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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03-30 21:40:51 0 防控 疫情 流行病学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多变,为“外防输入,内防外溢”,筑牢全市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科学有序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组办公室相关通告精神,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从中、高风险区域回同或符合居家隔离规定的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进行处罚。

四、对于有下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符合居家隔离条件,不遵守居家隔离相关规定,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居住场所,随意外出走动,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2.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故意拒绝接听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电话,辱骂、侮辱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隐瞒健康状况、核酸检测情况、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3.在面对面调查中以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测量体温,不出示本人健康码、行程码,不实名登记等方式阻碍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的;在涉疫货物调查中,货主(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息,不如实提供涉疫货物相关信息的;

4.阻碍执行疫情防控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的;

5.在公安机关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站(点)等防控区域,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驾车闯卡、绕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

6.故意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7.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等证明文件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决不姑息。

特此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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