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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孝义市“12·15”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透水事故的调查报告

网络编辑 吕梁 2022-09-16 14:00:47 0 孝义市 中国共产党 孝义


2021年12月15日,吕梁市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发生一起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的透水事故,造成22人被困,其中20人获救,2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李克强总理和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黄明部长先后多次与现场视频连线调度,指导救援工作。省委书记林武、省长蓝佛安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蓝佛安省长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省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成立了由张吉福常务副省长、贺天才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指挥部。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副局长张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紧急赶赴现场,全程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吕梁市迅速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为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市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吕梁市孝义市“12·15”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吕梁市孝义市“12·15”事故是一起违法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的透水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12月15日傍晚,吕梁市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东南200米处,一非法采矿点有23名人员陆续从独眼井乘罐入井,分别进入各自的工作面进行盗采作业。15日23时许,在沿下山方向布置的第二个工作面,作业人员采用电镐破煤时打通采空区积水,大量老空积水涌出,导致盗采点主巷南下山的三个工作面被淹。涌水在充满下山工作面后,又迅速沿主巷涌向立井井底,封死了做为唯一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堵住了唯一逃生通道。在涌水淹没井筒前,1名正在井底卸煤的平车运输工及时乘罐逃出,并向当地110打电话报警。井下其他人员发现险情后,迅速跑到北主巷上山巷道躲避。井筒水位到达马头门底板以上5.0m位置。因水头相差不大,导通点两侧水位很快达到平衡,最高水位并未到达北部主巷上山巷道端头,部分人员得以安全避险。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在北京视频连线透水现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山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吉福、副省长贺天才带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吕梁市委书记孙大军、市长张广勇带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吕梁矿山综合救援支队、汾西矿业集团救护队、孝义市救护队等8支专业救援队伍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该盗采点没有图纸、井口位置隐蔽。经救援队伍多次寻找,救援人员通过液压活动门进入皮带运输巷道,继续前进发现地下暗堡,东北角侧有一立井井筒,暗堡内未发现任何人员。经探测,井筒内水位离井口约35m,通过抢险排水,决定采用绳索提人救援方案。17日13时46分,救援人员入井,通过架设的绳索救援系统开始将井下被困人员营救出井。经过45小时科学救援,至17日19时,20名被困人员和2名遇难人员遗体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二)盗采点位置

事故发生地杜西沟村位于吕梁市孝义市、交口县、灵石县三县交界地带,属孝义市西辛庄镇行政区划,距离孝义市区35公里。该盗采点位于杜西沟村东南200m,东西两侧为低山丘陵,中间为宽200—300m的狭长河谷地带。非法采剥范围内无采矿权分布,为国有空白区。

(三)盗采情况

2018年3月,由杜西沟村村民杜建伸提议,伙同本村杜红杰、杜明瑞、杜栋梁共同出资20余万元在本村杜明瑞旧宅中建设。2018年7月,雇佣包工头周善友、秦正茂违法生产十余日,非法获利近20万元,村民举报后被政府取缔。

2019年6月,杜西沟村村民杜纪红出资16万元(先支付10万元,另6万元待出煤后再支付)向杜明瑞购买了该私开矿,并承诺产煤后给杜建伸、杜红杰、杜明瑞、杜栋梁每人每吨20元提成。2020年3月份,杜西沟村党支部副书记杜小军、村民杜纪红接手该盗采点,2020年5月,因村民举报,该盗采点被西辛庄镇国土所再次取缔。

2021年9月下旬,杜纪红、杜小军二人再次雇佣灵石人薛建国对此私开矿进行改造,并安排杜建伸、杜红杰、杜明瑞、杜栋梁4人共同参与。10月下旬,以每吨煤300元的价格承包给包工头陈廷建、洪发林,由该2人雇佣章友国、孙思常为井下带班班长,组织二十余名民工非法盗采,村民杜计双提供技术指导,村民杜二军、杜鹏飞、杜桂锁、杜建红、杜孝平、杜金云负责放哨、过磅等,四川籍民工陈兵负责后勤,王健负责井下发牌记工。

