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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13:02 0 森林防火 林区 火灾

进入春季防火期以来,我市天气干旱、降水偏少、风大物燥,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明节前后,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在此期间,全市所有林区、国有林场全面实施封山防火,禁止一切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林区,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特险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野外用火;

(二)严禁烧纸钱祭祀、燃放鞭炮;

(三)严禁在林区、草原、旅游景区内吸烟,将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

(四)严禁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五)严禁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实施计划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埂、秸杆、烧荒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严禁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清明节期间必须在岗,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党员包户。

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划定禁区、划定网格,加强重点管控、加强巡逻巡查。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群众优势,把宣传、教育、防范、管控、排险、除患做到村、到户、到人,到企业、到单位,到关键部位,到关键环节,到关键时点。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活动,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违反相关法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通告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或直接拨打“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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