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大同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职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职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或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颁发任命书后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协大同市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gsyl/lzgs/6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