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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实行报备和抽查的通告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6:51:44 0 集装箱 货物 高风险
关于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实行报备和抽查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坚持“人、物、环境”同防,落实闭环管理,坚决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疫情防控办关于印发《大同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同防组办字【2022】20号)文件要求,现将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实行报备和抽查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对各进出口企业即日起实行提前24小时报备制度。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到达目的地或空集装箱装货前24小时,货主需向属地市场监管局如实报备进口集装箱货物(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相关情况和货运企业及车辆信息,确保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来源可查。

2.即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进行抽查。

3.未取得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完成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

4.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检出阳性集装箱货物进行应急处置。

5.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证明,凡是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已进入储存、销售、加工环节但未取得消毒证明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选择独立的、不会对其他物品造成污染的区域进行暂时性封存,并尽快完成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后方可进行入库储存、加工和销售。

6.对不提前报备、不能提供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一律采取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本通告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航空集装器)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以及相关从业人健康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大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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