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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1-24 21:39:44 0 拉帮结派 纪律 结党营私

原标题:漫说 |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一 严禁结党营私

来源:延边大学

编者按

当前,全省各地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已完成,市县两级换届开始。集中换届往往是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是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关口。

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明确要求,“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换届风气,坚决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以及说情打招呼等行为,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廉洁吉林”微信公众号推出“漫说 |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栏目,以“动漫视频+文字”的方式,讲述换届纪律典型案例、普及换届纪法知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自觉遵规守纪。

1.严禁结党营私

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本案是一起破坏换届纪律、结党营私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的结党营私,是指为谋取私利,集结在一起,结成党羽。在换届中结党营私,具体有三种表现。

一是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所谓的拉帮结派,是指拉拢他人,结成小帮派,搞小集团活动。所谓的上下勾联,是指上级和下级为了私利相互勾结联系,相互支持帮助。所谓的搞团团伙伙,就是为了私利而抱成团,结成小圈子。参与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党员干部,虽心态各异,但目的却几乎相同,都是想从“联盟”中捞取好处,达到利益共享的目的。拉帮结派与搞团团伙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团伙多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结成共同体;而帮派多以老乡、校友、战友、同事等为纽带结成相对固定的联盟,二者也可以交叉共生。结党必然营私,必然只能是为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的私利服务,容易使党变成各取所需的私人俱乐部,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这向来为党纪所禁止。

二是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主要是指选人用人不问干部的德才表现和业绩大小,而是按亲疏远近划出界限,只选用跟自己关系亲密的人,排挤、清除和自己意见不同或不属于自己集团派系的人。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只会造成地方和部门裙带关系、“近亲繁殖”横行,德才兼备的人才难以得到任用,严重破坏选人用人的风气和公信力,恶化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必须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所谓的培植个人势力,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反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通过提升职务、安排岗位、输送利益等方式,培植、拉拢他人为自己效忠,将党员干部形成可以为个人所用的小帮派、小团伙等势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从本质上都是抛开正常的组织原则和程序,私自结成一个利益团伙,把党的干部变成个人家臣,把党的事业变成小团伙唱戏的舞台,严重削弱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应当受到党纪的严惩。

本案中,杨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换届和干部选任中任人唯贤、五湖四海,但他却利用职权乱拉私人关系,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企图建立一个听命于他的独立王国,严重违背了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败坏了所在地方的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的严惩。(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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