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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册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50:27 0 邪教 法轮功 邪教组织

二、国家处理邪教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邪教危害社会的典型案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张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窦振洋、王洪军破坏交通设施案

2、周润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朱家生非法经营案

(四)侵犯财产罪:李芳、谭蔚俊、李伟华诈骗案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陈福兆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

2、林春梅故意杀人案

3、关淑云等故意杀人案

4、刘云芳、王进东故意杀人案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胡添武、黄惠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公茂海等人制作、传播邪教传单案

3、苏江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案

4、李石英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案

5、王锡玲、付冠敏在学校借讲课之机宣扬邪教案

6、被告人尹作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7、被告人高昌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8、被告人沈素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9、被告人刘怀领、胡学俭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10、被告人王柳水、蔡梅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11、被告人王爱梅、丁玉汤、王玉卿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12、刘世尧、张华东、程炜、马懿、华四红、葛麟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四、识邪、防邪、拒邪、反邪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邪教?如何识别邪教?

(二)邪教的本质

(三)邪教的危害

(四)邪教是怎么骗人的?

(五)邪教的特征

(六)邪教与宗教的区别有哪些?

(七)封建迷信与邪教的区别有哪些?

(八)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有哪些?

(九)有害气功组织有哪些?

(十)有害气功组织的主要特征

(十一)在大同地区活动比较突出的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

(十二)如何自觉防范和抵制邪教?

国家处理邪教的方针、政策邪教是社会的毒瘤。对于邪教,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容忍。我国政府处理邪教的方针政策是:

一、依法治国,严惩邪教。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依法取缔和打击包括“法轮功”在内的各种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政府的庄严职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依法严惩,除恶务尽。对极少数蓄意破坏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二、坚持团结、教育、挽救政策。对于绝大多数涉邪教人员,党和政府采取团结、教育、挽救的政策,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清包括“法轮功”在内等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严厉打击包括“法轮功”在内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邪教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挽救痴迷者,这是党和国家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维护法律、保障人权的需要,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国家处理邪教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4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2、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3、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2、“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3、“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邪教危害社会的典型案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张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莉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石家庄市“法轮功”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共计37篇,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宣扬邪教,其中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被告人张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张莉判处刑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窦振洋、王洪军破坏交通设施案:2001年1月5日,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均系辽宁省抚顺市人)预谋后,由窦拨打市长公开电话,要求释放被依法审查的“法轮功”人员,如政府不管,明天就让抚顺至北京的列车脱轨。后见恐吓未果,窦、王二人决意颠覆列车。二人到榆林钢材市场购买钢板和螺纹钢,焊接成二个“U”形障碍物。1月19日21时许,窦、王二人将障碍物设置在沈吉线上行线29.5公里处的钢轨上。当晚21时40分,吉林至天津的2224次旅客列车行至该路段时,司机了望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油压减振器等部件毁损,中断铁路行车12分钟。同年1月21日,窦振洋先后给抚顺火车站站长室、市领导及公安局领导家打电话,以“火车还会出事”相要挟,要求立即释放被依法审查的“法轮功”人员。因要挟未果,1月23日19时许,窦、王二人再次携带工具将障碍物设置在抚抚线下行零公里520米处的钢轨上,并将一封恐吓信置于障碍物下。当晚19时53分,545401次列车通过该路段,司机了望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牵引电机、减振器等部件毁损,中断铁路行车60分钟。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

2、周润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2002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润君、梁振兴、刘伟明、刘成军、云庆彬、刘东、张闻、雷明、孙长军、李德海、魏修山、庄显坤、赵健、陈艳梅等人,为大范围宣扬“法轮功”邪教所谓“真相”,采取割开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电缆安装插播设备的方法,在长春市区及郊区多点插播“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

经查,长春市有线电视自当晚19时19分起,因两处主干线被割断,该电缆覆盖的部分城区中有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收看32个频道的有线电视节目。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朱家生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朱家生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间,在未办理任何出版发行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伙同山东省蓬莱市印刷厂厂长陈京利(另案处理)、湖北省南漳县飞鹰印务有限公司黄建峰(另案处理)、陕西临汾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光华(另案处理)、武汉市跻口区泰诚印刷有限公司高志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印制“法轮功”书籍共计290余万册,并以“武汉民族书刊发行社”的名义向社会销售,实际发行214万余册,非法经营额共计1753万余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四)侵犯财产罪

李芳、谭蔚俊、李伟华诈骗案:被告人李芳、谭蔚俊、李伟华均系“法轮功”人员。2000年2月,李伟华利用其担任“法轮功”潍坊辅导站站长的“身份”,编造了李芳是“圣父”,谭蔚俊是“道家世尊”,功力比李洪志还高,把钱交出来就“圆满”等谎言,骗取“法轮功”练习者梁某等人现金3万余元。

1999年8月,被告人李芳、谭蔚俊将“法轮功”练习者夏某骗到家中,谎称正在修炼男女双修功,且早已圆满,编造整个宇宙、大楼、银行都是他的,地球在秋分前一天爆炸,他们是负有使命来度人、留人种的,有一分钱就有一分钱的业力等谎言。夏某被骗后,自1999年8月至10月间,先后4次将自家和父母的钱以及自己开设的服装店30余天的营业收入计28万余元,交给李、谭二人。李芳、谭蔚俊后将骗来的钱款挥霍。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陈福兆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陈福兆自1996年开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虽经政府教育及家人劝解,仍执迷不悟,并逐步产生了通过杀人方法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200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间,陈福兆采取提供掺毒饮料的方法,致15名乞讨、拾荒人员中毒死亡,其还将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场所的饮用水中,致1人中毒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福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林春梅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林春梅与温玉萍(同案犯,被判无期徒刑)均系“法轮功”练习者,二人于2001年6月相识,并经常一起练功。同年11月,二人产生为“度人”达到所谓“圆满”目的而杀人的念头。2002年2月27日,林春梅和温玉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到陕西省咸阳市并人住一旅社内。3月1日上午,二人将该旅社服务员买新萍骗到房间内,采取用尼龙绳勒颈的方法致该服务员死亡,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春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关淑云等故意杀人案:2002年4月21日23时许,关淑云将聚集在其家的“法轮功”人员叫醒,并说:“师傅(李洪志)讲法轮里面最大的魔来了,要传人我的身体。”让其他人把她身上的邪恶东西取走,并让一“法轮功”人员掐住其颈部进行驱魔。同时其他人齐说:“正义战胜邪恶,灭尽!灭尽。”后关让掐住其颈部的那名“法轮功”人员松开手,说:“邪魔化成水了,我是你们的师傅(李洪志)的化身,你们都给我跪下。”其他人对关跪拜。22日3时许,关又对大家说:“还有一个小魔没除掉,这个小魔跑到我女儿戴楠身上去了,一会儿给她除魔。”早6时许,关让人将戴楠(8岁)叫过来,关在炕上用右手将戴楠搂在怀里盖上被子,左手掐住戴的颈部,用腿压住戴的身体进行“驱魔”。戴说:“妈妈我疼,你别掐我了。”关问戴说:“你是从哪里来的?”戴说:“我是你的女儿,你别掐我了,掐死我你会犯法的。”关用左手打了戴两个嘴巴,并用被子继续盖住戴。戴喊热要下地,关不让,又继续用手掐戴的颈部。戴向周围的其他人呼救,并说:“我不是魔,我是真人,我是楠楠。”其他“法轮功”痴迷者无动于衷。当戴呼救并挣扎时,关用腿压住戴的身体,其他人帮助关压住戴楠,关将戴楠当场掐死。经法医鉴定,戴楠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关淑云等被告人判处刑罚。

4、刘云芳、王进东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云芳、王进东因痴迷“法轮功”追求“圆满”,预谋于2001年1月23日(阴历除夕)集体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2001年1月16日晚,刘云芳、王进东伙同被告人刘葆荣以及郝惠君(女,47岁)、陈果(女,19岁)、刘春玲(女,36岁)、刘思颖(女,时年12岁)等人,乘坐开往北京的火车。

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等人到京后,积极筹备,先后购买了汽油、塑料袋等自焚用具。2001年1月23日,刘云芳、王进东等人确定了14时30分为自焚时间,王进东将购买的两块电子表分给他人,统一核对了时间。当日14时许,刘云芳、王进东等人携带灌满汽油的饮料瓶、打火机、刀片等物进入天安门广场后,在王进东的带领下先后自焚,造成刘春玲、刘思颖母女二人死亡,王进东、郝惠君、陈果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胡添武、黄惠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01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胡添武与黄惠芳密谋分工在铜陵镇不同地点散发“法轮功”宣传单。10月2日凌晨3时许,黄惠芳携带“法轮功”传单600份,胡添武携带“法轮功”传单200份,分别来到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三建宿舍楼、苏峰街铜陵中心幼儿园附近的居民区,将传单塞进居民住宅的门缝里。10月5日、7日以及11月2日凌晨,黄惠芳又先后携带“法轮功”传单共计1800份,来到铜陵镇大沃水产商品房、桂花街居委会、苏峰街中医院等居民区将传单塞进居民住宅的门缝里。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2、公茂海等人制作、传播邪教传单案

2001年初至2002年9月间,被告人公茂海、滕德荣、公淑华、石增雷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在山东省沂南县城、蒙阴县蒙阴镇、沂水县高庄乡等地租赁房屋,购买计算机、复印机、速印机等设备,设立“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印刷点,制作邪教宣传品100余万张,并交给“法轮功”习练者在沂南县、蒙阴县、沂水县等地散发。

被告人大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牙巳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3、苏江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案

被告人苏江挺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宣传材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江挺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材料。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4、李石英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案

被告人李石英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治安拘留,但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03年1月1日19时许,李石英携带宣传“法轮功”的标语20余张,到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375路公共汽车站附近,在路灯灯杆上张贴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5、王锡玲、付冠敏在学校借讲课之机宣扬邪教案

被告人王锡玲、付冠敏自2001年10月起,在给本校三年级、六年级的学生授课时,分别多次向学生宣传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还会连累家人,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假的,电视里放的那些也是假的,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王、付二人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当学校向学生发放《校园拒绝邪教活动》一书时,在付冠敏的煽动下,有20余名学生将该书撕毁。被告人利用讲课的方式,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6、尹作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被告人尹作文自2006年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以来,积极参加该邪教组织聚会活动,发展邪教成员,分发、转运邪教组织宣传品。并在家中藏匿邪教组织“全能神”内容的书籍199本、光盘58张、手抄单页83页、手抄本12个、复印宣传单页158页、磁带7盘等物品。

被告人尹作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扰乱人们的思想,动摇社会的法律秩序,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尹作文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尹作文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刑罚。

7、高昌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09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高昌省驾驶机动三轮车运送《话在肉身显现》、《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等书籍,行至濮阳县鲁河工商所处被查获,当场查扣上述书刊165册。当日22时许,濮阳县公安局干警依法搜查被告人高昌省住处,扣押《真理圣诗》、《神话诗歌》等43张光盘,手抄本8册。后经濮阳市公安局鉴定,上述书刊、光盘、手抄本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并依法进行销毁。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昌省为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书刊165册及其它邪教宣传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昌省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本案系犯罪预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高昌省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

8、沈素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被告人沈素英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后,积极活动,在刘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的安排下参与发放“全能神”邪教书籍。2005年11月将“全能神”信徒王某某(已判刑)保管的书籍《经历基督话语审判的见证》4箱800册伙同朱某某进行分发。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素英在他人的介绍下,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积极活动,在刘某某等的安排下,参与发放邪教书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素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为,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当庭对参加该邪教组织非常后悔,自愿退出该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沈素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9、刘怀领、胡学俭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被告人刘怀领、胡学俭在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期间,于2008年12月9日凌晨,按照“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人员的书面指使,在机动三轮车把上系上红色塑料袋作为接头暗号,前往永城市薛湖镇,接送运输该组织印发的违禁书籍《生命进入交通讲道》8箱288本。二被告人在准备将书籍运送至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与芒山路交叉口处交给负责接收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其它成员时,行至东城区光明路西段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被交警大队查获。被告人胡学俭于2009年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怀领、胡学俭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学俭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怀领、胡学俭归案后均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怀领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胡学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

