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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突出“北京特色” 支持科技创新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等创新发展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1-25 09:47:24 0 试验区 草案 条例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突出“北京特色” 支持科技创新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等创新发展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突出“北京特色” 支持科技创新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等创新发展

探索符合首都特点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体系;支持医疗健康、专业服务等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推动行政许可事项改革;建立人才过往资历认可机制……11月24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条例草案突出“北京特色”,将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已落地的制度性措施提炼为法规条文,对正在试验的改革事项作出指引性、前瞻性规定,为制度创新预留出空间。同时,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数字经济、金融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发展重点,并从管理体制改革、人才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给予了更大力度的支持和包容。

赋予区域管理机构人才落户推荐权

为进一步理顺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赋予其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条例草案专设“管理体制”一章。自贸试验区包括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和高端产业片区。条例草案规定,片区所在的区应当明确区域管理机构,承担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事务,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市场化的法定机构,履行区域管理机构职责。区域管理机构享有区级人才落户推荐权。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的原则,委托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或者区域管理机构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投资与贸易问题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依法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探索建立项目引进激励机制,对项目引进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还在鼓励总部设立、便利境外投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创新、便捷通关、鼓励综保区差异化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如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市场主体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多种形态总部;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实现口岸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拓展业务服务功能。

科技创新、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独立成章

科技创新、数字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在条例草案中分别独立成章、重点突出。

其中,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规则,创制数据确权、数据资产、数据服务等交易标准,以及数据交易流通的定价、结算、质量认证等服务体系。

数字贸易方面,支持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探索符合首都特点的数字贸易规则、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新场景,建设数字贸易服务平台。

完善金融服务方面,条例草案从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业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围绕金融重点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等多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支持人民银行设立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以及便利跨境资金流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等内容。

医疗健康、专业服务等优势产业获得发展加持

哪些优势产业将搭上自贸试验区的快车,获得发展加持?条例草案提出,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医疗健康、专业服务、教育、文旅、航空服务等优势产业,形成现代服务产业集聚的开放平台。

具体来看,“医疗健康数据共建共享”“建设国际研究型医院、病房”“跨境远程医疗”等被写入条例草案,同时鼓励自贸试验区开展干细胞、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同时,网络视听、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电子竞技等创新文化业态也将在自贸试验区获得发展支持。

探索综合用地模式

条例草案明确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动行政许可事项改革,对已经制定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探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改为备案制等方式。

支持自贸试验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实施综合用地模式,实现一宗地块可以具有多种土地用途,一个建筑可以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但住宅用途除外;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整体供应土地。

建立容错机制为创新“减负”

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提出,鼓励自贸试验区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在购买和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探索建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从事专业服务。

为鼓励自贸试验区依法“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对制度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改革方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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