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院资讯网

 

 

0

 

新房泡水家装受损三方担责共同赔偿

网络编辑 政务 2021-09-12 06:11:28 0 房屋 杨某 物业

新房泡水家装受损三方担责共同赔偿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王黎明

新房装修好了还未入住,就被楼上住户的漏水损坏,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住户三方均有责任。

潘女士是某小区7号楼1单元30楼房屋业主,杨某是其楼上31楼的业主。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某。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某房屋的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30楼潘女士家,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某、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支出鉴定费1万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开发商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杨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房家梁】

 

0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zcjh/zhengwu/2934.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关于山西大院新闻网

山西大院是公共的资讯平台,公开,绿色,守法,其主要目的服务于广大本地网民的综合门户网站,还拥有强大的本地公共服务导航一站式进入本地各大政府服务平台方便业务开展。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protection: All articles, text, video, pictures, music sources and network reproduced non-original works, only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article inform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network agrees with its views or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uthenticity, if there are any problems, please contact the webmaster for processing at the first time!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文字,视频,图片,音乐来源与网络转载非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对文章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处理!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