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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网络编辑 晋中 2023-06-15 10:14:02 0 草案 海绵 城市建设

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23年4月20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2月14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是城市建设发展新的方式,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定,对进一步理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了肯定,同时针对草案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法工委多次赴介休市、平遥县、灵石县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条例草案征集意见;同时,就条例重点规范内容和主要条款赴江苏宿迁市、镇江市,安徽池州市进行立法考察。二是组织研究修改,在调研和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司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以及地方立法研究院的专家,对草案进行了多轮修改,充分吸纳了环资工委的研究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法工委就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县(市、区)、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300余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晋中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委常委意见。市委主要领导对条例草案做出批示,法工委修改时充分采纳了批示意见,并结合各方所提,4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原草案共5章37条。修改过程中,法工委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原则,重点针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机制不顺等问题,对部门职责、建设机制、运维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体现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的条款设置、法言法语以及合法性、适当性、逻辑性等进行了全面推敲,前后修改百余处,修改后的草案不分章节共21条,体例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聚焦,逻辑更为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体例结构的调整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二章内容较多、可操作性不强、逻辑关系不缜密,考虑到海绵城市理念涉及面较广、条例的专业性较强,建议仅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重点内容加以规定。法工委修改时,将原草案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内容按照“技术规范—规划编制—建设规划—用地管控—建设要求—建设内容—豁免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的逻辑顺序对条文进行了整合。

修改后,草案条文比原来减少了16条,体例更加简洁,取消了“章”的设置。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的修改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四条、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不明确,建议结合晋中实际,细化政府及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经法制委员会研究,一方面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市和各县(区、市)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的不同,即晋中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区、市)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住建部门负责,市、县不一致,情形有差异,不宜作统一规定,故将原草案第五条部门职责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工作”。同时,细化了主要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关于资金保障的修改

立法调研时,基层单位提出原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表述过于具体,而且“特许经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第三款与原草案第二十四条运维主体第二款重复,建议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修改为倡导条款,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

(四)关于规划和建设的修改

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地方性法规中对规划建设内容做概括性、指引性的表述,对应当由政府实施细则或者技术导则规定的具体事项,比如海绵城市项目库管理、专项建设项目要求、项目立项、专家论证等条款予以删除。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删除原草案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并将原草案第八条拆分为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两条表述。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十一条“四同时”要求、第十八条设计要求、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义务和第二十一条施工监理义务等条款都属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散落分布显得逻辑不清,建议进行整合。经法制委员会研究,草案规划和建设部分的内容按照“规划—建设—竣工”的逻辑顺序调整后,将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工作要求进行合并,删除了与优化营商环境及行政审批改革精神不相符的条款,重新设置了建设要求的内容,即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明确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二十三条验收归档中“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将其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关于运行和维护的修改

有组成人员提出,有些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建议对这类设施如何确定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规定。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修改时,考虑到部门职责中已有评价考核、信息共享等内容,删除了原草案第二十七条运维考核、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的内容。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法审查时提出,该条例实质上为促进型立法,不宜过多设置罚则,且原草案法律责任部分,有的条款过罚不相当,有的条款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经法制委员会研究,考虑到海绵城市建设涉及排水、绿化、水利、公共设施管理等,需要严格依照基本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相关上位法已多角度多维度作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删除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内容,以援引方式进行了法律责任规定。

法工委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同时根据各方面工作进度,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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