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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非法捕捞者真诚补过 以劳务代偿替代损害赔偿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5-11 12:38:04 0 公安县 检察官 检察院

非法捕捞者成了长江守护人

近日,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被不起诉人郑某家回访,郑某家人告诉检察官:“他在江边呢,你们过去就能找到他。”

2021年4月9日,年过花甲的郑某为改善生活,到家附近的长江边捕鱼。他手持电鱼设备进行捕捞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0条,净重6.32公斤。同年7月30日,该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提审时,郑某一直眉头紧锁,沉默不语。得知自己可能会被判处刑罚,郑某像是有所触动,低声说:“我老婆和大儿子都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小儿子离家后下落不明。我年纪大了,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公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同时介入郑某非法捕捞案,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需要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而目前相关鉴定机构数量少且收费较高。

办案检察官一直在思考,类似郑某这样的案件,捕捞量较少且对生态环境损害较小的,是否可以根据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合理确定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承办人将案件办理情况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支部会议,大家反复讨论,积极提出完善建议。第四检察部主动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就该案修复生态的紧迫性、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性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必要性等方面多次交流碰撞,最终达成共识。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情和案情,出具了关于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补偿的意见。按照该意见,郑某无需负担高昂的鉴定费用,其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应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至少人民币6000元。随后,第四检察部以诉前磋商的形式与郑某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此时,案件进程又遇阻碍。以郑某的家庭情况和实际经济状况,他实在无力承担这6000元的最低赔偿费用。办案检察官反复思量,认为郑某可以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损害赔偿,便与其签订《生态损害赔偿补充协议》,约定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郑某应在其非法捕捞的长江流域河段进行巡河工作累计120小时,法治义务宣传35次,以劳务抵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

2021年8月19日,公安县检察院就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公开听证,综合多方意见后,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处理。8月30日,该院第一检察部和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到郑某所在村村委会,向其依法公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磋商协议签订后,郑某在检察机关和当地村委会的监督下,截至2022年2月27日,已主动连续开展巡河工作共131小时,在田间地头进行防范非法捕捞法治宣传38次。

“感谢检察院考虑我的家庭实际情况,给我这次弥补过错的机会。协议已经履行完了,但我还愿意跟大家宣传渔业资源保护知识,让大家学法守法,不去触碰法律红线。”长江边,郑某黝黑的脸上挂着朴实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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