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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网络编辑 晋中 2022-12-03 14:02:14 0 城市群 山西 高质量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及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体会议关于构建“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的战略安排,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凝聚全市力量,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山西中部城市群(包括太原市、晋中市、忻州市、吕梁市、阳泉市)高质量发展,承载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山西发展的关心关怀和殷切期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促进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实现山西中部城市群领先发展、争先崛起、率先布局、创先转型,对引领全省现代化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对山西在全国版图中彰显地位、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至关重要。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抢抓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和率先打造太原榆次太谷城市核机遇,加强与太原、忻州、吕梁、阳泉的密切协作,推进全市域、全方位、深层次参与一体化建设,凝聚共识、同向发力,为加快提升城市群经济总量、综合竞争力、辐射带动力,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成为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吸引力和知名度的重要城市群和中部地区高能级增长极做出贡献。

二、要与城市群各市共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常态化合作发展协商推进机制,落实城市群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及市际联席会议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聚焦规划全面衔接、产业布局协同耦合、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治理同保联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素配置自由流动等领域,全力予以推动。

支持各县(区、市)、开发区发挥自身优势,同城市群其他城市所辖县(区、市)、开发区建立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促进共同发展。

三、市、各县(区、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重大专项规划,应当主动与城市群关联城市对接,强化功能布局协同联动,促进相互赋能,加快与城市群其他城市的优势结合、资源整合和全面融合,实现以高水平规划引领一体化发展。要发挥山西大学城、晋中国家农高区(太谷国家科创中心)、山西农业大学(省农科院)优势,强化科教和人才集聚,打造山西“智创谷”,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四、要与城市群各市加强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等各环节加强沟通与合作,力争做到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五、要加强与城市群各市在产业重点领域的合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构建错位发展、特色明显、相互配套的发展格局,促进产业集聚,共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共同争取国家及省重大示范试点政策、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在城市群的布局布点。加快推动与雄安新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融合发展,着力引进落地标志性、引领性的产业项目。引导金融资源向高质量发展项目倾斜,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支持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商会等开展多领域跨区域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走出去引进来。

六、要与城市群各市围绕全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统筹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路网建设,构建对外联通、群内循环、城乡覆盖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统筹水电气热、水利防洪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积极推动重点工程建设,提高区域承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省委、省政府“两个转型”战略为指引,提速数字经济转型赋能,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促进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七、要与城市群各市强化城市群区域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治,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完善水网建设,推进水资源全域化配置。实施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高防御能力。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实施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共建绿色低碳区域,筑牢山西中部城市群的生态本底。

八、要与城市群各市创新公共服务合作机制,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共建、资源共享、标准互认、信息互通。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合力筑牢防控屏障。突出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推进人工智能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广泛应用,加强户籍、通讯、就业、医疗、教育、社保、医保、住房、养老、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政策有效衔接和务实合作,携手打造区域教育协同创新样板,逐步取消五市之间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提升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水平。

九、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碍城市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共同营造规则统一开放、要素自由流动、经济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建立完善平台共建、技术共享、人才互派等机制,构建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各类改革创新举措先行先试、系统集成。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倍增和要素配置相关政策,促进城市群区域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城市群其他城市人大常委会的协商合作,建立人大工作协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深化重点合作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跨区域或同步调研视察,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各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履行职责。

十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健全配套政策,强化工作协同,深化务实合作,落实城市群发展各项任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十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找准服务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推进城市群区域司法合作,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

十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和主要成果,推广成功经验,动员市场主体、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建设,增强全市人民认同感,营造共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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