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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基本常识110问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50:34 0 邪教 法轮功 有期徒刑

1我国有关法律对邪教组织是如何界定的?(1)

2邪教产生的原因是什么?(1)

3邪教的本质是什么?(3)

4邪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5)

5邪教是怎样搞“教主”崇拜的?(6)

6邪教是怎样实施精神控制的?(6)

7邪教是怎样编造邪说的?(7)

8邪教是怎样聚敛财物的?(7)

9邪教是怎样秘密结社的?(8)

10邪教的社会危害主要有哪些?(8)

11国外有哪些影响较大的邪教?(9)

12“法轮功”邪教的反动政治本质表现在哪些方面?(10)

13境外“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11)

14境内“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12)

15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有哪些反动宣传媒体?(13)

16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神韵”演出是在传播中华文化吗?(14)

17什么是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目前在我国活动的有哪些?(15)

18冒用佛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16)

19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17)

20如何理解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18)

二、依法惩治邪教

21邪教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些规定?(20)

22哪些邪教活动应以犯罪论处?(2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邪教犯罪活动有何处罚规定?(22)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邪教违法活动有何处罚规定?(23)

25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应受到何种处罚?(24)

26利用邪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5)

27利用邪教煽动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5)

28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6)

29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标识或带有邪教标识的其他物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7)

30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9)

31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9)

32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0)

33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1)

34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1)

35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2)

36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3)

3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5)

38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6)

39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6)

40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应给予何种处罚?(37)

41邪教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8)

42邪教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9)

43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2)

44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43)

45利用邪教以迷信、歪理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4)

46利用邪教以各种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6)

47利用邪教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自杀、自残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7)

48邪教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8)

49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50)

50邪教犯罪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51)

51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违反什么法规?应受到何种处罚?(51)

52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应受到何种处罚?(52)

三、加强法制教育

53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4)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55)

55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57)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如何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57)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防范邪教向青少年渗透有何规定?(58)

58什么是“法律六进”?(58)

59如何在“法律进机关”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59)

60如何在“法律进乡村”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59)

61如何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0)

62如何在“法律进学校”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0)

63如何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1)

64如何在“法律进单位”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1)

65基层党组织如何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2)

66群团组织在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62)

67如何运用基层文化宣传阵地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2)

68处理邪教问题为什么要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63)

69为什么对至今仍顽固痴迷“法轮功”的人员还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64)

70如何帮助被邪教裹胁人员融入社会正常生活?(65)

四、识别防范邪教

71.我国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有哪些?(67)

72怎样理解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67)

73法律法规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68)

74我国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哪些人?(69)

75邪教与宗教有什么区别?(69)

76如何区分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71)

77邪教为什么常常冒用气功的名义?(73)

78邪教与封建迷信有什么区别?(74)

79邪教崇拜的所谓“神”与宗教信仰中崇拜的“神”有何不同?(75)

80邪教为什么要用“末世论”来恐吓人?(75)

81邪教常用的骗人手法有哪些?(76)

82识别邪教的基本方法有哪些?(78)

83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怎么办?(79)

84发现邪教宣传品怎么办?(79)

85收到印有邪教宣传内容的人民币怎么办?(79)

86上网时发现邪教宣传内容怎么办?(80)

87接到宣扬邪教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怎么办?(80)

88亲属朋友被邪教裹胁时怎么办?(80)

89有人拉拢你参与邪教活动怎么办?(81)

90如何增强自身防范邪教能力?(81)

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节录)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3)

9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84)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5)

9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93)

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96)

9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96)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99)

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00)

9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00)

1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1)

1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4)

10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08)

103《宗教事务条例》(108)

104《印刷业管理条例》(109)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110)

10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11)

10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12)

108《健身气功管理办法》(113)

109《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113)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114)

一、邪教问题概述

1我国有关法律对邪教组织是如何界定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作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形成歪理邪说和组织;二是散布歪理邪说是其控制和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三是其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四是其组织是非法组织。

