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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八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公示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02:56 0 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 灵丘县
关于对《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八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公示
关于对《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八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公示

按照《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的通知》、《关于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销号管理的通知》要求,市政府组成验收组对《整改方案》第51项中的8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初步现场验收,已具备销号条件,现公示如下:

1、国电阳高下深井一期48MW风电场工程(变更)项目:

该企业主动压缩通道宽度,道路通道宽度由原100米减少到28米,风机机位通道由原100米减到最宽处80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原生态环境的影响。2018年5月3日,原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环保整改任务和措施加强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晋林护函〔2018〕220号),明确了国电阳高下深井一期48MW风电场工程的销号及后续保护区管理措施。同时积极开展了生态恢复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了《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阳高下深井48MW风电项目生态恢复方案》,并于2017年12月通过了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审查,通过招标,由有资质的中标单位开展植被恢复工作,绿化面积169.28亩,栽植各类苗木3.86万株,现已完成全部整改任务。

2、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发电项目:该公司在得知7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桑干河自然保护区内大约21.39公顷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对电站周围进行了植被恢复,种植了约1.2万株树苗。同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员。

2016年12月1日,县政府以阳政函〔2016〕64号《关于尉家小堡、乱石村70MW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土地占补平衡说明的函》发文原则同意调整保护区实验区,将项目所占保护区尉家小堡村西330亩(22公顷)土地调出保护区,并将项目附近尉家小堡村东土地重新划出330亩(22公顷)非林地调入保护区;2017年6月5日,县林业局以阳林函〔2017〕4号文件确定了保护区调出、调入坐标;2017年6月6日,东小村镇政府以东政发〔2017〕15号文件确定了保护区调出、调入坐标;2017年8月1日,东小村镇尉家小堡村和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了托管协议书。

原省林业厅根据我县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反复论证,厅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10次)同意该公司阳高项目涉及保护区土地进行调整,将该保护区大洼分区实验区内已建成光伏产业园区的21.39公顷调出保护区,将靠近该区域并在地形地貌、生境类型与之相近的区域约22公顷调入保护区管理。

3、神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厂址建成于1998年,占地100亩,当时由于受市场和资金的影响一直没有生产。2004年10月神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原有的厂房于2005年5月投入生产运营,生产时间断断续续,经营状况一直不好。2018年大同市环境保护局以同环函〔2018〕229号对《阳高县神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无公害饲料预混料生产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作废,阳高县环境保护局以阳环函〔2018〕9号对《阳高县神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无公害饲料预混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编号201606)作废。目前该公司完全关停,已搬迁到了外地。

该厂厂址建成于1998年,且位于东小村村内,而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是在2002年,属于建厂在前,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在后。

4、大同市传世宇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桑干河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该公司是2001年阳高县引进的一家民营企业,原位于阳高县城新华二路58号,2007年传世宇机械有限公司因异地搬迁扩建新生产线,搬迁到东小村镇神泉窑村西北,占地30亩,当时是阳高县唯一的出口创汇企业,以锻造和制造特种精密铸件为主。该项目建设办公区700平方米,五个车间3100平方米,并安装了部分机器设备,由于受市场影响,该企业建成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没有投入生产。2018年10月,该公司完全关停,并将生产设备拆除,搬迁到了外地。

5、灵丘县梨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断电、停产,大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3日以同国土资发﹝2018﹞23号文注销了梨园金矿采矿许可证,对矿区弃渣全部清理,对废渣堆场及周边护坡全部整治绿化。

6、灵丘县正宇矿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断电、停产。2017年8月4日,灵丘县人民政府以灵政发﹝2017﹞26号文实施关停。

7、108国道下北泉至神堂堡段改建工程:2019年7月30日,灵丘县林业局以灵林罚书字﹝2019﹞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9000元,并赔偿恢复地被物费用260474元,公路两旁进行了绿化恢复。

8、灵丘县上寨串岭石湖养殖场:国家林业局《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13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再审批。”依照该规定,灵丘县上寨串岭石湖养殖场为不需要审批项目。

公示时间: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0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人:满永  电话:137532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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