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报道,9月10日中秋节,有多人带着“清道夫”鱼在广西百色市澄碧湖水库放生,此事引起热议。目前,百色市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处理当中。
一段时间以来,“放生”似乎成为舆论场上的热词。从放生者看来,此举可以“积善积德”,有的还指望通过放掉一些奇形怪状“生灵”,为自己和亲朋好友多添些福气。可现实情况却是,放生一旦越出法律边界,不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放生者本人也将受到法律惩罚。
尤其,此次新闻报道中放生的“清道夫”鱼,属于外来物种,很有可能打破当地生态平衡,后续影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对此类不负责的放生行为,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是必要且及时的,等待这些非法放生者的,应当是依法严肃处理。
其实,从本源来看,放生并非洪水猛兽。在我国民间,早就有正月初一放生的习俗,随着宗教与传统习俗的融合,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更催动了放生活动的流行。平心而论,放生对一些人而言,有抚慰情绪、使人向善的作用,选择合适的放生物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野生动物,恢复一定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放生活动在流行中却不断被“异化”,进而滋生出种种乱象。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有的在公园放生眼镜蛇,给游客人身安全带来风险;有的则将鳄鱼放生于景区湖水中,当地不得不成立救援队,“兴师动众”找寻多日……近期,原本生长在美洲的怪鱼鳄雀鳝,居然在我国南北多地出现,同样不能排除非法放生所致。
审视这些非法放生乱象,既给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不小的“浩劫”,也给公众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如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理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规范遏制。
目前,治理“非法放生”行为,我国不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明确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去年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者,将面临一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款。而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中,也有要求放生者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等等。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从目前情况看,鲜有放生者被重罚,很多抓捕的“危险物种”,甚至不知“源头”,遑论严肃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环节打了折扣,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放生乱象的存在和蔓延。要让立法意图真正落地落实,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需根据社会危害大小,对非法放生者依法作出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通过提高必要的违法成本,让非法放生“动辄得咎”,才能起到震慑、劝阻的效果。
当然,遏制非法放生活动,也离不开扎实有效的法律宣介和教育引导,大力倡导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对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对非法放生现实危害、法律后果的社会认知度,构筑全民参与的坚固堤防,才能有效打击非法放生,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平衡。 【编辑: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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