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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家门口的听证会把案件“搁得平”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5-27 09:18:23 0 申诉人 江津 张某
 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在白沙镇土地村的农家小院里召开公开听证会。  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在白沙镇土地村的农家小院里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条横幅、六张桌子、八条板凳,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的一座农家小院里,江津区检察院组织的一场简易公开听证会即将开始。看了看听证会主持人江津区检察院检察长刘峰和听证员、村干部,又望了望正小声议论自己的乡里乡亲,申诉人苏某百感交集。 

跋山涉水到家门 

心病还须心药医 

1995年10月,邻村的张某怒气冲冲地找到苏某,说苏某欠了自己100多元钱。在争执中,张某用刀砍向苏某及其家人,致使苏某身受重伤。1997年12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 

苏某不服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虚构债务关系强行讨债,又在讨债过程中持刀砍人,应定为抢劫罪;张某未赔偿其经济损失且未取得谅解,应当依法严惩。但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又常年在外打工,加上张某也离开村子联系不到,苏某辗转信访20余年,心中怨气始终难平。 

今年3月,苏某向江津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考虑到该案间隔时间长,案件审查难度大,申诉人心存积怨,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升级,该院检察长刘峰主动办理此案。 

刘峰主动约见了苏某,询问他的诉求,并围绕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与苏某面对面沟通。此外,办案组调阅了原案卷宗材料,走访了申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居住地,询问了原案承办人及相关证人,全面审查了原案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逐一核实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 

解铃还须系铃人,心病还须心药医。考虑到申诉人居住偏远,还要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到申诉人居住地开展听证更有利于矛盾化解等因素,经申诉人同意,刘峰决定开展上门听证,把案件“搁得平”(方言,意为把事情处理好,不留后患)。 

多年际遇心头酸 

村民齐聚听证会 

奔波几小时山路,刘峰带领办案组成员来到江津区白沙镇土地村。迎接他们的是村党委副书记何桂财:“这个案件村里人都知道,我们希望村民能通过这次听证会,现场接受法治教育。” 

“我要求检察院监督法院改判。当年张某诬陷我欠他钱,提着刀来找我要钱,不还钱就跟我们吵,最后用刀把我父亲、哥哥还有我都砍伤了。他明显是敲诈勒索不成转为拿刀抢,应该定抢劫罪,起码要判十年。”苏某激动地说,“法院判了张某赔偿我们4000元,但是他一分钱都没有赔。” 

认真听取苏某的申诉理由后,刘峰结合该案审查情况开展释法说理。“根据张某的供述,其事先携带菜刀是因为害怕找你追债时被收拾。在追债初期,张某并没有持刀威胁的行为,直到你们双方因为债务纠纷发生扭打后,张某才抽出菜刀砍伤你们,这些事实你也一直是认可的。所以张某的行为只能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抢劫罪……”“关于申诉人提出原审被告人未赔偿其任何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判决量刑过轻的问题,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原审被告人未进行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因素,法院在综合衡量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决,并无不当。” 

随后,5名听证员就原案办理、执行情况,原审被告人偿还能力,申诉人现实困难等问题进行了解和提问。经讨论,5名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正确,建议申诉人放下心理包袱,开始新的生活。 

息诉罢访消怨气 

矛盾化解促和谐 

在两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中,苏某的情绪逐渐平静。想想为了这起案件,检察官、听证员操了那么多心,还走那么远的路到家里来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在现场说的话也句句在理,苏某终于明白了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我现在也不纠结这个问题了,我愿意接受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会再上访申诉。”苏某当场表示息诉罢访。 

受触动的不仅是苏某。“检察官把道理说清楚了,矛盾也化解了,村里的干部和群众都很认可,也为我们今后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有效借鉴。”何桂财说。 

但是,这起刑事案件已经让苏某的生活改变太多,他不仅家庭生活条件落后于同村村民,身体健康也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今天听证不仅要解答你案子上的疑惑,还会帮助你解决现实中的困难……”“我院将继续对申诉人的家庭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如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及时予以救助。同时,检察机关将与白沙镇政府沟通联系,从多方面对申诉人家庭予以救助帮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刘峰最后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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