10、王柳水、蔡梅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被告人蔡梅英、王柳水先后于1991年、1992年经人介绍参加了“观音法门”邪教组织。两被告人结识后,共同积极参加该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并鼓动发展该邪教组织的成员,搜集散布大量宣扬该邪教组织的非法出版物。为此,两名被告人均曾受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教育,并具结悔过或书面保证,不再参加该邪教组织活动。被告人王柳水、蔡梅英仍不悔改,继续积极参加“观音法门”的非法活动。1997年9月,两名被告人得悉“观音法门”创始人释清海将于10月25日在泰国举行“国际禅四”活动,经商量后,分别联络组织该邪教组织信徒十余人,以旅游为名欲前往泰国参加“国际禅四”活动。两名被告人积极到本市南亚旅行社申请办理组团出国手续。同年10月,两名被告人申请出国非法活动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年10月26日被捕获归案,公安机关在两名被告人的暂住处又缴获大量该邪教组织的非法出版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王柳水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蔡梅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11、王爱梅、丁玉汤、王玉卿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02年12月25日,内乡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该县湍东镇符营村十里铺组经常有人非法聚会。接报后,内乡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对该聚会点布网监控。经多方侦查,警方确认该聚会点系一邪教窝点。12月27日,内乡县警方在十里铺聚会点成功地捣毁该邪教窝点,并将以刘家鼎、王爱梅为首的正在聚会的78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当场收缴“全范围教会”书籍120余册。2003年1月6日,内乡县警方再次获得线索:该县七里坪乡马尾村村民丁玉汤和夏馆镇湍源村村民王玉卿家共100余人正在非法聚会,其中两人正在“讲经布道”,其余人员全部跪在院里时而低头祈祷,时而嚎啕大哭。警方经侦查后认定其属邪教组织,迅速端掉了这两处邪教窝点。此次查获的“全范围教会”信徒多为15岁至45岁之间的人,分别来自河南省南召县、嵩县及内乡县。该邪教组织在犯罪嫌疑人王爱梅、丁玉汤、王玉卿等20余名骨干的策划下经常暗中聚会,在传播邪教时鼓吹世界末日即将来临,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王爱梅、丁玉汤、王玉卿等20余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12、刘世尧、张华东、程炜、马懿、华四红、葛麟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刘世尧、张华东、程炜、马懿、华四红、葛麟均为邪教组织“观音法门”的信徒,从1997年起按照境外“观音法门”组织的指示,多次向全国21个城市散发宣传邪教的刊物1.6万册,获润8万元;又利用组织教功等手段,骗取各地信徒资金共计33万。经常组织“练功”、“打坐”、“共修”等非法聚会。还率领信徒前往泰国曼谷参加“青海无上师”(所谓的“在世活佛)的晋见和参拜活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6人无视国家法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观音法门西安小中心”被国家公安机关取缔后,又恢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严厉打击邪教组织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6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刘世尧有期徒刑8年,张华东有期徒刑7年又6个月,程炜有期徒刑6年,马懿有期徒刑4年,华四红有期徒刑3年,葛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6人非法所得43.54万元和反动宣传品予以没收。

识邪、防邪、拒邪、反邪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邪教?如何识别邪教?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简单的识别方法就是:

——让你误了工、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相信“神”的是邪教;

——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的是邪教;

——宣传“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是邪教;

——欺骗、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的是邪教;

——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信新“神”的是邪教;

——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乱哭乱闹的是邪教;

——让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是邪教;

——加入后不让退出的是邪教;

——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的是邪教;

——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的是邪教;

——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的是邪教;

——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的是邪教;

——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是邪教。

(二)邪教的本质

邪教的本质集中体现在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四个方面。

1、反人类。

邪教反人类,集中体现在编造歪理邪说。首先,散布“人类罪恶论”。编造人类自身具有不可饶恕的罪恶,人们必将经过“大灾大难”,甚至地球爆炸、人类毁灭,煽动只有加入邪教才能得到拯救。胡说整个人类必须完全置于邪教教主的法力保护之下,有赖其慈悲心,世界才能存在,人们才得以活命。

其次,鼓吹“人生宿命论”,摧垮人们的意志,束缚人们的思想。宣扬并断言人类将面临一场万劫不复的“大劫难”,主张人们放弃一切“执着心”,逃避现实,远离社会,听天由命。邪教组织所宣扬的悲观厌世、消极无为的“人生宿命论”,其根本目的是要麻醉人们的思想,摧垮人们的意志,进而使人们成为邪教教主任意摆布的工具,为实现他们的政治野心服务。

邪教反人类,还表现在泯灭亲情、残害生命上。古今中外所有的邪教,都把其成员的生命视如草芥,制造了数不胜数的世间惨案,而绝大多数受害者都是普通成员。某些邪教一旦其歪理邪说不能自圆其说,或不能兑现许诺时,往往采取残害其成员生命的方式,制造人间悲剧。

2、反科学

任何邪教都反对科学,宣扬神秘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现代科学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并认为事物发展有其规律可循,人们只要认识和掌握了这些规律,就可以利用它为人类造福。因此,科学不承认有任何“救世主”。邪教反科学的本质,突出表现在他们宣扬的神秘主义和教主的所谓“神通”、“法术”上。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把教主神秘力的修行称为“秘密金刚乘”,宣扬其“超越大乘与小乘,处于最顶位的数理实践,是引导灵魂趋向最高境界的力的修行”,李洪志也吹嘘他是“最大的佛”,可以“往来于宇宙各个不同的空间”。

从根本上看,靠邪教起家的一些所谓“大师们”,其实都是一些科盲,甚至对科学怀有刻骨仇恨。李洪志就竭力贬低现代科学的作用,多次向练习者宣称:“现在的科学不算科学,因为用这个科学这条路永远都探测不到宇宙的奥妙”,“所以在修炼界,我们修炼的人根本就不承认现在的科学”。这些胡言乱语,是对现代科学的全盘否定,是对科学的恶毒攻击,充分暴露了反科学的邪教本质。

3、反社会

古今中外的邪教组织,都是反社会的。其突出表现为对抗现实社会,破坏现实社会,千方百计建立一个以邪教教主为核心的“天国社会”。

邪教组织逃避现实社会,既表现为行为上的逃避,也表现为心理上的逃避。不少邪教,都把邪教小团体打造成一个封闭的社会,不准其成员与正常社会交往,将他们与正常社会隔绝起来。“法轮功”把一般人称为“常人”,声称“法轮功”练习者比“常人”高出一等,使练习者处在与社会对抗的不良心态中。

邪教对抗社会、破坏社会秩序、制造社会动乱。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日本的“奥姆真理教”。1995年3月20日,日本“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内施放沙林毒气,使12个无辜百姓死于非命,5500多人受伤。“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被取缔之前,就多次挑起事端,不断煽动蛊惑不明真相的练习者,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300人以上的非法围攻事件就达78起。在被取缔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其聚集滋事事件就达300余次,对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邪教组织逃避社会、自外于整个社会,进而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对抗社会,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安宁,目的就是要把秘密小团体营造成一个以邪教教主为中心的“天国社会”,可以让邪教教主在其中为所欲为,大搞教主崇拜,对邪教成员实行严格的精神控制。

4、反政府

邪教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其政治野心也随之膨胀。他们不满足于在自己的“秘密王国”实行“神权”统治,还要在全国甚至全人类实行“神权”统治。

邪教反政府的本质表现在它们竭力散布“政府无用论”,否定政府权威,图谋取而代之。李洪志鼓吹“常人社会的大洪流、大染缸的污染,人们认为是对的事情,其实很多都是错的。政府无用了,世风日下,就只有依靠李洪志一个人,才能把大家往高层次上带,才能给大家一把“上天的梯子”。他说:“全人类都归我管,我要管不了你,谁也管不了你。”李洪志之所以散布“政府无用论”,目的就是要攫取更多的权力,包括政治权力。

(三)邪教的危害

邪教虽然种类繁多,千奇百怪,但它们对个人、家族和社会所产生的危害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泯灭亲情,破坏家庭;2、奸淫妇女,毒害青少年;

3、残害生命,侵犯人权;4、巧取豪夺,骗敛钱财;

5、破坏生产,扰乱秩序;6、秘密串联,非法结社;

7侵蚀政权,践踏法律;8、煽动闹事,危害社会。

(四)邪教是怎么骗人的?

1、用歪理邪说欺骗人;2、用宗教幌子蒙蔽人;

3、用治病、免灾诱惑人;4、用各种把戏吓唬人;

5、用小恩小惠笼络人;6、用暴力行为胁迫人。

(五)邪教的特征

1、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大凡邪教,往往把宗教教义、科学知识盗用一部分,篡改一部分,歪曲一部分,拼凑成所谓“教规教义”。使其歪理邪说披上宗教或者科学的外衣,达到欺骗成员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

2、神化邪教头子,进行精神控制。邪教往往把邪教头子吹捧成“活佛”、“先知”、“第二个基督”,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能知道过去、现在、未来的一切,拥有绝对的权威。有的邪教头子自称是“神的仆人”、“神的儿子”、“基督的肉身”等等,能包治百病,使死人复活。有的甚至自吹为“救世主”,是来“拯救”全人类的。使邪教成员感觉很神秘,对他顶礼膜拜,从而实施精神控制。

3、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邪教组织在活动时大都偷偷摸摸,暗地里进行,行为十分诡秘。他们的活动均选择偏僻地点,在深夜进行,并派专人分段接送,设立多道岗哨。有的邪教组织规定,其成员一律不准使用真名,要互称“灵名”,暗号联络,还有的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地下组织体系,内部等级和戒律森严,要求其成员绝对服从邪教头子,严禁脱离和背叛组织。

4、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邪教要求“成员要完全奉献,来满足教主的旨意”,宣扬“奉献”得越多,得到的“平安”、“恩典”越多。有的以欺骗、恐吓等方式,向成员销售分文不值的“圣水”、“圣物”,吹嘘能够“治百病”、“保平安”、“上层次”,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5、宣扬“末日来临”。编造“世界末日就要来到”、“大灾大难即将降临”等邪说,恐吓和诱骗群众是邪教惯用的手法。他们有的说地球就要大爆炸,有的说地球将变成一团火,有的说洪水很快会淹没整个世界,借此制造恐慌。然后,再把自己打扮成“救世主”,宣扬只有听他们的话才能得救、升天,脱离苦海。

6、反对政府,仇视社会。邪教往往煽动成员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有的邪教公然打出“推翻共产党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从事反政府和反社会的活动;有的利用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贫富差别等社会问题,离间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破坏社会稳定;有的借天灾人祸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反政府。

(六)邪教与宗教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涵义和构成要素不同:宗教既是一种信仰,属于社会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范畴,又是一种社会实体,属于社会组织范畴。邪教则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邪教的“教”只是其外在形式,“邪”才是其内在本质,它冒充、反对、损害和败坏宗教,所以,邪教绝不是宗教。

2、两者的本质不同:宗教的本质是人们一种思想信仰和精神寄托,是人们对超人间力量的一种敬畏和崇拜。而邪教的本质在于“邪”,它讲歪理邪说,行歪门邪道,借以骗人、害人,是对人们思想信仰和精神寄托的一种亵渎和欺骗。

3、两者宣传的“末日论”不同:许多宗教都有“末日论”的理论和信仰,但是都没有明确的具体时间,是一种抽象的“末日论”。而所有邪教的“末日论”却都是一种具体的“末日论”。

4、两者的宗旨不同:宗教除了具有对神的虔诚信仰外,还倡导信徒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而邪教则是披着宗教的外衣,以健身祛病为名,借用宗教的某些词语欺世盗名,蒙骗群众,行邪作恶,聚众闹事,骗取钱财,制造混乱,并编造一些歪理邪说控制人们的精神,致使信徒六亲不认,心理失常,轻生厌世。邪教的本质是反社会的,它们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5、两者对神与人的关系上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各个宗教特定的神,是固定不变的。宗教信仰反对人自比神明和自吹具有“神力”。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神父、牧师、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邪教主却自称为神,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

6、两者的信仰自由权利不同:对于宗教,人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而邪教信徒的信仰却不是自由的。邪教都有严密的组织控制,且是封闭式的,实行精神控制,崇拜教主。邪教的信仰是排他的、消除异己的,是害怕其他信仰和自由的,是无视和践踏人权的。

7、两者活动的特点和方式不同:宗教活动和仪式都是公开的、合法的,是限制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也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邪教从组织联络到活动都是诡秘的、地下的、非法的,场所是不固定的,且无孔不入,常常非法侵占公共场地,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8、两者的社会作用不同: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二重性,既有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因素,同时也有一定的消极因素。而邪教的社会作用只有破坏性,集中表现在“五反”,即反法律、反政府、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它是世界各国的一大公害。

9、两者的政治态度不同:我国的宗教组织、广大宗教界人士和群众是拥护政府,遵纪守法,把爱国和爱教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而邪教组织,尤其是教主,大都有政治野心,他们不满足于在自己的秘密王国里实行神权加教权的统治,妄想通过“以教干政”、“以教代政”的办法在社会上实行神权、教权加政权的统治。所以,凡是邪教都反对现政府。

10、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宗教组织都是依法登记、年检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保护。而邪教组织,无论在哪个国家,都属于非法社会团体,世界上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对邪教进行严密的监控,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七)封建迷信与邪教的区别有哪些?

