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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为啥像“开盲盒”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5-26 06:10:24 0 工伤 劳动者 大姐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为啥像“开盲盒”

阅读提示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重新进入工作岗位,也面临工伤发生的现实危险。然而,由于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各地在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客观上不能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50岁的李大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骨折。事后在工伤认定问题上与用人单位打起官司。2021年3月,李大姐拿到了自己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她被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有了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了!”李大姐的代理律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张静蓉表示,尽管李大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她与单位签订的也是劳务合同,但仍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张静蓉律师也提醒,实践中也有一些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会被受理。

那么,超龄劳动者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面临哪些障碍?如何更好地给予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护?

截然相反的工伤认定结果

2019年3月8日,李大姐在北京入职一家物业公司担任保洁主管,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几个月后 ,李大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左侧3根肋骨骨折。按照医嘱,李大姐请假病休了45天。之后,李大姐返回工作岗位,带病上班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13日,物业公司提出与李大姐解除劳务合同。李大姐认为,自己遭遇的交通意外应该属于工伤事故。

2020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社局受理了李大姐的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1月22日,李大姐遭遇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北京市海淀区人社局认为,李大姐遭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同样的遭遇,身为保洁员的张韬却没有李大姐那么幸运。

2017年11月,已经62岁的张韬(化名)入职北京一家保洁公司做公厕保洁员,并同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

2018年8月4日,张韬工作时中暑晕倒,被医院诊断为热射病、中枢神经系统损害。随后,张韬与公司就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甚至还申请了再审,法院均认为张韬入职公司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韬的诉求。

2020年1月14日,人社部门以张韬入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张韬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也申请了再审,但法院都驳回了张韬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张韬与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已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因此,人社部门以张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张韬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适用法律差异大

“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应否认定为工伤,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法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李世泽表示,由于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各地在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客观上难以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超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因为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张静蓉律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支持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超龄劳动者更需要工伤保险保护

“超龄劳动者更需要保护!”在李世泽律师看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看,应对超龄劳动者实行同等的工伤保护。

“给予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沈建峰教授表示,从制度发展来看,工伤保险是化解职业劳动过程中遭受伤害带来的风险的制度,只要有具有缴费能力的风险共同体就可以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并不必然与劳动关系挂钩。

在沈建峰看来,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是否终止劳动关系是个市场判断问题,不应强制达到一定年龄就终止劳动关系。李世泽律师也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应保障其再就业和继续劳动的权利。”李世泽律师建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应作出相应特别规定,从技术层面上与原法律相衔接,劳动者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同时,对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障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条件。

“很多超龄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有时候都不清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张静蓉律师建议,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固定保留证据,特别是证明自己向单位提供了事实劳动的相关证据,如工作照、门禁卡、有单位公章和本人姓名的工作安排等。

窦菲涛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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