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原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不再重新任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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