2邪教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邪教的产生具有多重复杂的原因。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的文化背景,致使邪教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宗教信仰的异化。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宗教都是回应社会中不同的信仰需求或者是精神上的需求。人们总是希望在精神上能有一块安静的乐土,希望有一个宣泄和倾诉的精神场所。传统宗教基本能满足人们这些精神上的要求,但信仰传统宗教所要达到的境界又让人们感到遥不可及,同时,许多人分不清什么是宗教,什么是邪教。邪教正是利用了人们信仰上的功利心理,冒用宗教名义,编造歪理邪说,诱骗有宗教信仰需求但又无宗教基本常识的人们进入“邪教王国”。这是邪教产生的“社会需要”基础。

第二,封建迷信的遗毒。众多国家都经历过长期的封建社会发展阶段,封建迷信思想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流传广泛,表现多样。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诸如请神降仙、占卜、抽签、打卦、测字、圆梦、择日、驱魔捉鬼、许愿、相面、算命等迷信思想,在短时期内难以根除,极易被邪教所利用,这是邪教产生的思想认识和社会心理基础。

第三,社会变迁的不适。无论富有还是贫穷,发达还是落后的国家,都处在社会变迁之中,这使得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们对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产生诸多疑惑、惆怅甚至失望;机遇的瞬息变化、难以捉摸,使那些自感无助的人祈求神灵的护佑。同时,由于社会变迁带来的社会结构、价值取向等变化,使邪教有了可利用的空间。

第四,国际环境的影响。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及方式也明显增多。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现代传媒的发展,各国邪教或异端教派会对我国产生影响,直接传入或对我国邪教的滋生起到催生作用,相互渗透,交叉感染。

3邪教的本质是什么?

第一,反人类。这是邪教本质的首要表现,集中体现在编造和散布“人类罪恶论”。妄言人类自身具有不可饶恕的罪恶,人们必将经过“大灾大难”,甚至“地球爆炸”、“人类毁灭”,煽动只有加入邪教才能得到拯救。鼓吹“人生宿命论”,以“人生灾难”、“人类劫难”摧垮人们的意志,主张人们放弃一切“执著心”,逃避现实,远离社会,听天由命。一旦其歪理邪说不能自圆其说,预言破灭时,往往采取残害其成员生命的方式,制造人间悲剧。

第二,反科学。现代科学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邪教反科学的本质,突出表现在他们宣扬的神秘主义和“教主”的所谓“神通”、“法术”上。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声称他有“预言能力”、“透视能力”、“透听能力”等等。美国的邪教组织“天堂之门”利用互联网传播歪理邪说,一心希望波普彗星能把他们带上天堂,幻想破灭后,数十人集体自杀。“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也吹嘘他可以“往来于宇宙各个不同的空间”。这些都是明显反科学的骗人鬼话。

第三,反社会。突出表现为逃避现实社会,对抗现实社会,破坏现实社会。邪教组织都把其小团体打造成一个封闭的社会,不准其成员与正常社会交往,将他们与正常社会隔绝起来。一旦邪教组织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对抗社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与现实社会严重对立。

第四,反政府。邪教的反政府本质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表现也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竭力散布“政府无用论”和“法律无用论”。宣扬政府面对自然灾害无能为力,鼓动人们只能依附邪教“教主”才能得救。李洪志鼓吹“全人类都归我管,我要管不了你,谁也管不了你”,“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全能神”邪教“教主”赵维山鼓动信徒“振作起来,舍去生命,舍去一切,不惜个人的得失,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指中国共产党)展开一场鱼死网破的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的国度。”公开煽动其成员与政府对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邪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第一,“教主”崇拜。邪教“教主”都极力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活着的“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诱骗邪教成员只能唯“教主”之命是从,为“教主”而生,为“教主”而死。

第二,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为达到使其成员对自己绝对忠心的邪恶目的,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进行精神控制,使其丧失独立判断能力,“进得来、出不去”。

第三,编造邪说。邪教“教主”宣扬具体的“世界末日论”、“人类灾难论”等歪理邪说,利用各种恐吓手段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其成员狂热地、盲目地追随邪教“教主”。

第四,聚敛钱财。邪教“教主”要求“成员要完全奉献”,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同时,高利润地销售其书籍、音像制品、练功用品等,从而暴富。

第五,秘密结社。邪教一般都以“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采用十分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等方式发展邪教成员。

第六,危害社会。突出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对抗,不仅威胁个体生命和群体利益,还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5邪教是怎样搞“教主”崇拜的?

