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三十二校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三十二校,西至上第乐哈思小区,北至三十二校,南至供电小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搬迁时间奖励。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3月11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认定为私产的,按照3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公产(国有产、单位产、庙产等)平房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的价格购买变为私产后,按私产房政策执行。
2.对营业性商铺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价格补偿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二)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12㎡以及被征收房屋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市政府或市房管局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的价格购买原房屋,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
5.选择政府建设安置区的,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执行。
(1)征收不足45㎡的房屋,45㎡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以上不足60㎡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给予20㎡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6.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文博苑、开源嘉苑、云中路东侧(期房)、锦华家园、五州帝景(D类回购商品房)。
安置区分类结算价格:
锦华家园: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的补贴到45㎡价1100元/㎡;保障到60㎡价2100元/㎡;政府限价2800/㎡;市场价按3600/㎡结算。
开源嘉苑、文博苑、云中路东侧(期房):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的补贴到45㎡价900元/㎡;保障到60㎡价1200元/㎡;政府限价2600/㎡;市场价按3400/㎡结算。
五州帝景: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的补贴到45㎡价600元/㎡;保障到60㎡价1200元/㎡;政府限价1800元/㎡;10㎡市场优惠价2600元/㎡。再增加面积部分按该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三)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四)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价格补偿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含30㎡)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的按每平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期房搬迁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现房搬迁的被征收人和选择货币化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以下(含30㎡),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以上,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六、搬迁时间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三、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gsyl/lzgs/6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