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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行为〔2020〕29期(2)

网络编辑 大同 2020-08-17 20:52:23 0 幼儿园 疫情 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问题的发生,保障各学校、幼儿园平稳、健康、有序开学复课,我市印发《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教育收费进行全面规范。一是严禁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和有关“调价规定”,不得违规调整收费标准。发现以线上教学的名义涉嫌诈骗的收费行为,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是做好收费公示。各学校、幼儿园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进行收费公示,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设立主管部门价格监督和“12315”价格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三是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全市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保障学生基本生活学习需求。四是积极宣传收费政策。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五是坚决查处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学校、幼儿园开学复课后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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