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旻轩 孔德娜 黄洋)注册“空壳公司”掩人耳目,从外地大量采购大罐装“笑气”,然后分装贩卖给KTV等娱乐场所。6月26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获悉,3名被告因贩卖“笑气”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万至十万元不等。
2020年6月,被告人夏小某与其父夏某谎称从事供应汽水、啤酒的工作,在武汉市江汉区租下两间临时板房作为非法经营“笑气”的加工储存场所。为掩盖犯罪行为,夏氏父子在外省登记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获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此后两年间,以该公司的名义从福建、河南等地购进“笑气”200余次,总计900余吨,价值高达1000余万元。
为方便销售,两名被告人在购进巨量大罐“笑气”后,指使其他同伙运输到武汉市城郊,购置专用设备对气体进行分装并灌入香精增加香气,改装成小容量气瓶或充入气球,作为“没有副作用”的“助兴剂”向被告人丁某等下线客户,以每罐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再由被告人丁某销售至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2021年9月,公安机关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并查获及扣押非法储存、运输的一氧化二氮气瓶共1108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小某与其父夏某虽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但其实施的非法运输、分装、向其他无经营资质的个人销售等环节显然违反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已超出行政违法的范畴,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氧化剂,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容易获取和流通,危害也容易被忽视。”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通过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此类借助合法手段隐匿非法销售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有助于推进‘笑气’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同时提升公众对此类新型‘软性毒品’危害的认识和防范警惕。”
法官提示,“笑气”虽不属于毒品,但其危害不容忽视。公众应提高辨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警惕“笑里藏毒”。目前,“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非法贩卖、运输“笑气”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切勿因一时之利以身试法。(武汉晚报)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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