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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1-20 12:04:19 0 对象 医疗 大病

原标题:国办发文,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来源:中国广西政府网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具体怎么做?↓↓↓

三重制度包括什么?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

· 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医疗救助:救助谁?用在哪儿?怎么救助?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起付标准: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救助比例: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慈善救助

建立激励机制,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

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鼓励商业保险向困难群众倾斜!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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