该盗采点采用井工开采,在村北“河滩里”场地开挖暗道170余米,建有传送皮带,暗道出口用钢板覆盖黄土杂草伪装,采用液压开启。暗道尽头建有暗堡,设有暗立井、提升绞车、鼓风机、小型装载机等设施。暗立井直径约1.5米、深度约38米,内装备一提升小罐笼,用于提煤、用料与人员升降。井下布置有一条50余米的水平巷道,在巷道两侧分别布置3个上山作业巷、3个下山作业巷,透水点位于下山巷的中部。该盗采点开采煤层为太原组10+11号煤层,采煤方法为以掘代采,属房柱式开采。掘进巷道总长度247.15m,其中煤巷233.72m,岩巷13.43m。经查,盗采煤炭2199.38吨,破坏量42989.37吨。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实测、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自然形成采空积水区。盗采点南、北、东部为原露天开采回填后的复土渣土场,西南、西北分别有一个露采留下的面积约30000m2、18000m2,深约30m的大坑,形成了自然雨水汇集区,雨季的雨水部分下渗进入了残余老空巷道,形成老窑采空积水。

非法开采导致透水。该盗采点曾先后两次被依法取缔。因地下结构已遭破坏,透水隐患长期存在。犯罪嫌疑人漠视法律,无视隐患,非法组织人员开采,是导致透水的根本原因。

不具备开采条件。犯罪嫌疑人在开采前未进行设计,无序开采。根据井下调查,井下未见成型工作面,为房柱式开采,以掘代采。井下三处巷道分别为2.9、3.0、2.4m,平均2.77m;巷道高度分别为3.5、2.6、3.0m,平均巷道高度3.03m。巷道内煤层存在两层夹矸,厚度分别为0.15、0.14m,夹矸总厚度0.29m。巷道顶部为煤层存在冒顶现象。井下煤层总体为倾向南东的单斜构造,积水无法穿过巷道(下图)。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违法开采,打通盗采点附近采空区积水,大量老空积水涌出,淹没盗采点主巷南下山的三个工作面,造成22人被困,其中2人遇难。

三、犯罪嫌疑人主要问题

私开矿主杜纪红、杜小军、包工头陈廷建、洪发林等人受暴利驱使,漠视法律法规、无视生命安全,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组织实施盗采活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四、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孝义市自然资源局

未认真履行全市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职责,对各类非法采矿行为的巡查和排查工作不力;未重点监管取缔的非法采矿点;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二)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

未认真履行对全市所有涉煤涉矿区域的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发现非法采矿问题查处不力;部分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三)孝义市公安局

排查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到位;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四)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

查处打击非法采矿点违规用电工作不力;供电所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五、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一)孝义市委、市政府

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力,贯彻省、市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采矿的决策部署不力,对孝义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不力;对孝义市自然资源局、西辛庄镇政府等部门打击非法采矿巡查、排查、取缔等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失管失察。

(二)西辛庄镇党委、政府

未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到位;巡查发现非法采矿问题不力、取缔不彻底;部分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三)杜西沟村“两委”

未认真履行排查监管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排查发现非法采矿工作不力,未全面、彻底对本村开展全覆盖排查。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检察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36人)

2022年1月24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杜小军、杜纪红、杜红杰、杜明瑞、杜建伸、杜栋梁、陈廷建、洪发林、杜计双、孙思常、陈兵、王健、章友国、杜二军、杜鹏飞、杜金云、杜桂锁、杜孝平、周善友、秦正茂、杜建红、王林平、冯秀玉共23人批准逮捕;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薛建国、卜海涛、王晋生、宋晓卿、张治国、张江海、张文健、贺廷亚、薛利平、崔锁成、郝兴满、徐红明共12人批准逮捕。(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焕林批准逮捕,网上追逃)

该案于2022年3月19日移送起诉。

(二)事故背后腐败及“保护伞”相关人员(共6人)

