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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的公告

网络编辑 晋城 2023-02-28 19:04:00 0 残疾人就业 晋城市 用人单位

市级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开发区所属企业: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就业是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的重要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3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晋市政发〔20224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残联〔202279号)的规定,现就关于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市级各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和开发区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地点:

时间:202331日至202310月31日。

地点:晋城市康复就业中心(晋城市凤台东街1268号)

三、相关说明

1.2022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到2025年,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及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学生、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四、咨询方式

人:刘文豪赵甜甜

联系电话:0356-2131681

特此公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3228日        


责任编辑: 靳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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