尽管封建迷信与邪教在反对科学、宣扬愚昧方面有许多共同点,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1、从思想根源上看,封建迷信主要是人们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不够发达的社会条件下愚昧无知的产物;而邪教则是利用封建迷信的余毒和人们科学思维方式的缺乏来宣传歪理邪说。

2、从社会背景上看,封建迷信起初是由于适应了统治者压迫人民的需要、得到统治者的支持发展起来的;而邪教往往受到所在国政府的限制和打击。

3、从作用危害上看,封建迷信活动在客观上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但是搞迷信活动的人大多在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政治目的。而邪教的一切活动,都是组织者有计划、有目的的反对社会和政府的行为。因此,邪教的社会危害更大。

4、从组织形式上看,封建迷信活动具有群众性、自发性的特点,邪教则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对信徒进行着严格的精神控制和人身限制。

(八)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有哪些?

1呼喊派,2常受教,3能力主,4全能神(又叫实际神、东方闪电),5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6观音法门,7圆顿法门,8统一教,9新约教会,10血水圣灵(耶穌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11天父的女儿,12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总会,13灵仙真佛宗,14达米宣教会,15门徒会,16被立王,17主神教,18全范围教会,19华南教会,20灵灵教,21三班仆人派。

(九)我国有害气功组织种类有哪些?

我国将以下14种气功组织列为有害气功组织:中华养生益智功(中功)、菩提功、华藏功、香功、三三九乘元功、人宇特能功、日月气功、万法归一功、慈悲功、沈昌人体科技、元极功、一通功(一通健康法)、中华昆仑女神功、中国自然特异功。?

(十)有害气功组织的主要特征

1、神化功法创始人,对弟子实行精神控制。有一个权力“至高无上”的头面人物,大肆宣传神话个人,说他们有什么叫“特异功能”,他们随时可以发号施令,不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无视国家的法规。

2、建立庞大严密、垂直领导的组织体系。打着气功或类似气功旗号,拉大旗作虎皮,如“中华养生益智功”、“沈昌特功科技”、“中国香功”、“中国自然特异功”等。

3、借功敛财,牟取暴利,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举办跨省市或跨地区的大型非法宣传聚集活动,大肆骗敛钱财,如带功报告、会功、弘法、灌顶等,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4、非法出版。自行出版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大肆宣扬带有愚昧、迷信的内容,欺骗广大群众。

5、非法销售。自行定价、出售各种气功用具,牟取暴利,如服装、练功用具、书籍、教材、信息物等。

6、拼凑功理、功法、编造歪理邪说。有些功法自行乱编,没有科学依据,而且乱定各种清规戒律,对气功习练者健康直接有害。

(十一)在大同地区活动突出的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

目前,在大同地区活动比较突出的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除“法轮功”之外,还有“全能神”、“全范围教会”、“观音法门”等其他邪教和“中功”、“菩提功”等有害气功。

1、“法轮功”

“法轮功”是一个以气功为掩饰,歪曲、盗用佛教教义和术语的邪教组织,创立者李洪志。1992年,李洪志开始举办“法轮功”学习班,广泛宣扬“法轮大法”。李洪志假借“传功”、“练功”之名,极力宣扬他编造的“法轮大法”,并通过“明慧网”不断发布经文,散布歪理邪说,编造谎言,蛊惑人心,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在这种精神控制下,李洪志制造了“法轮功”练习者对他的疯狂崇拜。他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使许多带着良好愿望的群众沦为其精神的奴隶,在其毒害下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恶果:不仅生了病不吃药,而且为了“圆满”、“升天”可以自杀、杀人。“法轮功”在全国各地建立起庞大而严密的组织体系,裹挟了大量人民群众。随着自身的迅速膨胀,“法轮功”的邪教本性也逐渐暴露。为了压制批评“法轮功”的声音,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李洪志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李洪志不仅散布什么“地球爆炸”、“末日来临”,只有练“法轮功”“才能消灾避难”、“度人去天国”等歪理邪说,还有目的、有预谋、有组织、有策略地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由于“法轮功”“残害生命,破坏社会秩序,宣扬歪理邪说”,1999年7月,我国政府将其认定为邪教组织,并予以取缔。

(1)中共中央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处理

1999年7月,中共中央作出坚决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定。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在民政部作出关于取缔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之后,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文化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法轮功”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集中清理和全面收缴。

1999年7月29日,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自任邪教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会长的李洪志,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协查通报,缉拿李洪志。

中央和政府处理、解决“法轮功”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认为是非常及时,完全正确的。一场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斗争在全国开展。

(2)“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

随着揭批“法轮功”斗争的深入和大量揭露出来的事实证明,“法轮功”组织不是一般的非法组织。该组织盗用某些宗教、气功的词语概念,但又不敢称就是宗教或气功,这种非党、非教、非气功的性质及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恰恰证明“法轮功”组织就是邪教,应与宗教、气功的正常组织区别开来。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明确指出“法轮功”组织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

第一,教主崇拜。“法轮功”组织具有邪教的教主崇拜特征,唯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法轮功”组织者李洪志,原为长春市粮油公司停薪留职人员,1991年开始从事“气功”活动,1992年5月起传播“法轮功”,并自称为是“释迦牟尼转世”,吹嘘自己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是“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他要求人们信奉他这个万能的教主,跟着他修炼“法轮功”,从精神上控制修炼“法轮功”的人,以其随心所欲地操纵,并从中聚敛钱财。

第二,精神控制。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通过引诱、“洗脑”、恐吓等手段,使“法轮功”练习者对其产生顺者则昌、逆者则亡的敬畏和恐惧,绝对服从其役使,来求得“圆满”、“成仙”、“脱魔”或消除“业力”的结果。这种精神控制使练功者消沉、麻木,失去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但对“修炼”、“弘法”却染上一种病态的执著和疯狂。

第三,编造和散布妖言邪说。李洪志为了发展“法轮功”组织,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编造了“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一套歪理邪说,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练习者狂热、盲目地追随他。“法轮功”练习者受“世界末日论”和“地球爆炸论”的恐吓自杀身亡或造成精神失常者多有发生,有的还残害亲友和他人。李洪志编造一套练“法轮功”、得“法轮大法”不用就医吃药的邪说,受这套邪说的蛊惑欺骗,一些修炼者有病而不就医吃药,不少人因拒绝医治或延误医治而魂断“法轮功”。

第四,敛取钱财。“法轮功”组织为攫取信徒钱财,大量组织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练功垫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出版和生产、销售。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核心人物,靠盘剥“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偷逃国家税收,聚敛巨额财富,成为暴发户。他们置别墅、购轿车、办护照、买绿卡,出入国外色情赌博场所,恣意挥霍。有关部门已查明李洪志在海外银行有巨额存款。

第五,秘密结社。以李洪志为总头目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组织严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总站、辅导站、练功点若干个,曾一度控制大批练习者。“法轮功”组织体系有完备的组织制度,严格的管理控制。

第六,危害社会。李洪志向练习者强行灌输歪理邪说,对他们实行精神控制,给他们在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极大伤害。“法轮功”使成千上万的家庭失去了以往的和睦和幸福,许多练习者精神失常,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甚至残杀他人。李洪志把“法轮功”练习者诱进他的“王国”中,逐步从思想上、行动上与现实主流社会隔离,然后走上与社会对抗的道路。“4·25”事件就是李洪志迫不及待地妄图实现政治野心的一次大表演,是对党和政府的一次赤裸裸的挑战和示威,与国外敌对势力掀起的反华浊流遥相呼应。

(3)“法轮功”的歪理邪说主要有:

①“业力”说。李洪志声称,“德”是一种白色的物质,“业”则是与之对立的一种黑色物质。“生老病死是有因缘关系的,人在以前做过的坏事而产生的业力才造成了有病或者磨难,遭罪还业债”。

②“末世”论。“我们这个宇宙每次经历了久远年代以后,都会发生一起宇宙的大灾难。这一场灾难就使宇宙中的一切,包括星球都能毁灭,宇宙中的一切生命都可以毁灭。”李洪志宣称人类文明至少经历了81次周期变化,地球即将发生第三次爆炸,而且第一次爆炸的时间由他的祖师定,第二次爆炸的时间由他的师父来定,第三次则由他李洪志来定。

③“升天”论。李洪志宣扬在底层空间里,人死后灵魂会消失,但在高层空间里,灵魂不会消失。修炼“法轮功”可以不断提高层次,最后达到“圆满”,进入无比美好的“天国”。

④科学“邪恶”论。“法轮功”组织反科学,因而极端敌视科学。李洪志声称“人类现在的科学实质上是站在一个错误的基点上发展起来的”,因而都是“错误的”。他自己“根本就不承认现在的科学,认为它是一个错误”,还说科学“又是个邪教”。

⑤“护法”论。李洪志说:“修炼历来讲不二法门,你要真修这一门,就看这一门的经”,“弘扬大法,你根本就不能再提你以前学过的东西。因为你已经和它一刀两断了”。他要练习者丢掉以前所学的知识,。唯“法轮功”学说是真理,更不能学习其他门派的功法,不能对“法轮功”有丝毫的怀疑和微词,否则都被李洪志视为“魔”。

2、“全能神”

“全能神”又称“东方闪电”、“实际神”,是带有政治色彩的邪教派别。由原黑龙江省“呼喊派”邪教组织骨干成员赵维山创立。赵维山,男,1951年12月12日生,黑龙江阿城人。1987年加入“呼喊派”邪教组织,在掌握了冒用宗教名义行骗的伎俩后,自封“能力主”,于1989年在黑龙江省阿城市非法建立了“永源教会”。1991年,“永源教会”被依法取缔后,赵维山流窜至河南、山东等地继续行骗。在此期间,赵维山将与其姘居的杨向彬故意神化为全能的“女基督”(也称其为“全能神”、“实际神”、“东方闪电”);称自己为“大祭司”,为“全权”,形成了以杨向彬为膜拜对象,自己为教主的“全能神”邪教组织;组成了7人的核心班子,并设各级领导,其组织绝对秘密,彼此都用化名单线联络,并用所谓的《国度十条诫命》严格控制,要求成员绝对服从。2000年,赵维山潜逃美国,以“宗教迫害”的名义申请政治庇护,并在美国建立起“全能神”总部,遥控指挥境内“全能神”组织的活动。“全能神”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快速蔓延,目前,除西藏外,全国各地都发现有“全能神”的非法活动,对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其快速传播的原因,在于“全能神”组织针对不同对象制订了具体细致的诱骗方法,特别是针对已加入基督教会的群众,其诱骗方法十分有针对性和欺骗性。且“全能神”组织十分严密,行动十分诡秘,防备心也很强,公众很难了解其组织活动真相。公安机关在对其信徒进行审讯时,也面临难以解读其暗语以及众口一词、拒不认罪的困难。

组织教义:全能神”打着基督教旗号,散布从基督教改编的所谓《话在肉身显现》、《东方发出的闪电》、《全能神你真好》(又称《跟着羔羊唱新歌》)、《基督的发表》(又称《审判在神家起首》)、《那灵的作工》、《国度的赞美》、《真理圣诗》、《新歌》等歪理邪说非法传教。该组织宣扬耶和华统治的“律法时代”、耶稣统治的“恩典时代”已过去,“全能神”统治的“国度时代”已来临,神以一个东方女性的形象第二次道成肉身,降临中国,将对人类进行审判。并声称“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凡不信和抵制的都将被“闪电”击杀。还攻击称“当今中国是一个没落的帝王大家庭,受大红龙支配”,煽动信徒要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展开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统治的国度”。

组织结构:“全能神”组织体系以“祭司”为首,下设“监察组”、“牧区”、“区”、“小区”、“教会”、“小排”六个层级,其中“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在我境内最高头目,通过互联网直接接受赵维山的指令。在“监察组”中,还设有电脑组、文字组、诗歌组、资金组等小组,分别负责网上勾连、宣传煽动、转移财产等工作。成员大部分是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村妇女。

内部戒律:要求其成员绝对服从邪教头目,严禁脱离背叛邪教组织。如果退出邪教组织,就被视为“叛教”,恐吓称,“叛教者”会被闪电劈死,死后双脚脚心会有“闪电”两个字。

破坏活动:“全能神”邪教组织敛财骗钱的实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过,不少被邪教组织“诱骗”加入的群众深受其害。该邪教组织甚至煽动其成员离家出走,把全部身心和财产交给教主,致使许多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许多原本贫穷困苦的家庭雪上加霜。该邪教组织的传播,严重干扰了部分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扰乱了百姓工作和生活秩序,蒙蔽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使许多家庭失去和睦,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有关部门正在严厉打击,并提醒百姓坚决抵制。