1.王勇,男,汉族,1967年7月生,山西孝义人,研究生学历,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2013年1月,任吕梁市副县级干部、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2016年4月,任吕梁市副县级干部;2016年5月,任孝义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8月,任孝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22年1月16日,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吕梁市纪委监委对王勇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10年3月至2016年4月,王勇利用担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X某的请托,为其在孝义市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某片区盗采煤炭资源提供帮助。2012年王勇先后3次收受X某共计XX万元,放任X某盗采煤炭资源,为其充当“保护伞”。

2.周大伟,男,汉族,1982年4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1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月,任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副大队长。2022年1月16日,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吕梁市纪委监委对周大伟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18年9月,周大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X某所有的孝义市XX专业合作社内存在非法采矿迹象,以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要挟,向X某索取价值XXX手机一部;之后,周大伟以相同理由于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先后X次向X某索取共计XX万元。周大伟索取X某财物后,放任X某盗采煤炭资源,充当“保护伞”。

3.王政通,男,汉族,1970年1月生,山西孝义人,大专学历,2003年7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月至2016年2月,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2016年2月,任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中队长。2022年1月16日,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吕梁市纪委监委对王政通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18年以来,王政通利用担任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中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X某请托,为其盗采煤炭资源提供帮助,索取X某价值XX手机一部;之后,王政通先后X次向X某索取X万元。王政通索取X某财物后,放任x某盗采煤炭资源,充当“保护伞”。

4.杨海生,男,汉族,1977年10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6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4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副书记;2021年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人大主席;2021年12月被免职。2021年12月20日,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吕梁市纪委监委对杨海生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21年4月以来,杨海生利用担任孝义市西辛庄镇人大主席分管西辛庄镇矿业秩序的职务便利,接受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XX等私开矿主的请托,先后多次收受XX等私开矿主共计XX万元,放任其盗采煤炭资源,充当“保护伞”。

5.侯进军,男,汉族,1976年11月生,山西孝义人,专科学历,九三学社社员,1998年10月参加工作。2021年4月,任孝义市西辛庄自然资源所所长;2021年12月被免职。2021年12月20日,经省监委批准,吕梁市监委对侯进军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21年4月以来,侯进军利用担任孝义市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孝义市西辛庄镇XX等私开矿主的请托,先后收受XX等人共计XX万元,放任其盗采煤炭资源,充当“保护伞”。

6.王鹏,男,汉族,1974年10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主持国网孝义分公司西辛庄供电所工作;2020年3月,任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西辛庄镇供电所所长;2021年12月被免职。2021年12月24日,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吕梁市纪委监委对王鹏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20年8月以来,王鹏利用担任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西辛庄镇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XX等私开矿主的请托,为非法采矿点违规接电,并收受XX等人共计XX万元。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共29人)

孝义市委、市政府(2人)

1.杨光,男,汉族,1982年7月生,河北涉县人,研究生学历,2006年4月参加工作,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8月,任山西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2020年7月,任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常委、东社街道党工委书记;2021年3月,任孝义市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市长;2021年12月被免职。系中共吕梁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孝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杨光作为时任孝义市政府市长,违反工作纪律,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力,对全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指导督促乡镇及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辖区内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何一帆,男,汉族,1973年12月生,山西汾阳市人,本科学历,1992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4月,任孝义市高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2016年2月,任孝义市新义街道党工委书记;2021年4月,任孝义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2021年12月被免职。系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

何一帆作为时任分管矿产资源工作的副市长,违反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打击私挖滥采的工作职责,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力,对有关打击非法采矿的文件贯彻不到位,重安排轻落实;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安排部署不实不细,措施不够细化,标准不够严格,压力传导不到位,对非法采矿点巡查监管不力,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辖区内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孝义市自然资源局(7人)