邪教“教主”一开始就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就吹嘘自己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他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明,出言便是“经文”。在邪教“教主”的欺骗和蛊惑下,受“教主崇拜”心理的驱使,被邪教蒙蔽的人员对邪教“教主”顶礼膜拜,任其摆布、操纵。

6邪教是怎样实施精神控制的?

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其成员效忠自己的主要手段。邪教“教主”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使加入其非法组织的人员“进得来、出不去”,人人自危,从而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全能神”邪教恐吓信徒对于神只能是“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一丁点自己的意识”,“对神所作都百依百顺,没有任何怨言,不论断,不分析,更不研究,以至于你们都能对神顺服至死,像羊一样任神牵、任神杀,没有一点怨言”。同时鼓吹灾难来临,“全能神”的话“就是权柄”,不能改动,否则“必遭我击杀”。这种精神控制,是严密的组织控制、残酷的人身控制,使被控制人员意志消沉、精神麻木,丧失自我,失去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对邪教“教主”形成一种病态的执著依赖和疯狂迷信。

7邪教是怎样编造邪说的?

邪教组织要达到敛财、诱骗并控制成员等目的,都必然要编造一套歪理邪说,以便自我标榜,装点门面,欺世盗名,妖言惑众。最典型的是肆意编造和宣扬“末世论”,以“宇宙大爆炸”、“地球很快就要毁灭”等恐吓人。大肆渲染“现世恐怖论”,耸人听闻地说“现在的社会整体下滑”,“人如果再滑下去就面临毁灭、彻底毁灭”云云。在此基础上抛出“圆满”说,鼓吹只要修炼,就能够成为“无所不能”的“天国之人”。邪教“教主”自称是当今唯一的“救世主”,要按其指引的路去修炼,才能得救。大肆宣扬“真正修炼的人是不会得病的,也不会遇到什么危险”,其目的是让其成员俯首帖耳地依附于他。

8邪教是怎样聚敛财物的?

邪教组织要求其成员交纳“奉献款”,宣扬交得越多就越能得到“福报”,更快地进入“天国世界”,致使其成员变卖家产交“奉献款”,弄得家徒四壁。邪教组织常常组织开办各种“培训班”,收取高昂学费,或通过所谓“心理治疗”骗取高价的“治疗费”,或推销他们非法编印的图书、音像制品、标识物等获取高额利润,甚至开办“连锁店”兜售其“产品”,毫不费力地聚敛大量钱财,建立活动据点,以商养教。

9邪教是怎样秘密结社的?

一般都以邪教“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要求其成员断绝或疏远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绝对服从邪教“教主”,并通过发誓、赌咒或相互告发等手段,严禁他们脱离或背叛邪教组织。美国的“大卫教派”邪教组织建立的“骆驼山庄”,在山庄内囤积军火,自成体系。邪教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的管理控制制度,包括各级组织的撤并及人员的安排、任命等。采用十分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等活动方式发展邪教成员。有的还成立“护教团”,用暴力、恐怖手段防止成员“叛教”。

10邪教的社会危害主要有哪些?

邪教对于人类,不仅毒害人的肌体,而且侵蚀人的灵魂。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

第一,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第二,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第三,危害社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第四,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第五,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11国外有哪些影响较大的邪教?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的各种邪教传播非常迅速,因邪教而导致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的邪教组织有3000多个,美国就有1000多个。英国的邪教组织和异端教派有600多个,法国、比利时各有近200个,西班牙有200多个。意大利、德国、俄罗斯、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日本、韩国、加拿大,以及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都有邪教组织活动,并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天父的儿女”、“天堂之门”、“大卫教派”、“科学教派”,瑞士、法国、加拿大等国传播的“太阳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印度的“奥修静修会”,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等,都是世界公认的邪教组织。

12“法轮功”邪教的反动政治本质表现在哪些方面?

