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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如何大修?

网络编辑 政务 2023-06-05 06:15:46 0 未成年人 北京市 北京

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北京市立法机关送给全市未成年人的一份特殊的儿童节礼物。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两部法律同时发力,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上位法的大修,成为北京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一个重要背景。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走在全国前列,北京先于国家立法而制定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供过北京经验。

为了保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持续推进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日程中。

此次修法,北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问题修法,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同时固化实践经验,推进探索创新,突出北京特色。在修法过程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建议,立法者还走进中学,听取孩子们对修法的意见建议。对于这些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最大程度地吸纳并体现在每一个条款中。

两部法律齐发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将原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数从6000多字增加到16000多字,是名副其实的大修大改。

此次立法修订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规模上,更体现在法律理念的提升、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制度的突破上。从内容上看,对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方面保护主体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能明确的都尽量予以明确。尤其是专章规定“网络保护”,可谓是开启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新篇章。

其保障未成年人充分参与权利,同时针对突出问题有重点地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全方位的保护;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方面的职责,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各方面预防沉迷网络的义务。

同时,回应防治校园欺凌的问题,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

两部法律,前者侧重于权益保护,通过积极施策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后者侧重于教育挽救,通过尽力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

“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目的就是真正地保护好广大未成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

回应更高期望,北京全面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位法的大修,是北京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一个重要背景。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持续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了更高期望,中央、市委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保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持续推进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王爱声介绍,全面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既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又结合实际细化落实,固化经验,以首善标准营造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在修法过程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组建立法工作专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去年11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深入调研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还利用代表履职平台面向全市三级人大代表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426份和立法建议2172条。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还到代表家站、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倾听社会公众、执法部门和基层单位立法需求,并就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就拟修改的内容,向19个市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

今年3月,在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护监督、心理健康等重点、难点,通过实地调研、专题座谈、书面函询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点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听取未成年人学生、部分网络平台企业、部分专家学者建议。

4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条例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这次调研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以孩子的权益受到伤害后该找谁帮助解决为问题切入点,建议进一步做实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这条热线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受理诉求,更要能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等专业服务。”佟丽华说。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很多委员非常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修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就这一问题召开座谈会。会上,来自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师大心理学部的专家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儿童心理健康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北京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还指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就诊需求与医疗资源供给匹配存在严重失衡等问题,并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探索创新,修订突出北京特色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正确的调查研究,就没有决策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三处副处长赵晓琦告诉记者,为深入了解孩子们的意见建议,让孩子们能读得懂法规,充分了解立法本意,5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带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三次审议稿)》走进北京市第一五六中学,倾听未成年学生的感受和想法。

在调研中,孩子们提出了让立法者耳目一新的“建言”。如有的孩子提到,孩子隐私需要尊重和保护;还有的孩子提到,要合理安排体育锻炼时间并保障中午午休时间。

对于青少年沉迷网络的问题,有的孩子提出,不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推出“青少年模式”,借此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但部分孩子表示,“青少年模式”存在“低龄化”问题,对于初高中孩子缺乏吸引力。

这些调研、座谈、倾听,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提供了重要参考,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条例提供了有益借鉴。

据介绍,此次北京修法,把握四个着力点——以未成年人为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问题修法,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坚持法制统一,做好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固化实践经验,推进探索创新,突出北京特色。

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九章68条,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内容。

对于上述多方关注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从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提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的规定。如在家庭保护方面,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和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安全保护等责任。在学校保护部分,重点加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校园安全、心理健康、减轻学习负担、学生欺凌防控等方面要求。

条例对学生欺凌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教职员工、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识别和应对处理能力。

在社会保护方面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录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住宿经营者在特定情形下负有报告和保护责任等。

条例还对公共服务提出规定,明确了政府保护的责任。如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学校、幼儿园校车的配备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为在校、在园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校车服务。

对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结合自身特点,作了细化规定。如对于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经营活动,条例明确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护航健康成长

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就是国际通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此次,北京始终把这一原则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而且贯穿全篇。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处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应当坚持的首要原则,也是指引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和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王爱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出补充细化规定,如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方面,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该条例设网络保护专章,针对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问题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要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一些有力度、有温度的措施,也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础很好。这次修改条例,着力夯实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对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的保障水平,强化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发展。”王爱声介绍,此次北京修法,为增进儿童福利,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要求提升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运行水平;支持幼儿园面向二至三岁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统筹规划学校、幼儿园校车的配备和管理工作,为在校、在园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校车服务等多项内容。

一方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而这些权益真正得以保障,还需要通畅和健全的维权和求助渠道。在这方面,条例明确了五个途径,包括向家长、学校、社区反映,向有关单位、网络平台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投诉举报;拨打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反映诉求,获取咨询和帮助;向有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咨询、求助;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北京推动实施“接诉即办”改革,以“问题导向”为重点突破基层治理新路径,撬动了一场超大城市治理的深刻变革。

从“吹哨报到”建立服务群众的响应机制,到12345热线牵引“接诉即办”,再到“每月一题”集中攻坚,推动“主动治理、未诉先办”,北京“接诉即办”改革不断引向纵深。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也是北京在既有改革成果基础上,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维权求助渠道的一项有力举措。

条例规定,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同时,专席人员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定期接受专门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受理咨询、检举、控告和报告应当纳入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体系。

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民政局等单位也在普法宣传、贯彻执行方面有了具体举措。市民政局将和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还将在6月重点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各单位都要组织学法、贯彻执行,每一个成年人都要自觉行动、学法守法,还要让广大未成年人知法用法。最终目的是,让法律、法规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友好的环境中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将来能够担当首都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王爱声说。

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亮点

●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学校保护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运行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支持幼儿园对二至三周岁的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鼓励学校在课后时间及寒暑假期提供未成年学生托管服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

●社会保护

鼓励科技工作者、艺术工作者、作家及其他人员,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

●网络保护

设置防沉迷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打赏服务,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服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

●政府保护

应当建立健全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开展残疾未成年人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托一站式综合办案中心,对受到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一站式询问、取证、身体检查等工作,减轻对其身体、心理的不良影响。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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