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王旭琴、张剑辞去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旭琴、张剑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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