

五是衣物要经常换洗消毒,按消毒剂产品说明书规范消毒。家庭成员不共用毛巾,保持家居、餐具清洁,勤晒衣被。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桶内。

对瞒报谎报行踪、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等情形济南将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

济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郑宏对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指挥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进行介绍解读。

郑宏表示,疫情发生以来,极个别人我行我素,无视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甚至作出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4月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刑事案件6起、行政案件179起,依法行政拘留81人、罚款处罚38人、行政警告15人。

5月3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指挥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向广大市民朋友通告了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会上,郑宏代表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如果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以下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医护人员、流调人员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行为。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场所,经告知后拒不扫码登记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行为。

五、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的行为。以及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六、拒不配合有关部门按照防疫要求开展的涉疫场所消杀工作的行为。

七、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甚至恶意造谣引起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八、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以及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以及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十、核酸检测机构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十一、不按规定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隐瞒旅客入住信息,违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以及违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行为。

十二、其他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对上述情形,按照情节轻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通告》规定,继续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各项工作,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

来源:济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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