运营模式:“全能神”传教如同传销一样,采用“人际关系网络滚动法”,单线联系。只管入教,不准问姓名,在交流中只称假名,如“小白兔”、“阿狗”、“粉哥”、“白内障“等,每个教友只知道自己分号教会的几个人,教友聚会一般不超过7人;新加入者叫“新人”;被公安部门或政府部门发现叫“出环境”,被发现者要么不说,要么胡说;传教者一般不准带任何通讯工具,联系时,多变换用当地的话吧电话,有人接送。

(1)“全能神”是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组织

“全能神”冒用基督教的名义,借用《圣经》中三个历史时代的理论,称神的“律法时代”和“恩典时代”已经过去,神“末世作工”的“国度时代”(又称“话语时代”)已经来临,宣扬邪教思想。

“全能神”与基督教在信仰对象、教义经典、活动方式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①基督教信仰的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上帝,任何人不能自封“活的耶稣”,而“全能神”则将活着的所谓“女基督”树为膜拜对象,声称“基督再次降临是从世界东方的中国兴起,这是神第二次道成肉身。第一次道成肉身是男性,起名叫耶稣;第二次是女性,起名叫‘闪电’,即女基督、实际神”。

基督教以《圣经》为经典,认为耶稣的话一点一划都不能废去,而“全能神”假借《圣经》拼凑了《东方发出的闪电》、《话在肉身显现》、《羔羊展开的书卷》、《神隐秘的作工》、《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等邪教书籍,并称《圣经》已经过时了,耶稣的话已经全部作废,只有“全能神”的书才是神最新的发表。还表示“末世神来了主要是说话,借着说话方式转变作工方式,来除掉人心目中耶稣的形象”。

③基督教作为合法宗教组织,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并且其传教活动只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宗教堂点进行。而“全能神”聚会则偷偷摸摸,不准带任何通讯工具,内部采取纵向、单线联络的方式,交流使用化名,活动方式非常诡秘。

“全能神”冒用基督教名义,神化赵维山包装的“女基督”,秘密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制造散布歪理邪说,实施严密的精神控制,以“奉献款”名义榨取其成员的钱财,采用谎言欺骗、暴力威胁、金钱收买、色情引诱等方式拉人“入教”。这一系列特征完全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对邪教组织的界定,足以证明“全能神”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2)“全能神”邪教组织拉人“入教”的惯用手法

①偷梁换柱,装神弄鬼

“全能神”内部称拉人“入教”为“传福音”、“摸底铺路”。赵维山曾赤裸裸地提出:“为了得人付出什么代价都值得,这是传福音的原则。”为此,“全能神”成员坑蒙拐骗,无所不用。他们往往利用群众对基督教不甚了解的情况,先是让被吸收的成员认为自己信仰的是基督教,随后一步步偷换概念,诱导信徒接受“全能神”。他们还经常利用荧光棒、白布做的披风、事先写好字的石头等道具展示各种“神迹”,并专门编写了《摸底铺路问题细则》、《关于接纳加入教的原则》、《关于传福音工作的原则》及《关于国度福音扩展的规划与实施》等小册子,用以指导成员“传教”。

②暴力威胁,色情引诱

“全能神”邪教组织在拉人“入教”的过程中,往往采取绑架、非法拘禁、投寄恐吓信等形式,迫使群众“入教”。为拉拢有职务的宗教界人士、政府干部等重点对象,“全能神”成员还不惜以色情相引诱。为将信徒牢牢禁锢在“全能神”编造的世界里,赵维山要求:“凡有心志的神选民都应在神面前立下誓言,绝对服从神家的安排。”并说,信徒自身也是被“撒旦”、“邪灵”、“大红龙”败坏了的,要想得到神的拯救就要天天忏悔,天天“吃喝神话”,天天“交通聚会”,妻离子散、坐牢判刑等都是“赎罪”的过程,不过这一关就得不到“神的眷顾”。在《发生环境事故必须传达的几件事》中还威胁道:“谁出卖兄弟姐妹、出卖教会,都按犹大处理”,“如出卖教会,成为犹大,将永远开除,彻底灭亡。”

③大肆宣扬“世界末日”

为营造恐怖气氛,诱使更多的人向“全能神”寻求“庇护”,“全能神”邪教组织大肆散布“世界末日”谣言,称“神再次道成肉身”是对人类的审判,只有相信“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的神,才能得到拯救”,凡不信和抵制的都将被“闪电”击杀。2012年10月以来,赵维山多次下发指令,宣称“现在大红龙惶惶不可终日,宗教界更是混乱不堪,国度福音扩展迎来了最佳时机”,要求“所有神选民必须担负起扩展国度福音的使命”,教唆“三人一组包街传、包村传、包乡包镇传”,全力“传教”,同时大量散发《大灾难前的奉劝》等邪教宣传品,煽动信徒和群众上街用打横幅、放鞭炮、高音喇叭宣传煽动等形式宣扬“世界末日”即将到来,只有加入“全能神”组织才能得救。在2012年12月21日“世界末日”的谣言彻底破产后,“全能神”成员又通过网络散布2013年2月14日是“世界末日”的新版谣言,企图继续蒙蔽群众,煽动信徒闹事。

(3)“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危害

①政治反动,危及政权

赵维山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宗旨明确为推翻“大红龙”(指中国共产党),鼓吹“中国是被我诅咒的国家,是大红龙的后代”,要求信徒“用生命挡住大红龙的枪口,振作起来,舍去生命,舍去一切,不惜个人的得失,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展开一场鱼死网破的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的国度”。其谋取政权的政治野心已昭然若揭。事实表明,“全能神”邪教组织政治目的反动、组织体系严密、裹胁群众众多,具有很强的闹事能量,随时可能跳出来闹事,对我社会政治稳定造成现实和潜在威胁。

②扰乱社会,破坏秩序

“全能神”邪教组织极力禁锢信徒思想,将信徒与社会正常生活相隔绝;宣扬“世界末日”谣言,在社会上制造恐慌气氛;煽动信徒群众冲击国家机关,围攻执法人员,一些地方还出现“全能神”人员到关押场所要求释放被拘押人员的恶性事件。他们的倒行逆施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遭到严重破坏。

③践踏人权,残害生命

“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不仅严重毒害和摧残受其裹胁群众的心理,甚至使他们丧失理智,制造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2012年12月24日,34岁的陕西“全能神”信徒杨美娟就因受“全能神”“世界末日”谣言的影响,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全能神”邪教组织还带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全能神”成员以暴力逼迫群众“入教”,以暴力阻止信徒离教,以暴力抵抗工作人员依法执法。面对反对抵制者,他们往往无视国家法律,疯狂实施打击报复。如某地“全能神”成员为对抵制该邪教的基督教徒实施打击报复,在1年内连续作案9起,残忍地打断7名受害人的双腿,将2人的耳朵割下。

④破坏家庭,毁坏生活

“全能神”邪教组织对其信徒灌输工作没意思、家庭没意思、亲情没意思,只有“传道”、“吃喝神话”才最重要的歪理邪说,称“现在脱离家庭,脱离父母、妻子、丈夫、儿女的,便是进入灵界的开始”,教唆信徒离家出走、抛家舍业外出“传教”,甚至还煽动信徒卖掉家产集体居住,以迎接“全能神”的到来。为此,一些信徒或远走他乡,几年杳无音信,或变卖家产,全部奉献给教主,致使家中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看管,本来和睦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⑤榨取血汗,大肆敛财

“全能神”邪教组织主要通过收取“奉献款”,向信徒兜售其非法印制的书籍、音像制品、标志物、宣传品等方式聚敛钱财。该邪教一方面向信徒表示收取“奉献款”等是为了“尽本分”,是作为“预备善行”,捐多捐少完全自愿;另一方面又宣称“没有善行的人就是没有人性,与魔鬼撒但没有什么区别。当灾难来临的时候,那些尽本分太少或者没有尽本分的人,都要受到应得的惩罚。”以此迫使信徒献出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许多信徒甚至献出了毕生的积蓄,而搜刮来的钱财基本都用于支付邪教的非法活动和供赵维山在境外挥霍享乐。

⑥干扰宗教,拉拢人员

“全能神”邪教组织人员根据赵维山的指令,采取到“三自”教会信徒家中送邪教书籍、在宗教堂点散布歪理邪说、在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中拉拢人员等方式向宗教信徒宣传邪教思想,将发展重点指向“各宗各派负责人”等重要人员,对抵制“全能神”的宗教信徒群众还实施打击报复,并编造出《中国大陆基督各宗派抵挡全能神遭惩罚典型事例》,捏造大量事例对基督教徒进行恐吓,对正常的宗教活动构成了极大的危害。

(4)亲历者揭秘邪教“全能神”

①我亲历的“全能神”邪教内幕

我叫王小敏,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家住新密市岳村镇马沟村。我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庄稼人,以种地为生,虽然家里说不上富裕,但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有滋有味,其乐融融。可是,自从我加入“全能神”后,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

那是2005年的一天,我从地里干活回来,正准备做饭,一个小学同学领着两个人进了我家,同学告诉我说:“世界不久将要毁灭,人类要经受大劫难,只有跟着‘全能神’才能驱散家中的‘魔鬼’,才可免遭浩劫,过上好日子,保佑全家平安。”另外两个人也给我灌输“全能神”的理念,大肆宣扬“神”无处不在和信“神”的好处,当时我听得很疑惑,但在同学极力劝说下,出于面子我就加入了“全能神”组织,并按她们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

加入“全能神”组织后,我购买了《跟随羔羊唱新歌》、《全能神真好》等书籍和VCD光碟,反复阅读观看,对“全能神”所描绘的“美好前程”憧憬不已,对“全能神”的那套说法深信不疑,认为只有信“全能神”,全家将来才能“消灾避难”。从此,我便跟着朋友去“传福音”,宣传“全能神”的好处,劝人相信“全能神”,加入“全能神”组织。

刚开始我们发展信徒时绝对不让谈“奉献款”的事,但是信了“全能神”以后就会给信徒讲人的一生会有很多灾难(因为每一个人都有躲避灾难的心理),要想躲避灾难就要多行善事、献善心,变相的诱导信徒“奉献”钱物,“奉献”的越多就能远离灾难。

2006年到2008年两年里,我先后多次离家“传福音”发展信徒,少则三五天,多则一个月。这期间,家人和亲戚苦口婆心、软硬兼施的规劝都没有效果。到了2008年冬天,我彻底离开了家,在新密市一带进行“全能神”传播活动,再也没回过家。

由于我全心全意投入到“传福音”工作中,加上我能说会道,在新密市为“全能神”组织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上级”的肯定。为此,2011年9月我被派到新乡区做带领,负责抓福音工作、祭物管理、区带领、办事员等选举工作。新乡区带领下面分16个小区带领,管辖新乡、焦作、济源、开封四个地区。

“全能神”的经济来源是教会里的“全能神”信徒交的“奉献款”,教会上交给小区,小区上交给区,一级一级的上交。到了新乡区工作后,我积极要求宣传“地球将要毁灭,人类要有大劫难”来蛊惑信徒,不断向小区带领下达指令(纸条)加紧“传福音”骗取“奉献款”。我亲自到小区里收取骗来的“奉献款”,人手不够时也叫其他小区的带领参加。2011年11月初,我和吴兰(化名,新乡区讲道员)到焦作收了两次款,每次30多万元,共60多万,收过款后存到许诺(化名,焦作小区一信徒)的银行卡上。许诺家庭比较富裕,她本人有银行卡,懂得转帐的业务,所以就打到她的卡上。

2011年11月份,上面给我传递指令(纸条),要求把大部分钱兑换成黄金,兑换的地方可以自己选择。于是,我叫许诺和贾东方(长垣县小区一信徒)到郑州先去了解兑换黄金的地点和相关手续,后来她们就选择了郑州市为兑换地点。2011年12月初,许诺、贾东方、安正印(辉县小区一信徒)分8次到郑州刷卡将钱兑换成黄金(金条),共57000多克。运到新乡后,再由我把黄金分散到保管户进行保管。剩余的钱我让许诺分成两部分交给了两个保管家庭保管。2012年10月份,我受到法律制裁。

后来,在反邪教志愿者的教育帮助下,我终于认清“全能神”骗人的邪恶本质。“全能神”组织的钱全是以“奉献款”名义骗取信徒们的钱财。现在,我把亲历的“全能神”邪教骗取钱财的一些内幕告诉大家,希望世人能够擦亮眼睛,不要再上当受骗了。

邪教头目揭秘邪教“全能神”

2010年6月27日,关押在济南南郊看守所的一个“全能神”邪教头目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揭露了邪教“全能神”的“秘密”。(以下为记者问,该“全能神”邪教头目答)

问:能先介绍一下你们教派的情况吗?