3.郑洪泉,男,汉族,1970年9月生,山西石楼县人,大专学历,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6月,任孝义市大孝堡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1年7月,任孝义市阳泉曲镇党委书记;2019年10月,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21年9月,任孝义高阳农业科技园管理中心主任(副处级)、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21年12月被免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系中共吕梁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孝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郑洪泉作为时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对违反土地管理使用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采矿行为进行查处打击的工作职责。对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担当不够,整改工作不力,对打击全市非法采矿工作组织部署不实不细,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点巡查和排查工作监管不到位、取缔不彻底及自然资源局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问题失察失管。郑洪泉违反政治纪律,不按照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整改;违反工作纪律,对全市打击非法采矿履职不到位,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辖区内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对其中共吕梁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孝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4.霍雪华,男,汉族,1968年1月生,山西孝义市人,本科学历,1988年9月参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1月,任孝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9年6月至2019年4月,包联西辛庄镇);2019年3月,任孝义市自然源资局副科级干部(2021年4月至今,包联西辛庄镇)。

霍雪华作为时任孝义市国土局副局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在包联西辛庄镇期间,未认真履行每10日对联系乡镇辖区内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一次的工作职责,未发现该镇存在的非法采矿行为。霍雪华违反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斌,男,汉族,1973年3月生,山西孝义市人,大学本科学历,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0月,任孝义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2019年4月,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负责联系西辛庄镇;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分管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2021年12月被免职。

张斌在担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包联西辛庄镇期间,未认真履行每10日对联系乡镇辖区内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一次的工作职责,未发现该镇存在的非法采矿行为;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期间,未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监察抽查工作,对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取缔“12·15”私开矿点执法监管督查不力。张斌违反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对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韩维平,男,汉族,1982年5月生,山西孝义市人,大专学历,群众,2000年9月参加工作。2016年2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所长;2021年4月,任孝义市涉铝片区自然资源所副所长。2021年11月,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孝义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韩维平在担任孝义市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所长期间,未认真落实每5日巡查工作职责,对该镇非法采矿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辖区内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在2018年10月、2020年5月两次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所涉私开矿点取缔过程中均未严格按照省政府关闭矿井“六条标准”执行,矿口未炸毁、填实,取缔不彻底,导致该私开矿点死灰复燃。韩维平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7.吴亮红,男,汉族,1968年11月生,山西孝义市人,大专学历,1987年11月参加工作,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孝义市国土资源局西辛庄镇国土资源所工作;2019年3月至今,在孝义市自然资源局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工作。

吴亮红在包联杜西沟村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巡排查非法采矿点工作不力,虚报巡查记录,检查流于形式。2020年5月,取缔“12·15”非法采矿点不彻底,致使该矿点“暗堡”等设施未全部拆除;取缔后未对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监管,导致该非法采矿点死灰复燃。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先后多次收受孝义市西辛庄镇私开矿主杜海勇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放纵私挖滥采行为。吴亮红违反工作纪律,对非法采矿点排查不到位、取缔不彻底;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财物,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追缴违纪所得。

8.王清生,男,汉族,1973年4月生,山西孝义市人,本科学历,1992年12月参加工作,201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3月,任孝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2019年3月,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2021年12月被免职。

王清生作为时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未严格履行重点抽查与督查职责,未对信访举报案件多发区、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区的西辛庄镇进行重点抽查;对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的执法监管督查不力,未发现该所存在的取缔不彻底等违规行为;对孝义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员走过场式督查的问题失察失管。王清生违反工作纪律,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抽查督查不到位,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杜冬冬,男,汉族,1986年11月生,山西孝义市人,大专学历,群众,2005年12月参加工作。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在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工作;2021年5月,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杜冬冬作为孝义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未严格履行重点抽查与督查职责,未对信访举报案件多发区、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区的西辛庄镇进行重点抽查;对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的执法监管督查不力,未发现该所存在的取缔不彻底等违规行为;在带队督查过程中走过场式督查;收受“12·15”私开矿主杜红杰人民币1万元,放纵私挖滥采行为。杜冬冬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抽查督查不到位,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上交违法所得,可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一)(二)(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降级处分、收缴违法所得。

西辛庄镇党委、政府(8人)

