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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毒资分多次转入朋友账户“洗白”两人获刑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5-27 21:25:04 0 毒品 被告人 江口

正义网贵港5月26日电(通讯员黄宝仪)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性质,费尽心思通过“暗箱操作”,将毒资分多次转入朋友账户“洗白”,企图用“自洗钱”这样的方法,隐瞒非法所得,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南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余元;以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查明,2021年7月16日至8月19日期间,梁某多次在桂平市江口镇大樟村路口、江口镇兴强搅拌站附近等地贩卖毒品(氟胺酮)给黄某、龙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获利3.万余元。

为掩饰犯罪所得,梁某通过林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受毒资,或将收取到的部分资金转账给林某,后林某在梁某的指使下,将上述毒资用微信转账支付结算方式转移后提现资金交给梁某,共计2.46万元。

2021年7月29日,林某在梁某的指使下,在桂平市江口镇“专业搭星铁棚”门口附近小巷旁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氟胺酮(即“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林某处扣押了0.57克氟胺酮及作案工具黑色手机1台,毒资500元,在李某处扣押了0.61克氟胺酮。

被告人梁某、林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林某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资金,通过账户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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