答:我们叫“东方闪电派”,也叫“全能神”,我们上级教主是赵维山,他自封“能力主”,就是他编造了“全能神”是唯一“真神”。

问:你们是用什么方法让你们的教徒这么痴迷你们所谓的“全能神”?

答:就是要麻痹人们的神经,将他们洗脑,让正常人变得堕落,变得神经质,嘴里只有神,心中只有神,我们主要以农民为主要对象,因为农民文化浅,好拉拢。还有一些中老年人,也是我们的主要对象。他们刚开始都是半信半疑,接着深信不疑,到最后完全痴迷。凡痴迷者就象换了一颅脑髓一样,成了木偶人。他们深信工作没意思、挣钱没意思、家庭没意思、夫妻感情没意思、子女没意思,等等。只有天天聚会交通、吃喝“神话”、唱信神歌曲、听人讲道最有意思。如果有一个加入了我们,我们就会想方设法地让他拉拢他的家属、亲戚、朋友;如果有不信的,都称他们为“撒旦”,一旦大祸临头,也是应该的,不值得同情,是做多了坏事,会得到神的惩罚。那些不愿意抛弃世界,舍不得父母,舍不得自己的肉体享受的人,都是被毁灭的对象。

问:那你们用怎样的方式给他们洗脑?

答:主要是抓住现在人贪婪的心理,还有以色情勾引拉人入教。我们每个教头目都经过心理战术培训,长期控制这些信徒的精神。我们让教徒不要拼命工作了,不要赚钱了,钱没用,有钱也不一定有机会花了,有饭也不一定有机会吃了,因为地球将要毁灭,人类将要毁灭,大的灾难将要降临人类,到时候不信“全能神”的人都要毁灭,只有信神的才不会死。其实本质就是麻痹他们的神经,将他们洗脑,信“全能神”的人才能得到拯救。神分三步作功,第三步作功马上要结束了,即将毁灭人类。他们说地震、海啸、手足口病,包括现在的猪流感都是先兆,神将要毁灭罪恶的人类,只有信“全能神”的人才能得到拯救。

问:你们这么做,危害了这么多无辜的老百姓,多少家庭因为你们妻离子散,多少痴迷太深的信徒自杀,对社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你们的目的是什么呢?

答:因为我们也是受上级指示做工,有很多事情都是受他们指示,他们是不会放弃任何一次索要钱财的机会和任何一种发财方式的。“女基督徒”要教徒全心爱她,还强调表达爱最实际的一种方式就是将金钱和财产都献给她,就是通过这种“索爱”的方式,我们受益的只是一小部分钱财,大部分都被上级获取。其实我早就想退出这个组织,但是已经身不由己。

问:你们跟当年的“法轮功”是一样的形式吗?

答:其实都差不多吧,都是差不多的方式进行的,都是先对自己的教徒进行精神上的控制,直到信徒痴迷的很深不能自拔,最后时机成熟了,从信徒身上谋取一定的暴利。“东方闪电”以后对咱们中国的危害不亚于“法轮功”。

问:跟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和那些还在学“全能神”的人说点什么吧?

答:希望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不要被亲朋好友所迷惑,远离邪教。这是一个美好的世界,请大家珍惜自己的每一天,希望还在学习“全能神”的人赶紧退出,这个越陷越深,害家人、害朋友、甚至自己的生命,请你们珍惜自己的生命。我对不起我曾经拉拢学“全能神”的人,对不起我父母,来生一定做个好人。(结束)

(5)揭开“全能神”邪教的伪宗教外衣

2012年12月21日,是传说中玛雅预言世界末日的日期,而“全能神”这个披着基督教外衣的邪教也趁此兴风作浪,通过集会、网络等手段大肆宣扬其教义和末世理论,鼓动人们加入其中,以期在“世界末日”来临的时候能生存下来。

①利用“末日”传说,邪教农村包围城市。

2012年年初,“全能神”境外邪教组织陆续向境内下发了“2012年福音扩展计划”、“所有神选民必须担负起扩展国度福音的使命,全力配合圣灵作工”等一系列指令性文件。

全能神邪教称“2012年世界末日并不是说世界毁灭,而是不信全能神的人的世界末日,而信全能神的信徒则能生存下来,当天全世界好人死一半,坏人全死完,只有加入“全能神”教才能免除死亡,只有加入“全能神”才能得到拯救……”。

这样的谎言在全国各地都大肆流传着,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活,引发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悲剧。利用世界末日传说,全能神邪教在全国范围内高调抬头,尤其是农村地区,针对对象是农村的中老年人群。首先是因为农村的中老年人群中普遍存在着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问题,容易受到邪教的鼓动,二是全能神邪教传教者披着“良善”的外衣,利用干农活等手段拉近和目标人群的距离,从而达到拉人入教的邪恶目的,三是利用“索爱”的方式骗取目标人群钱财。

农村人口占据着我国人口的大多数,从农村走向城市,也是全能神邪教一贯的发展战略,我们要警惕这种趋势,一发现邪教组织,坚决取缔。

②曲解基督教义,邪教大肆给人洗脑。

基督教作为传统的宗教,给信仰者带来了心灵的慰藉。而又名“东方闪电”和“实际神”的全能神邪教,其教义是引用和曲解基督教的《圣经》而来,主要借“基督教”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全能神”打着基督教旗号,散布从基督教改编的所谓《话在肉身显现》、《东方发出的闪电》、《全能神你真好》(又称《跟着羔羊唱新歌》)、《基督的发表》(又称《审判在神家起首》)、《那灵的作工》、《国度的赞美》、《真理圣诗》、《新歌》等歪理邪说非法传教。

“全能神”邪教否认神是三位一体的,否认神的圣洁无误和无所不知,这些都是和传统的基督教义相违背的,而正是利用这些歪理邪说,全能神邪教大肆给人洗脑。当人加入邪教后,他们采用一系列办法,如装神弄鬼、钱色诱惑等手段对人们进行精神控制,从而让人一步步失去人性,掉进全能神邪教精心编织的精神黑洞。

有例为证,2011年,河南兰考农民李桂荣残忍杀害只有2个月大的女儿,因为她认为女儿是小鬼,阻碍了她为“全能神”做工。除了对人进行洗脑外,全能神邪教甚至出现了绑架、软禁、毒杀那些不接受其教义的正统教会的信徒或传道人的事情,他们这种无视党和政府、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彻彻底底的是一种犯罪团伙的行为,也证明“全能神”邪教归根到底就是一个披着宗教外衣的黑社会邪教组织。

③传教如传销,邪教疯狂敛财。

“全能神”邪教组织体系中,最高者为女神,下设祭司,教会分大区、小区、分号教会,负责人叫“带领”。其传教如同传销一样,采用“人际关系网络滚动法”,单线联系。只管入教,不准问姓名,在交流中只称假名。这种类似传销的传教模式,使得全能神邪教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而在全能神邪教教义《神隐秘的作工》中称“:神家的钱财、物质,包括一切财产都是人当纳的祭物,这祭物除了祭司和神可以享用之外,任何人不得享用.....”全能神称,“只要信徒交上‘奉献金’,神就能保证信徒不得病,远离灾难。”在这种教义的渲染下,尤其是在“世界末日”的谣言中,很多人为了求平安不惜倾家荡产,上交“奉献金”,造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悲剧。

由此可见,“全能神”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宗教,他们肆意曲解教义,不择手段疯狂传道,给社会制造了恐慌情绪,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时刻警惕,不传教、反邪教,发现邪教组织立刻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社会稳定!

(6)“全能神”的主要歪理邪说

“实际神”邪教组织冒用基督教的名义,对《圣经》中某些语句肆意歪曲、篡改,编造了一套歪理邪说。它宣扬耶和华统治的“法律时代”、耶稣统治的“恩典时代”已经过去,“全能神”统治的“国度时代”已经来临,神以一个东方女性的形象第二次道成肉身,降临在中国,将对人类进行审判。同时,鼓吹“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凡不信和抵制的都将被“闪电”击杀。

(7)“全能神”的主要反动宣传品

《必须具备的真理》、《新约圣经》、《旧约圣经》、《国度福音见证问答》、《信神必须应该受的苦》、《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话在肉身显现》、《东方发出的闪电》、《神隐秘的作工》、《审判在神家起首》、《你听见神的声音了吗》、《七号已经吹响》、《救主早已驾云重归》、《神向全宇发声》、《圣灵末世的工作》、《神在末世的发声》、《圣灵向众教会说话》、《在光中行走》、《神的说话与人的交通》、《那灵在说话》、《基督的发表》、《吗哪》、《经历基督话语审判的见证》、《国度的赞美》、《跟着羔羊唱新歌》、《全能神你真好》、《真理圣诗精选》、《流行歌曲的调子》、《新的发声》、《关于实行真理的交通与问题解答》、《东方闪电摸底铺路细则》、《人生的奥秘》、《属灵信息》、《老天爷下凡来人间》、《都来关注一下人类的命运吧》、《千能国度已来到》、《一封感谢信》、《劝世箴言》、《末世最后的醒悟》、《八福》、《送避难通知单》、《大灾难前的奉劝》、《神的显现带来了新的时代》、《老忙歌》、《全能神给了我二次生命》、《真道与邪教的区别》、《神主宰着万物生灵的命运》。

(8)“全能神”传播手法揭秘

①编造谎言套近乎“同病相怜”博信任

在“全能神”中,负责传教的人必须先认真学习两本书,一本叫《摸底铺路问题细则》,一本叫《工作安排》。按书中定义,“摸底就是借用各种关系,各种方式打入各派教会内部,与人拉好关系,获得他们的信任和好感,以便了解他们内部的实情,为以后引见别人或见证工作打好基础”,“铺路就是在拉好关系以后,谈一些转观念的真理,把他们里面容易打岔的观念、想法、认识一样一样地扭转过来,把他们里面所缺少的真理补上,使他们能谦卑下来的过程。”

其接触及靠近传播对象的诀窍就是察言观色,装腔作势,随机应变,循序渐进,死缠硬磨,善于编造谎言。主要步骤有:首先,初次与别人接触时必须隐藏自己的真相,不得暴露身份,常以“寻求”的方式,“学习”的态度,要“抓住对方的情形,说一些适合他口味的话,作一些能引起他注意的事”。其次,说谎套近乎。“全能神”公开宣传“说谎是智慧”,教人学会说谎,并就如何说谎有详尽的指引,“说话时务必别让他们看出咱们在撒谎……地址、姓名、年龄、家庭情况、教会情况等”,其成员把“假名”解释说是“新名”,编造假地址时则要“事先编一地区,并互相有联系,报地址最好说明自己特别熟悉”。然后,与人对上话或联系上后,“可以根据对方心理状态,利用他们的弱点,对症下药,来维持与他们的关系”,“有的人追求哭,这时咱哭得比他们哭得更要伤心痛苦,能打动他们的心,这时的哭是为得到他们的信任”,“哭得让人感觉是出自内心的,不是装出来的”,对于家人拦阻的,就说自己家里阻拦更厉害,“这时咱们(讲自己)说得比他们严重一些,让人听了口服心服,能让他们对咱们有好感”。

②有组织拉人入教“美人计”进行公关

“全能神”的传播主要是以农村包围城市,特别是针对如何渗透进农村基督教会,并把原基督教徒诱骗到自己教会制订了详尽的手法。“全能神”成员认为农村信徒很天真单纯,已具备一些关于基督教的知识,但既不系统也不深入,且聚会常不带圣经,最容易被吸收,比吸收那些毫无基础的人还要容易。他们要求“传道人”要有“受点苦,软磨硬缠,蚂蚁啃骨头的精神”,他们往往会潜伏在一个纯正的教会中达两年之久不露出真面目,为的是摸清此教会里的一切情况。

其拉人入教的主要手法有:首先,不能先暴露自己教派的内容。“全能神”再三告诫他们的人,在开始找人谈话时,要假装寻求真理,打听教会情况,装作初信寻求的姿态混入教会。“不能直接问神什么时候来,有一些咱们常用的属灵术语,不能谈。比如:吃喝神话、败坏性情、刑罚审判、作工原则等”,“咱们的情况不给他们说,即聚会不看圣经,不背主祷文、跳舞、智慧、隐藏等”。跟人交谈时,他们会装作很渴慕的样子,少说多问以了解对方情形,常常先提出一些稀奇古怪的问题。例如“是神大?还是圣经大?”

