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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28:26 0 人大常委会 市人 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支持和督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强化审计监督和整改落实,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以下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三)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四)检查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五)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六)依法听取和审议其他审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

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在审查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计查出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应当作为附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步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本级财税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审计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全面答复的询问,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答复。

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责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题研究和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具体督查。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其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结果。

七、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当年年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结果和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处理的问题以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情况;

(六)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应当作为附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相关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选定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十、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财税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审计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全面答复的询问,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答复。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进行纠正,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二、违反本决定,未向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客观、真实报告整改情况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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