10.戴凤兆,男,汉族,1977年3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7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1月,任孝义市高阳镇党委书记;2019年5月,任孝义市兑镇镇党委书记;2021年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2021年12月被免职。系孝义市西辛庄镇第九届人大代表、中共孝义市西辛庄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

戴凤兆作为时任西辛庄镇党委书记,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安排部署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实不细,对本单位部分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问题失管失察,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对其孝义市西辛庄镇第九届人大代表、中共孝义市西辛庄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11.李雪峰,男,汉族,1971年10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2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8月,任孝义市大孝堡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2016年1月,任孝义市振兴街道党工委书记;2019年5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2021年4月,任孝义市交通局党组书记;2021年5月被免职。系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

李雪峰作为孝义市西辛庄镇原党委书记,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安排部署不实不细,对历年取缔情况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建立取缔档案;2020年5月,未对“12·15”非法采矿点再次取缔情况进行督查,导致该矿点“暗堡”等设施未全部拆除;取缔后未安排人员对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监管,导致死灰复燃。李雪峰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到位,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郭绍辉,男,汉族,1967年11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87年9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4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待安排;2019年10月,任孝义市煤矿企业社会事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21年8月,任孝义市人大常委会三级调研员。系孝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郭绍辉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足、部署不力,且其本人在带队取缔“12·15”非法采矿点时未按照“六条标准”严格执行,导致该非法采矿点一直具备恢复盗采条件,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王小冬,男,汉族,1975年10月生,山西孝义人,大专学历,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2月,任孝义市大孝堡乡党委副书记;2016年4月,任孝义市大孝堡乡人大主席;2019年5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21年12月被免职。系孝义市西辛庄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孝义市西辛庄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孝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王小冬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部署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实不细,对本单位部分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问题失管失察,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对其孝义市西辛庄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孝义市西辛庄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孝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14.韩培兴,男,汉族,1973年2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5月,任孝义市下堡镇纪委书记;2010年9月,任孝义市大孝堡乡党委副书记;2012年8月,任孝义市大孝堡乡政协联络组组长;2016年4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人大主席(期间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分管矿业秩序工作);2021年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一级主任科员。2021年11月,因违反群众纪律,被孝义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韩培兴违反工作纪律,分管矿业秩序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部署不力,未发现该辖区存在多起非法采矿行为。在2020年5月取缔“12·15”非法采矿点时未按照“六条标准”严格执行,导致该非法采矿点被取缔时仍保留“暗堡”及井口,取缔不彻底,一直具备恢复盗采条件;之后,亦未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取缔矿点进行重点监管,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韩培兴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延长至2024年11月)、政务撤职处分。

15.任鹏伟,男,汉族,1991年6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2013年8月参加工作,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8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党支部副书记(大学生村官);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在孝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2021年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武装部长;2021年12月被免职。系中共孝义市西辛庄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

任鹏伟作为西辛庄镇原武装部长、包联杜西沟村干部,违反工作纪律,不重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排查,未按规定每周对所包联村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不掌握杜西沟村历年取缔矿点情况,不明确重点排查区域,仅采取在山头远距离查看的方式就草率确定无非法采矿行为,包联责任流于形式,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于雁海,男,汉族,1976年7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7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6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2008年10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武装部长;2010年9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副镇长;2021年3月,任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政法委员。2021年11月,因违反群众纪律,被孝义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于雁海作为孝义市西辛庄镇原副镇长、杜西沟村原包片领导,违反工作纪律,主观上寄托于其他职能部门的排查工作,不认真履行每月至少2次对所辖村非法采矿行为逐山逐沟排查的工作职责。在2020年5月取缔“12·15”非法采矿点后,不掌握该矿点的具体位置,未对该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而是简单以附近未发现车辆印记或掉落的煤印就草率确定该区域无非法采矿行为,包片责任流于形式,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于雁海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延长至2024年5月)。