其次,不直接否定别人,而是先建立友好关系,然后假师傅出现谈“道”,最后进行破坏。“别直接否定圣经,别说圣经过时了,不看了,里面有人意,全错等等,应该讲神有新的发声”,“别否定三位一体,别谈神的性别”,“别说现在不是恩典时代”,而要说神二度道成肉身,化成“女基督”降临东方,“恩典时代”过去了,现在要跟随他们进入“国度时代”。

然后,对于刚刚接受“全能神”的人,他们还十分注意照顾对方情绪。他们禁止讲自己曾经烧圣经、诗歌本的事,免得引起不满和警惕。“一激动,话说出去了,身份暴露了,真是可惜!有这样表现的人可以说都是没有头脑的人,都是傻大胆,都是不认识自己的人,都是作工太急的人”,并告诫信徒传教时“不得急于求成,操之过急,不稳重,过早相信对方而吐真情,如神在地工作多少年,道成肉身是女性等等”。

最后,对于已接受“全能神”的人也要注意保密,从而保证其组织的隐蔽。“对于接受之后的人员要安排好别让其暴露,免得轰动太大阻拦工作。最好做到把好人都得过来,也不让上边或其他人知道”。

此外,用“美人计”进行诱骗也是“全能神”的惯用招式。“全能神”中以女子居多,她们常用“爱情”、“婚姻”关系,诱惑未找到对象的青年人,在他们的《摸底明细表》中有“有无想找对象”一栏,从而借介绍女友为由套近乎,其实全是婚姻骗局。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务工、长期与配偶两地分居的男工人也成为他们“传教”的重要目标。更为卑劣的是,他们仿效世俗商界中“公关”的一套,专派年轻漂亮、较能说话的女子以“交通”为名,引诱原基督教会的传道人(不管其有无家室),企图让他们落入试探,乖乖地成为他们的俘虏。

(9)“全能神”控制手段揭秘

①频繁“交通”掌控信徒动向

“全能神”组织成员的主要互动方式是私下聚会,定期交流,他们把这种聚会称作“交通”,且以小群体聚会为主,空间也相对封闭。聚会人数初期多则七八个人,后来转变策略,规定人越少越好,均为两到三个人相聚做交流,活动更为隐蔽。聚会地点多为信徒家中,一般选择家人不反对的信徒家,两人交流沟通时一般没有外人在场,不是关上房门就是支开家人,显得十分诡异。

成员交谈的内容大到国际新闻、国家大事,小到家庭私事或个人隐私,他们都拿出来交谈沟通,用“神话”(指“全能神”女基督的说话)来指引个体的行为和家庭内部事务,一切以“神话”为准绳。在“交通”的次数上,信徒们一般一个星期聚会四五次,明显多于基督徒一周去大教堂的次数。

“全能神”非常看重其内部成员之间的“交通”,强调成员必须要过教会生活即所谓的“交通”活动。信徒们也普遍遵循这一规条,“光信教、自己看书远不够,不与其他姊妹‘交通’不是真正信神的人”。通过彼此频繁的“交通”,信徒们加强了彼此的联系,也强化了对所谓“神话”的理解,达到类似于“洗脑”的功效。

这种隐蔽性较强的频繁“交通”活动中,一方面信徒投入了大量时间和情感,对该教会的认同程度逐步获得提升。并且,由于“交通”频繁、活动私密,信徒群体有形成类似于家庭的初级群体的趋势和特征,某些信徒之间的亲密程度甚至超过了和家人亲属的亲密程度。另一方面,教会在信徒聚会活动中定期散发新的“神话”资料,能够较好掌握信徒的活动情况,也利于该组织将信徒成员掌控在教会内部,不容易被其他教派的人挖走,达到牢牢控制组织成员的目的。

②“吃喝神话”实施精神控制

与基督教教徒去教堂做礼拜、唱圣歌的团契生活明显不同,“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是“吃喝神话”。“吃喝神话”是“全能神”邪教的内部用语,意思是信徒阅读内部书籍、唱神话诗歌、听录音材料,在此基础上将“神话”作为日常生活的准则,用“神话”来与其他信徒聚会“交通”,并通过掌握“神话”以发展下线,拉拢他人入教、“传福音”。

“全能神”强调要将“神话”贯穿到信徒的日常生活,套用其内部资料《话在肉身显现》中的话来说就是:“在整个国度时代神都用话语来作工,以话语来达到作工效果,他不显神迹也不显异能,只用话语来作工”。“只有神的话语才能供应人的生命,只有神的话才能给人光明、给人实行的路,尤其在国度时代。只要你不离开神话的实际,天天吃喝神的话,神就能成全你”。

调查显示,大多数“全能神”成员说话交谈中不时提到“神话”,可见其对“神话”的熟悉程度和盲目崇拜。

而在“吃喝神话”的过程中,信徒们很容易潜移默化地接受了“神话”。此外,信徒在与其他信徒的“交通”中不断重复“神话”的内容,用“神话”来引导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这与“洗脑”有极为相似之处,正是在反复“吃喝神话”的活动中,信徒们不知不觉陷入该邪教组织的控制。信徒们将“神话”视为真理,并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神话”的要求来行动,无形中将“神话”内化为自我的行为准则,从而绝对服从该邪教组织。

③“见证”威胁实施人身控制

“见证”这一词语在宗教界有着特定的涵义,其出自《以赛亚书》,是作为与“救赎”相关的名词来用的。基督教界人士指出,见证的动机是要神得着荣耀,如果所说的与神的救赎、与自己的悔改无关,哪怕说得再天花乱坠,也不叫见证,有些见证主要含有功利色彩,并没有神的救赎,则要小心提防,以免走上岔道,甚至误入邪教。

而在“全能神”看来,“见证”则是指信者得福,不信者受惩罚。其“见证”资料指出:只有信此教才能保平安、才能在新时代里成为得胜者,否则会遭到神的抛弃甚至击杀。其信徒聚会“交通”过程中,讲“见证”是一项重要议程,但所讲内容不过是以讹传讹,荒诞不经。例如,有的信徒说:“跟你说个事,这都是姊妹们‘交通’时候说的真事!有个农村的姊妹也信这位神,她丈夫就老是反对她信,别的兄弟姊妹一来她家聚会,她丈夫就要骂人。这位姊妹就叫他不要阻拦她信,不然会遭到神的惩罚。有一天,这个姊妹家里来了人,就把门关上‘交通’。她丈夫就起了坏心,把常来聚会的人名字写在一张纸条上揣在怀里,要去揭发他们。就在他去的路上,他骑车栽进沟里给淹死了。你说巧不巧啊,就是他家门口的路,天天都要走的,就那天栽沟里了!你看,叫他不要阻拦了,他还写个纸条要去揭发人家,神能让他得逞吗?!凡是阻拦别人信神的,神都要惩罚他!”类似的“见证”在“全能神”官方网站上还有很多,大多是讲述不信此教或者阻拦别人信此教的人是如何遭受神的惩罚的,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功利性,与神救赎人、人自我悔改无半点关联,一些信徒正是在这种恐吓中害怕受到惩罚而信教的。

④“行政诫命”打击“动摇分子”

通过频繁隐蔽的“交通”以及恐吓性的“见证”,“全能神”使该教信徒共同持有一种亚文化,在对世俗生活与教会内事务的不作区分中,信徒们放弃了世俗生活的独立自主性,逐步将教条主义的规则视为真理奉行,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但即使如此,“全能神”邪教头目们觉得还不够,为恐吓、惩治他们中间的“背叛者”、“动摇分子”,还制定了一套所谓“国度时代的宪法”、“行政及诫命”,用世俗的制度及帮派规章来稳固、管理他们的邪教组织。例如,“对于不信我的,我放在一边,任其乱说乱作,到最后我彻底惩罚他,收拾他……”,“现在我把我的行政颁布给你们(从颁布之日开始实行,针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刑罚),我说到做到,一切都在我的身上,谁若疑惑必遭击杀,没有考虑余地,立刻斩草除根,除去我心头之恨(从此得到印证,谁遭击杀,必不是我国中的一员,必是撒旦的后代)。”如此的阴森恐怖,完全是江湖盗匪的恶人语气,与其他恐怖邪教对付手下人的做法一模一样。

不但对背叛者手段毒辣,对反对、阻止他们的人,“全能神”的手段也非常毒辣凶残。在河南省就曾发生数起“全能神”歹徒毒打、残害基督徒的事件。这些基督徒均是为了抵制“全能神”而遭受邪教组织的严重伤害,被伤害的人,腿断胳膊折,有的耳朵还被割掉,其情景惨不忍睹,充分暴露了该邪教组织的残暴、没有人性。

⑤“卸磨杀驴”信徒万劫不复

如果说背叛“全能神”的人所受到的“惩治”十分恐怖,那对他们唯命是从的信徒们则更加可怜,他们非但没有“得福”,而且可以说是万劫不复。

例如,《话在肉身显现》说道:“为我效完力的人,要老老实实地退去,不得吵吵闹闹,小心我收拾你……因着时代的转移,我的工作步伐也大不相同,因着上作的需要,我需要的人也不同,该舍的就舍,该砍的就砍,该杀的就杀,该留下的必须留下,这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谁也改变不了,必须按着我的来。……我的话就是权柄,谁改动谁就触犯刑罚,必遭我击杀,严重的断送自己的性命。”

在如此恶毒恐怖的恐吓和凶狠残暴的打击之下,信徒们不敢有半刻停顿,只能按该组织说的做,不能有半分迟疑,更不能有丝毫怀疑,完全失去“自我”,彻底成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招之则来、挥之则去的利用工具。

(10)“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精神暴力

“全能神”以极端手段残人身体、杀害生命,罪行桩桩、血债累累,人们多有揭露。如果说这是滥施肉体暴力,那么该邪教在实施精神暴力方面也毫不逊色。

首先,“全能神”对信徒大发淫威,滥施精神暴力。

精神恐吓是一切邪教控制信徒的共同手段,“全能神”在这方面尤为突出。

——“全能神”的教义充斥着“必杀咒”。

《话在肉身显现》中,该邪教“主神”威胁信徒“小心我收拾你”,“该舍的就舍,该砍的就砍,该杀的就杀”,声称“我的话就是权柄,谁改动谁就触犯刑罚,必遭我击杀,严重的断送自己的性命”,还强调“谁也改变不了,必须按着我的来”。这就是说,生杀予夺完全取决于最高的“全能神”。虽然,所谓的“神惩”不过是恐吓,但是这种“必杀咒”对邪教成员的“心灵虐杀”作用绝不可小视。

——“全能神”的教义充斥着“惩叛咒”。

对于叛教者,“全能神”实施的是精神与肉体的双重惩戒,《神隐秘的作工》中宣称:“神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曾口头对他忠心却背叛他的叛徒,这样的人将受到灵魂肉体都受惩罚的报应,……神将在审判期间把作恶多端的人放在了邪灵群居之地让其任意毁坏其肉体,他们的肉体散发着死尸的味道,这是他们应有的报应。”在这里,“任意毁坏其肉体”既是一种肉体的惩罚,也是一种精神的恐吓,因为只要现实中不是由暴徒实施实体的杀伤,所谓的“神惩”不过是吹牛而已,其主要作用还在于精神的威胁。与此相配合,“全能神”邪教头目为恐吓“动摇者”、惩治“背叛者”,还制定了一套所谓“国度时代的宪法”、“行政及诫命”,用类似世俗的“法律制度”及帮派规章来稳固、管理他们的邪教组织。这些“法规”对信徒同样具有相当厉害的精神震慑力。

——保证书、毒誓是“全能神”信徒的精神枷锁。

“全能神”的入教仪式,既简单又实用,主要是让新入伙者“自愿”签订一纸“保证书”,当着中介人(邪教徒)作出“庄严宣誓”。“保证书”的大致内容是:一旦泄密,全家死光,本人遭殃,会受到“神”极其严厉、恐怖的惩罚,甚至被“神”击杀。一顶“犹大”的帽子压得信徒大气不敢出一声。对于迷信者来说,诅咒发誓是灵验的,若心生悔意、意欲退出,就保不准会遭到惩罚乃至“击杀”。于是,一旦发了毒誓,也就给自己套上了难以摆脱的精神枷锁。此外,据知情人披露,“全能神”要求入教者不能将“保证书”给别人看,否则会遭到“神惩”,比如全家会死于各种灾祸。这种精神上的恐惧感,如同无法摆脱的梦魇,时时缠身。严重者会导致禁不住恐吓而自我了结,安徽的卢庆菊迫于“全能神”的“惩叛”威胁投水自尽(《全能神逼我舅妈自杀身亡》),浙江的吕某受到“毒誓必验”的威胁而跳崖自尽(《听信“世界末日”传言不少荒诞闹剧上演》),就是这方面的例证。

其次,“全能神”对常人大放厥词,百般威胁恐吓。

邪教骗子清楚地知道,人们对于“全能神”的态度,粗略地划分不外三种:相信,不相信,半信半疑。在不相信的人当中,又可粗分为坚决抵制、反对和不管闲事两类。于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地盘、争“市场”,该邪教也需要对常人实施精神暴力,即使不能迫其就范,也会令之心存忌惮。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编造“五类人”邪说,威吓不信“全能神”的人。

传统正教都是慈悲为怀,普度众生,邪教则是奉行“顺昌逆亡”逻辑。“全能神”编造了“五类人”,依次是:“众长子”、“众子”、“子民”、“效力的”、“灭亡的”。前三类或者天生高贵,或者接受了“全能神”的征服、收编。第四类“效力的”只信耶稣,长期抵挡“全能神”,当然没好果子吃的;如知改悔,还有一条生路。最惨的是第五类“灭亡的”,即一直不信“全能神”,抵挡到底的,“将在硫磺火湖中永远受刑罚”。一句话,谁坚持不相信全能神,就只有遭受“神的惩罚”,而且是生不如死式的惩罚——“在硫磺火湖中永远受刑罚”。这种惩罚比一死了之要厉害百倍,愚昧而胆小者岂有不怕的?

