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院网-山西大院资讯网

 

 

0

 

员工拒从北京调离被解雇 获赔14万

网络编辑 政务 2023-05-09 06:20:51 0 何某 公司 工作

员工拒从北京调离被解雇 获赔14万

北京高院:企业调整工作地点未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因调整工作地点与员工未协商一致,湖南某数据公司单方面解除与何某劳动合同。经过2年多时间的一审、二审和再审,何某最终拿到赔偿金。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裁定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湖南某数据公司的再审申请。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该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何某赔偿金142600元。

事件回顾

员工拒绝异地调动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何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数据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4月,该公司将何某的工作地点由长沙市调动至北京市,何某在相应员工调动单中签字确认。该公司北京分公司自2018年6月开始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确认何某月工资标准为6200元。

2020年7月,公司发布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调长沙市工作,暂调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何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认为何某至2020年8月13日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要求何某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何某于当日向公司发出回复函,称不认可调动通知的内容,并认为公司的领导和负责人所说的调动原因是因要节约成本,裁撤部门。何某认为公司未经协商便进行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

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何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

何某曾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何某不服,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42600元,以及年终奖、加班工资等。

一审和二审

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14.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2014年起长期在北京市工作,湖南某数据公司于2020年7月、8月要求何某前往长沙市报到上岗,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围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查明,湖南某数据公司于2020年7月起将办公设备运往长沙市,且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取消了位于北京市的考勤机中包括何某在内的验收部员工名单。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系公司造成。

公司向何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后,何某已回函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何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湖南某数据公司违法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142600元。

湖南某数据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进行临时性工作地点调整系经营之必须,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何某拒绝调动并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公司向何某宣布工作地阶段性调动后,专门与何某协商,调动时间缩短至2个月,即2020年8月至10月,而验收部其余员工调动期间仍为6个月。对何某的调动确系临时性调动,且给予了何某特殊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湖南某数据公司对何某工作地点进行调动,且工作地点跨度较大,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公司应充分与何某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在2020年8月6日直接取消了北京市考勤机中验收部员工的名单,后向何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何某亦明确拒绝变更工作地点。之后,公司以何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不妥,一审法院认定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湖南某数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观点

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系经营必须 具有合理合法性

湖南某数据公司对二审仍不服,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公司在申请再审时称,因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几乎停顿。为应对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公司决定利用经营淡季对北京分公司办公场地进行整体装修,以应对疫情解除后公司业务的重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系因北京分公司经营场地不具备工作条件,系经营之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紧迫性,这是公司自主经营的法律许可。因何某是湖南人,且在长沙购置了房产,不会对其生活造成任何不便,同时收入也不会降低。

该公司称,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何某调岗。公司已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书面通知送达何某,何某作为劳动者理应服从公司临时性调动的安排。其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服从公司劳动规章制度,逾期到岗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用工主体,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北京高院

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本案中,湖南某数据公司将何某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何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其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湖南某数据公司的再审申请。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卞立群】

单思伟:长江中游史前文明进程,何以成就中华文明?

逯俊宁:江南“微雕”玉飞凤,如何促进东西方灵犀一点通?

国际识局:日韩“穿梭外交”迎合美国,难解冰冻三尺之怨

对于去美元化、美银行业危机……92岁巴菲特有新看法

国际热评:枪声频响,震不醒装睡的美国政客

两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

基辛格:中国劝和促谈,乌克兰危机或接近转折点

两跳满分,全红婵夺冠!中国跳水队再次包揽九金

淄博市一季度GDP突破1000亿元 同比增长4.7%

台媒:柯文哲登记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

养老服务业应如何创新发展?专家们这样说

建月球基地的玻璃有了?中国科学家月壤最新发现

24年了,中国人永远不会忘记!

“水果”班列接连入境!你要的“榴莲自由”快来啦

中央越来越重视现代化产业体系,有何深意?

时隔10余年,叙利亚重返阿拉伯国家联盟

严枫:《弥勒会见记》发现说明了什么?

菲律宾警方解救一批中国公民 中国驻菲使馆协同办理案件

 

0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zcjh/zhengwu/66278.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关于山西大院新闻网

山西大院是公共的资讯平台,公开,绿色,守法,其主要目的服务于广大本地网民的综合门户网站,还拥有强大的本地公共服务导航一站式进入本地各大政府服务平台方便业务开展。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protection: All articles, text, video, pictures, music sources and network reproduced non-original works, only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article inform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network agrees with its views or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uthenticity, if there are any problems, please contact the webmaster for processing at the first time!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文字,视频,图片,音乐来源与网络转载非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对文章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