17.田恩源,男,汉族,1982年6月生,山西孝义人,群众,中专文化。2003年9月至2019年8月,在孝义市煤焦税费稽查大队工作(西辛庄矿区秩序管理大队);2019年8月至今,在孝义市西辛庄镇矿管站工作(2021年3月至今,包联杜西沟村)。2021年1月,因吸毒被孝义市监委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田恩源未按规定对辖区内涉煤涉矿区域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巡查排查,监管流于形式;利用职务便利,接受“12·15”私开矿主杜小军宴请并收受礼品,放纵其非法采矿行为,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田恩源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追缴违法所得。

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3人)

18.任善华,男,汉族,1973年4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2003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8月,任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大队长。

任善华违反工作纪律,思想上重视不足,未认真履行对全市所有涉煤涉矿区域的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排查非法采矿工作安排部署不实不细,督导检查不力,对下属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失管失察,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王孝坚,男,汉族,1982年9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群众,2000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9月,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下堡大队工作;2016年8月,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

王孝坚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期间,明察暗访力度不够,未对辖区内涉煤涉矿区域开展全天候、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对该镇非法采矿点巡排查不到位,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0.武海明,男,汉族,1981年10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群众,2000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9月,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

武海明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期间,明察暗访力度不够,未对辖区内涉煤涉矿区域开展全天候、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对该镇非法采矿点巡排查不到位,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2人)

21.郭永林,男,汉族,1969年2月生,山西文水人,本科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200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2月,任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经理、党总支副书记;2021年12月被免职。

郭永林违反工作纪律,忽视对电力供应具体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排用电检查工作不力,对西辛庄供电所违规为“12·15”私开矿点接电以及部分下属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失管失察,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李斌,男,汉族,1971年9月生,山西文水人,本科学历,1995年9月参加工作,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3月,任孝义市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李斌违反工作纪律,安排用电检查工作不力、监测电力用户用电负荷超容量不到位,未发现非法采矿点违法用电行为;对“12·15”私开矿主杜纪红使用虚假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该非法采矿点违规接入供电电源,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孝义市公安局(4人)

23.段安俊,男,汉族,1969年1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2月,任孝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主任、二级警长;2021年6月,任孝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西辛庄派出所所长;2021年8月,任孝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西辛庄派出所所长、一级警长;2021年9月,任孝义市公安局三贤派出所所长、一级警长(继续主持西辛庄派出所工作)。

段安俊违反工作纪律,开展排查收集非法采矿线索不力,对距该所仅千米之内的非法采矿点应发现而未发现,不掌握未关停矿井底数和本地非法采矿重点区域情况;也未彻底排查从事非法采矿外来务工人员,未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下属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失管失察,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4.孟宪强,男,汉族,1973年1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2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1月,任孝义市公安局西辛庄派出所所长;2013年12月,任孝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西辛庄派出所所长;2021年6月,任孝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孟宪强违反工作纪律,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足,对距该所仅千米之内的非法采矿点应发现而未发现,未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未彻底摸清关停矿井底数,逐矿逐项登记造册;不掌握本地非法采矿重点区域情况;也未彻底排查从事非法采矿外来务工人员,未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赵宏伟,男,汉族,1976年7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3月,任孝义市公安局柱濮派出所副所长;2014年3月,任孝义市公安局西辛庄派出所副所长(2019年4月至今,包联西辛庄片、杜西沟村)。2021年7月,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孝义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赵宏伟在包联西辛庄片、杜西沟村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责任意识不强,对距该所仅千米之内的非法采矿点应发现而未发现,不掌握所包片区非法采矿重点区域情况,也未彻底排查从事非法采矿外来务工人员,日常巡查不到位,包联责任流于形式,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赵宏伟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延长至2024年1月)。

26.武世恩,男,汉族,1985年10日生,山西孝义人,大专文化,2008年4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在孝义市公安局城市警察管理大队工作;2011年11月至今,在孝义市西辛庄派出所工作。

武世恩在西辛庄派出所工作期间,日常巡查不到位,排查掌握非法采矿行为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2·15”私开矿主杜小军1.6万元,放纵其私挖滥采行为,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追缴违纪所得。

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3人)