——在发展信徒的同时,宣扬“神惩”来胁迫常人。

“全能神”的许多“经训”既针对信徒,也通过信徒影响常人。比如:“对于不信我的,我放在一边,任其乱说乱作,到最后我彻底惩罚他,收拾他……”,“现在我把我的行政颁布给你们(从颁布之日开始实行,针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刑罚),我说到做到,一切都在我的身上,谁若疑惑必遭击杀,没有考虑余地,立刻斩草除根,除去我心头之恨(从此得到印证,谁遭击杀,必不是我国中的一员,必是撒旦的后代)。”这些充满戾气和杀气的恐吓语,通过信徒的“传福音”频繁地刺激常人的耳鼓和大脑,不能说没有一点作用。

——直接向反对“全能神”的常人发出恐吓信号。

关于邪教“护法队”的肉体暴力(如围殴警察等)此处不论,仅就精神暴力而言,最近围绕邪教导演的“世界末日”闹剧,就发生了“全能神”信徒威胁媒体人员的恶性事件。陕西“大秦网”资深编辑刘栎毓,12月14日在腾讯微博发表博文,称他因批判“全能神”邪教鼓吹“世界末日”遭到该邪教人员威胁,并公布了此人的QQ号。双方的简短对话如下:“速速把你们大秦网污蔑我们万物之神全能神的文章删掉。”“你是哪位?”“你不要问我是谁。速速删去,不然后果自负!”“那好我等着。”“神会惩罚你的!”刘栎毓的博文一发出,网友的转播和评论当天即达300多条,纷纷表达了对邪教扰乱社会、危害民众的愤慨。(参见凯风网2012-12-18秦风文)

综上,“全能神”是一个崇尚暴力、奉行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邪教,如果说它的肉体暴力致人“明伤”,那么它的精神暴力会致人“暗伤”。我国部分文化落后地区邪教孳生蔓延,部分基层干部对“全能神”的倒行逆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与他们受到邪教精神恐吓后心存忌惮不无关系。(参见,钝剑《农村邪教组织猖獗,村干部不怕出问题》,《环球时报》2012年12月22日)很显然,只有用科学思想武装民众,消除愚昧,才能抵御邪教精神暴力的侵害。

3、全范围教会

“全范围教会”又称“生命会”、“哭哭派”、“懊悔派”、“重生派”,该邪教组织是由河南省镇平县基督教徒徐永泽于1984年4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建立的。徐永泽1966年因组织“孕育学社”(当时被定为反革命组织)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1977年潜回河南,从事非法传教活动。1983年因参加“呼喊派”活动,被检察机关批捕,1984年在平顶山市郊区建立“全范围教会”。他将“全范围”解释为“大、广、深”,意即包括地球上所有重生得救的人们。该组织以《教会基本建造草案》为纲领,提出“实现中国文化基督化、全国福音化、教会基督化的国度,与主一同掌权”。宣扬“信主不等于拯救灵魂”,要在聚会时大声哭泣,表示“向主忏悔认罪”,才能“重生得救”。2000年以来,我市处置“全范围教会”邪教案件20多起。

“全范围教会”的活动特点及危害:

(1)积极培养骨干,派往各地“开荒布道”。举办各种各样的培训班是“全范围教会”发展成员、培养“传教”骨干的主要途径。

(2)每天聚会,煽动狂热。聚会中除了祷告、唱自编的圣歌,还嚎啕大哭,以表示对所犯罪孽的忏悔,求得耶稣宽恕,使信徒们“重生得救”。

(3)煽动信徒敌视党和政府,分裂“三自”爱国会。“全范围教会”的根本目标是使“全国福音化,教会国度化,中国文化基督化”,他们把党和政府视为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些骨干分子在聚会时宣传“听神的不听人的”,煽动信徒“与那些执掌政权的恶魔征战”。

(4)散布谣言邪说,扰乱社会秩序。一些骨干大肆宣扬“世界将到尽头,灾难就要降临”的谣言,胁迫群众“如不信主,就要下地狱”,鼓吹“信主能治病、免灾、保平安”。

(5)同境外宗教中的敌对势力勾结。

“全范围教会”主要宣传品:

《十架救恩》、《是否永不灭亡》、《祈祷出来的能力》、《基督教教义史》、《圣经真理百课》、《真理之光》、《万王之王》、《青年丛书》、《新疆承本》等。

4、观音法门

“观音法门”邪教组织是英籍华人张兰君(释清海)于1988年在台湾以“中华民国禅定学会”名义注册创立的,1989年开始向大陆渗透,其非法活动蔓延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释清海把“观音法门”与佛教中的观音法门(佛教修行法门)混为一谈,标榜自己是“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安拉真主等,声称“如果我不是佛,其它任何人再也无法成佛了”,神化自己。她散布攻击、推翻共产党的言论,称“人类是无法接受共产观念的,否则,我们会退回没有文明的时代”。近年来,“观音法门”邪教组织进一步加大了向境内的宣传渗透,在境外指挥下,境内“观音法门”邪教组织人员刻意掩饰其邪教背景,以“素食救地球”相标榜,以开办“爱家”素食连锁店等方式从事扩大组织、聚敛钱财的非法活动,以合法掩护非法;以健体强身,消灾治病为名,发展信徒;以投资名义,建立渗透据点,聚集信徒;以旅游、探亲名义频繁派人入境,建立“共修”聚会点,组织“练功”、“打坐”、“共修”等非法聚会,为信徒“印心”,颁发“证书”等。策动境内信徒出境参加在台湾、泰国、马来西亚等地“青海无上师”(所谓的“在世活佛”)的晋见和参拜活动。

“观音法门”宣扬的主要邪说和活动方式:

“观音法门”没有系统经典,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其观点大多是释清海根据本人的理解和需要,对其他宗教观点的阐释。其邪说主要是:

(1)宣扬对释清海的崇拜。释清海自称“清海无上师”,将释迦牟尼、耶稣基督、安拉真主等“圣人”说成是修行路上已有经验的明师,她本人也是已有经验的明师。并宣称“‘观音法门’”是唯一成佛的法门,只要诚心,即刻开悟,可以得到最高等级”。她还说:“如果我不是佛,其他任何人再也无法成佛了”,“念清海无上师法号,吃素食100天,再由师父‘印心’、‘开悟’,将来可以得救、解脱、修行成佛”。

(2)“观音法门”不设固定活动场所。释清海称,她从小到寺庙、教学读经、礼拜,但没有得到“启示”。认为“观音法门是苦行僧,没有宇宙,四海为家,人心就是佛,人的身体就是宇宙”。“观音法门”的活动主要是“打坐”和“同修”聚会交流体会。

(3)该组织主要渗透方式:一是以旅游、探亲名义派人入境,传播“观音法门”,建立“共修”聚会点,为信徒“印心”,颁发“证书”;二是在内地投资,建立渗透据点。该组织在全国开办加盟素食连锁店,以此为掩护,向各地运送该组织的宣传品。三是以健体强身、消灾治病为名,宣扬“观音法门”观点,发展信徒;四是在内地寺庙中,发展僧侣加入该组织。

“观音法门”主要宣传品:《清海无上师》、《观音法门周刊》、《甘露法语》、《人生宇宙ABC》、《即刻开悟》、《无子书》、《印心手册》、《师傅讲故事》、《和平之道》等。

5、中华养生益智功(简称“中功”)

“中华养生益智功”简称“中功”,由张宏堡于1987年在北京创立。张宏宝又名张洪堡,化名王行祥、皇浦阳,男,1954年1月5日生,哈尔滨人。1994年6月17日,张持用化名办理的护照赴澳大利亚,1996年至2000年初,张主要居住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2001年从缅甸逃往美国,2001年6月获美国“政治庇护”,2005年,美国有关部门给其发放了绿卡,并称其为“中国精神运动的领袖”。2006年7月31日因车祸在美国死亡。

(1)“中功”组织的演变

1985年至1987年张宏堡在北京钢铁学院学习期间,兼学中华气功学院气功专业,同时开始“中功”功法创编活动,1987年8月毕业后,张很快推出了“中功”,成立了“北京海淀气功科学研究所”,并开始在社会上传功。1990年,他在四川省都江堰市建立“国际生命科学院总部”,同年8月,又以“国际生命科学院”的名义在重庆设立“重庆国际生命科技大学”。1992年6月,他在重庆设立了“中功”组织的第一个企业“重庆国际生命科技实业总公司”,同年,又在陕西省设立了“黄河养生用品有限公司”,1994年在重庆设立了“南川金佛山高科技实业公司”。1995年3月,“重庆国际生命科技实业总公司”和“都江堰国际生命科学院”以股权制的方式出资,在天津设立了“麒麟集团有限公司”,对外称“中功”组织总部。1996年1月,张宏宝将1994年在陕西省设立的“西安麒麟科工贸有限公司”迁入天津市保税区,更名为“天津泰威克技工贸有限公司”,并先后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多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功”组织的龙头企业。至此,“中功”组织以合法企业的形式,实现了在全国各省、市、县设立机构的计划。

“中功”组织以企业为外在的表现形式,麒麟集团董事会为“中功”组织的最高领导层,下设执委会、监委会和财委会,有西南、西北、华东、华南、华北、东北六大市场开拓部,在市场部下设省、市、县各级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学校、医院和科研所,县级公司以下设辅导站,在北京、四川、重庆、陕西、广东、湖南、安徽、辽宁等地建有多个基地,形成了覆盖全国、组织严密的网络体系,并在泰国、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1999年5月,“中功”组织在全国大范围投寄、散发署名“李克江”、“卫真”的煽动性信件,公安机关抓住这一时机,根据涉嫌非法经营、偷逃税达数亿元等违法犯罪事实,对“中功”组织予以严厉打击,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摧毁了其国内组织体系和机构,依法惩处了一批涉嫌违法犯罪的骨干成员,有效地遏制了“中功”组织在全国蔓延发展的势头。

(2)“中功”在境外的组织及活动情况

2000年1月28日,张宏堡从缅甸逃往美国,于2001年6月17日获得美国“政治庇护”。同年6月21日,张与王希哲、魏京生等“中国民主党”、“民运”头目及重要骨干在华盛顿成立了“中国反政治迫害同盟”,宣称“要尽可能与更多的社会进步力量结成同盟,建立最广泛的反暴政战线,与中国政府作坚决斗争”。2002年11月,张宏堡在美国华盛顿特区注册登记成立“中国影子政府”,并于2003年8月8日(8月8日被“中功”人员称为“8.8节”,即“中功”创立日)公开宣告成立,张宏堡自任总统,下设12个委员会。同时,张宏堡还提出了修改中国宪法的“八大动议”和一系列政治主张。特别是2005年以来,张宏堡等人抛出一系列反动文章,鼓动境内外“民运”、“中功”、“法轮功”与“台独”、“藏独”等敌对组织合作,进一步制造影响,对我大肆进行破坏活动。境外“中功”组织已沦为与我对抗的“反对派”。

“中功”组织在境外的主要活动方式:一是建立境外指挥机构,频繁向境内发布指令。二是与“民运”、“法轮功”等敌对组织勾结,不断进行破坏活动。三是建立网站,大肆进行勾联、指挥和宣传煽动。

“中功”组织在境外建立的主要网站及宣传的内容:2000年底,闫庆新(原“中功”组织二号人物,2003年3月与张宏堡分裂)等在美国建立了“中功”组织的第一个网站—“国际中功总会”网站。2001年以后,陆续产生了“中国麒麟”、“麒麟文化”、“麒麟禅堂网”、“天华文化网”、“天华之光”、“天华人”、“天宇网”、“中功友好网”、“张宏堡文集”、“我们的家园”、“玄极科学”、“悟道净士”、“生命科学麒麟站”、“金麒麟”等14个网站,逐步形成了境外“中功”组织网上指挥和宣传煽动体系。其网上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大肆诋毁我党、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恶毒攻击我取缔和查处“中功”组织的政策。二是积极传达张宏堡及境外“中功”组织指令。三是大量刊载宣传“中功”的文章、案例,极力美化“中功”组织,继续蒙骗练习者,企图进一步扩大影响。

(3)“中功”组织在境内的主要活动方式

受境外指挥煽动的影响,境内“中功”组织活动不断出现反弹。表现出政治倾向明显、组织化程度高、活动手法多样、现实危害凸显等特点。一是有组织的地下活动是“中功”恢复的主要表现形式。二是宣传煽动是“中功”恢复组织活动的重要手段。三是串联聚会、聚集练功和办班传功是“中功”恢复活动的基本方式。四是制售功法书籍资料和信息产品,开办经济实体、参与传销等“以商养功”活动是“中功”恢复组织活动的重要方式。一方面,一些“中功”骨干又开始生产原组织的“信息”产品,并采用传销方式发展练功成员,一边销售产品,一边恢复组织活动,另一方面,一些“中功”人员通过开办按摩院、诊所、保健品商店、保健休闲场所、信息服务中心、文化研究会等经济实体,不断进行“以商养功”活动。

(4)“中功”的主要问题

为加强对“中功”组织的控制,张宏堡建立了严格的机构负责人异地任职制度,并对机构负责人频繁调动。他还制定了严格的门礼门规,并设立了“特检处”、“护法队”,在全国范围内监视、处罚不俯首听命,不尊重“宗师”的弟子。在社会危害方面,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①具有明显的政治企图。一是公开宣布成立“中国影子政府”,要求修改宪法,摒弃马列主义,引进“三权分立”制度。二是公然与“民运”、“法轮功”等境外敌对组织合流,不断向“民运”骨干提供活动经费,并用“中功”媒体帮助“法轮功”扩大宣传。三是不断向境内发布指令,要求弟子“奋起反击”。四是频繁发表煽动性文章,对我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攻击,鼓动境内“中功”人员效仿“法轮功”人员退党、闹事。“中功”从成立之日起,就四处鼓吹:马列主义已经过时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功”理论。他们宣称“孙中山推翻满清,办了个军校;蒋介石搞国民革命办了个‘黄埔军校’;共产党抗日办了个‘抗大’,我们要办各种班,我们的研究生班就是‘黄埔军校’”。

②创立了一套以唯心主义、有神论为基础,反社会、反科学的理论体系。“中功”的理论基础是张宏堡确定的“麒麟文化”,其理论基点是麒麟哲学。张称,宇宙万物都是由阴阳二种物质构成的。对人来说,肉体为阳,精神、灵魂、心能为阴,阴性物质以波的形式存在,当这种阴性物质在另一个时空上与另一个阳性物质结合时,它就产生一种新的生命,由此,得出神是存在的。张还借此鼓吹,练“中功”就是在寻找把握阴阳的途径,获得人在身心两者间的高层次自由解放。

③以练功为名,骗钱害命。

④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

(5)“中功”组织的主要宣传品

“中功”组织的宣传品有书籍、录音带、录像带等。书籍主要有:《中华养生益智功》1-4部功、《中华养生益智共1-4部功总辅导》、《麒麟文化》、《麒麟文化荟萃》、《中国麒麟功画》、《特医》、《中国特医医案》、《另一类声音》、《静修秘要》、《自然的萧声—张宏堡和他的麒麟文化体系》、《练功指南》等。录音带主要有:《中华养生益智功》1-4部功、《中华养生益智功松静功舞》、《六字真音》、《养生益智音乐采光曲》、《中华养生益智功金塔桩》、《中华养生益智功功乐》、《中国养生益智功高级功法系列教学带》、《特医祖师练功带》、《大道之理与生命科学系列教学带1-4》、《特医祖师张宏堡》、《麒麟系列功乐带》、《春意盎然日月行歌》、《麒麟文化专题节目精选》、《中华养生益智功动功表演曲》等。录像带有《中华养生益智功》1-4部功、《中国养生益智功高级功法系列教学带》、《张宏堡系列报告大道之理与生命科学(1-3)》、《横空出世金麒麟》、《一个现代神话的故事》、《龙狮迎回归麒麟送吉祥》、《长功带》、《拜师会专用录像带》等。

6、菩提功

“菩提功”组织全称是“菩提功研究会”,由狄玉明(男,1960年生,河北省武邑县人,住广东省番禺市大石镇)于1991年在北京创立,总部(菩提功研究会)设在广州。

(1)“菩提功”的组织演变

“菩提功”在1991年创立后,1994年4月在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注册,性质为学术性团体,主要从事气功理论研究,普及功法和咨询服务。1996年11月被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吸收为团体会员,并在民政部备案。1998年初,该功总部由北京迁至大连,1999年2月又由大连迁至广州。在传功过程中,狄玉明违反有关规定,在广州、青岛等地设立“菩提功”传功基地,在北京、河北、天津、浙江、山西、广东、辽宁、江苏、山东、广西、甘肃、云南、上海、河南、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内蒙、陕西、吉林、福建、贵州、西藏、黑龙江、重庆等26个省、市设有学校、培训班等多个分支机构。从组织结构上看,可分为四类:一是各地公司,主要生产练功物品、信息物等。二是各地研究会、办事处、培训中心,共有30个。三是西北、东北、华北、浙江、山东、云贵、广东、江西八大传功队。四是各地培训基地。其中,最大的是北戴河培训基地,其次是山东淄博培训基地。

(2)“菩提功”的功法理论及主要书籍

“菩提功”宣扬的宗旨是:“我为人人无私奉献,完善自身,贡献于民”。提倡“我为人人,不求人人为我”,自称为佛家上乘的修炼大法。它宣称凡修炼“菩提功”者,只要坚持看“菩提功”的书籍,听“菩提功”的录音,看“菩提功”的录像,就可以祛病健身,调理他人身体,激发大脑潜能,开发所谓“遥诊”、“遥治”、“预测”等特异功能。近年来,狄玉明为增强其所谓功法功理内容的宗教色彩,将“菩提功”改为“菩提法门”,宣扬“菩提法门”是心性的修持,是度人成佛最直接、方便、快捷的法门。

“菩提功”的主要书籍有:《菩提荟萃》、《神奇菩提功》、《绝唱---狄玉明菩提功大纪实》、《一代神奇狄玉明》、《菩提之光》、《觉悟》、《莲花生大士心咒》、《颂佛》、《唐卡的故事》、《般若密咒》、《袈裟》等。

(3)“菩提功”境外主要活动方式

1999年,狄玉明逃到加拿大,继续加大对国内活动的指挥力度,不断煽动境内外“弟子”恢复“菩提功”组织活动。①加紧进行境外组织体系建设。目前,已在加拿大、美国、法国、荷兰、新加坡和香港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组织机构。其境外最高指挥机构是“菩提法门协会”,下设“菩提法门学院”及“菩提禅修中心”。境外“菩提功”组织借助上述机构频繁对国内发布指令。②建立的指挥宣传渠道是,除公布“菩提功”美国热线电话外,2003年8月又开通了法国热线。同时,还建立网站和大量的电子邮箱,刊登狄玉明的“菩提开示”、“讲法”等文章和“菩提功”宣传资料,并不断向国内弟子发出指令,要求“忠于师父”,坚持练功。目前,“菩提功”组织已在境外建立了“菩提法门”、“菩提在线”、“菩提的网”、“菩提天空”、“菩提人生”、“菩提园、”“菩提树”、“我心中的金菩提”、“西欧菩提”、“金菩提”、“莲花飘荡网”、“白衣网站”、“清凉好望角”等13个网站。③不断发表新经文,加强对弟子的精神控制。④极力扩大其组织影响。2005年以来,狄玉明利用境外7个网站推出了其所谓思想之作《袈裟》,要求境内“菩提功”人员采用“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发行。此后,又推出《觉悟》、《佛师佛语荟萃》、《莲花生大士心咒》、《颂佛》、《唐卡的故事》、《般若波罗密多心经》等系列宣传资料电子版本,鼓动境内弟子下载、印刷、广泛传播。⑤巧立名目,敛取国内弟子钱财。除修建道场、博物馆,拍卖个人信息物、造玉佛等名义募集资金外,2004年以来,狄玉明又以收取供养费、为“印度洋海啸”捐款、“发心”募捐、推销唐卡、举办“禅修班”等名目不断敛取国内弟子钱财。

(4)“菩提功”境内主要活动方式

在狄玉明及境外“菩提功”组织的指挥煽动下,境内“菩提功”活动不断升级,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募集资金。自2002年以来,国内20多个省区市“菩提功”人员为狄玉明募集资金活动接连发生,不仅捐款人数多、款额大,而且募集速度快。呈现出多头联系、多头募捐、多头转移资金的特点。为逃避打击,这些人还将转移资金的方式由原来通过地下钱庄输出转移为“境外遥控指挥、指派中间人转移,直接传递现金”的方式。部分“菩提功”人员还企图向狄当面奉献“功德费”。②网上勾联、串联和宣传煽动。③制售、传播“菩提功”宣传品和信息产品。④秘密串联和聚集练功。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均已发现“菩提功”人员秘密串联和聚集活动,他们互相传递功法资料和宣传品,交流练功体会,有的还积极探讨组织发展方式。此外,国内部分“菩提功”骨干被打击后,不断改变活动手法,将练功点转移到道教、佛教场所或以经营的杂货点为据点,纠集“菩提功”人员继续活动。

(十二)如何自觉防范和抵制邪教?

1、收到邪教组织的反宣信函、传真或者传单、书刊、光盘等物品,不要自行销毁或随意丢弃,也不要交给其他人阅读观看,而应尽快上交单位保卫部门、村委会或社区,并说明发现反宣品的时间、地点等情况,由单位、村里或社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接到邪教组织打来的反宣电话时,可以当即表明自己不听、不信的立场,并尽可能与其少答茬。如果对方再次或者反复打来电话进行骚扰,可直接予以挂断。电话机有来电显示功能的,可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并及时向单位保卫部门、村委会或社区报告。

3、如果收到邪教组织发送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可以在向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报告后自行及时删除,切不可擅自转发扩散此类短信和邮件,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出国、出境遇到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活动时,应沉着冷静,态度坚决,做到“不理睬、不答复、不参与、不接受、不传播、不上钩”。一旦受到邪教人员的纠缠和围攻,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可向当地警察局或旅游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5、偶尔收听、收看到邪教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误入邪教组织的网站,应及时退出。如果在网络聊天室看到有人散布邪教组织的言论,应及时告知网络管理员将其删除。发现自己的身份被邪教组织盗用,要站出来公开驳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如果接到境外可疑团体和媒体发来的征文、竞赛、学术研讨等活动的通知或邀请函,可先向当地反邪教工作部门或公安机关咨询,弄清是否为邪教及其所辖团体和媒体组织的活动,以免被其所利用和炒作。

7、如果家里有人出现附合、认同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苗头和倾向,则要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向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谈危害,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避免上当受骗。同时,要劝说在国(境)外的家人提防邪教的侵蚀,更不要让子女就读“明慧学校”、“东方大学”等境外邪教组织开办的学校。

8、发现邪教人员正在进行串联聚会、张贴散发反宣品等违法活动时,可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也可用其他方式向当地派出所或基层组织报告。如确有把握制服对象,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也可直接将其抓获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

举报有奖!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防范、抑制邪教,同邪教作斗争的积极性,搞好群防群治,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邪教分子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精准、有效打击,我办将长期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广大居民群众发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邪教分子搞非法聚会、聚集活动,恶意散布、传播反动政治谣言,张贴、悬挂、喷涂反动标语,散发有邪教内容的年历、光碟、传单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举报。

凡当场抓获邪教分子,或举报后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对侦破邪教案件、抓获违法犯罪邪教分子提供了重要线索和有效证据的有功举报人,市防范办将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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