27.杜锁平,男,汉族,1974年4月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2009年11月参加工作,200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11月至今,在孝义市西辛庄镇人民政府农业中心工作(期间,2021年9月,任杜西沟村党支部书记;2021年10月,任杜西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杜锁平违反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采矿第一发现人职责,未对本村进行不间断、全覆盖的彻底排查,未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未密切关注、盘查一切可疑人员及车辆,特别是涉煤涉矿运输车辆,未发现非法采矿点,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责令辞去杜西沟村村委主任职务。

28.杜升高,男,汉族,1958年6月生,山西孝义人,高中学历,2003年1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月至2021年9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党支部书记。系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

杜升高作为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原党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采矿第一发现人职责,未对本村进行不间断、全覆盖的彻底排查,为其子杜小军(“12·15”私开矿主)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中共孝义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29.杜艳平,男,汉族,1972年5月生,山西孝义人,初中文化,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至2021年10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村委主任,系孝义市西辛庄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杜艳平违反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采矿第一发现人职责,未全天候对本村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不间断、全覆盖的彻底排查了解,未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矿行为,未发现本村存在非法采矿点,对“12·15”重大涉险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其孝义市西辛庄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严格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克服麻痹心理,继续以雷霆之势、铁腕之举推进打击违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一要严格落实市级统筹领导责任。由市级分管领导牵头,市自然资源、公安、纪检、应急等部门参与,定期分析研判,持续传导压力,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县(市、区)和重点案件,采取挂牌督办、交叉检查、联打联动等硬措施。二要严格落实县级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市、区)长负总责、亲自抓,做到排查到位、执法到位、查处到位、监管到位。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发现人和报告人,不断健全完善包片、包村、包矿责任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三要严格落实部门法定监管责任。自然资源、公安、应急、能源、环保、电力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四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合法经营、安全规范。

(二)强化排查认定,严把核查关口。一要固定排查数据。各县(市、区)对第一阶段隐患排查进行全面“回头看”,对辖区内存在的隐患问题动态巡查、严密监管。二要定性问题线索。用好已建立的已取缔私开矿、已关闭有证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矿山企业、2018年以来盗采线索、专项行动排查线索“五本帐”,落实对账、查账、销账工作措施。各县(市、区)按照5类问题分项梳理,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监管责任,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核定性,纳入台账管理,分级分类处置,逐条对帐销号。三要加快勘探取证。加快问题线索的核查上报,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第一时间调派专业人员现场勘探,尽快核查、固定证据,及时移交公安、纪检等部门。

(三)强化执法打击,严查犯罪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快侦快办、严惩不贷。聚焦上级转办重点案件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重大案件,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快组织勘探,鉴定开采量和破坏量,提出法定依据。公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彻查、审讯、深挖,全力追捕在逃人员。要以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险作业罪等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强震慑、清乱象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追责问责,严明工作纪律。坚持重拳出击,坚决纠出干部队伍中的“内鬼”,彻底清除“毒瘤”。一要盯紧问题上报环节。对不主动上报,不配合核查,甚至瞒报、漏报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二要盯紧整改取缔环节。对销毁私采证据、整改留有余地,关闭不彻底、取缔不达省政府规定“六条标准”的,严肃追究责任。三要盯紧案件查办环节。相关问题线索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应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而未发现、应处罚未处罚等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督导检查,严守安全底线。按照隐患排查、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对照问题台账开展督导检查。一要发现问题。通过“四不两直”突查暗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掌握各地工作情况,主动发现并指出问题,及时推动整改。二要解决问题。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商研判,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三要推动落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督查台账,逐条跟踪督办,逐项推动整改。对整改不积极主动、多次整改不到位或屡改屡犯等情形,提出拟办意见,予以严肃处理。

(六)强化宣传引导,严堵违法空间。坚决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乘势而上,大打一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人民战争。一要加强群众监督。尽快出台《吕梁市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引导群众参与监督,不断完善群防群治体系。二要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手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相关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三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关闭取缔矿井(坑口)的相关信息,正面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积极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矿产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彻底铲除滋生非法盗采的空间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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