从2004年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抛出《九评共产党》(以下简称《九评》),煽动退党、退团、退队(以下简称“三退”)以来,“法轮功”邪教组织从所谓“不参与政治”到明确提出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大肆进行反华、反共活动,其反动政治本质暴露无遗。一是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敌视。《九评》蛊惑说:“从精神上肃清共产党的流毒,从心理上摆脱共产邪灵的控制,跳出恐惧的枷锁,放弃对共产党的一切幻想。”二是对中国和中国人民的背叛。李洪志鼓吹中国历代称“朝”不称“国”,“中国的真实意义是不存在的”,这显然是对中国文化的任意曲解,是对中国历史的极大歪曲,是对中国现实存在的根本否定,完全背叛了中国和中国人民。三是对西方反华势力和各种敌对势力的谄媚讨好。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不遗余力造谣滋事、诋毁中国。中国加入世贸,举办奥运会,“法轮功”邪教极力阻挠;西方反华势力在国际人权大会上提交反华议案,“法轮功”邪教为其提供“炮弹”,并组织力量在国际人权会议上闹事;利用“明慧网”等反动宣传媒体炒作国内热点敏感事件,散布政治谣言,成为西方反华势力的马前卒。四是不断进行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利用互联网发布指令,传递反动宣传品;利用手机短消息功能传播反动信息;利用自动传真机群发反动宣传品;拨打IP电话散布反动言论;张贴、散发、邮寄、投放反动标语、传单和光盘等。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邪教组织,而是国际反华势力所豢养,以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动政治组织。

13境外“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大打文化牌,以传播中华文化为招牌,以其组建的“神韵艺术团”为核心,大搞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每年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巡回演出,极力掩盖其邪教本质。

第二,组织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攻击我党和政府,围攻我驻外使领馆。

第三,干扰我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出访活动,在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或参加重大国际活动期间,调动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分子,举行游行示威,围追堵截,大肆干扰,损毁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四,企图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我周边国家打造成向我境内实施渗透的“桥头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大肆进行滋事活动。

第五,在我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在境外大搞反华反共活动,煽动境内人员进行违法活动,显示其利用价值和实力,谋求西方支持。

第六,利用“明慧网”、“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等反动宣传媒体和国际互联网电话公司提供的网络即时语音交流工具,炒作我热点敏感事件,散布政治谣言,蛊惑“讲真相”,对境内发动反宣渗透活动。

14境内“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进行反动宣传煽动。主要以制作、传播、散发反宣品,喷涂、张贴反宣标语,拨打骚扰电话,利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发反动信息;借助人民币的流通特性,在人民币上书写、盖印传播邪教歪理邪说和《九评》、“三退”等反动宣传内容并进行传播。

第二,组建地下组织。依托“明慧网”构建地下组织体系,直接接受境外指挥,利用互联网串联,进行邪教违法活动。

第三,与境外“法轮功”组织勾连实施捣乱破坏行为。在境外“法轮功”组织的授意下,大肆搜集有关地区热点、敏感事件及社会负面消息,编造所谓“事实”、“证据”,在境外“法轮功”反动宣传媒体上攻击我党和政府,威胁、恐吓、咒骂我党政干部和反邪教人士,在境内秘密发展成员,大肆进行反宣破坏活动。

15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有哪些反动宣传媒体?

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出于反华反共的需求,极力构建其反动宣传媒体,进行造谣煽动和反动宣传。如“明慧网”、“欧洲圆明网”、“亚太正悟网”、“澳洲光明网”、“正见网”、“新生网”、“放光明电视台”、“台湾放光明”、“明慧广播电台”、“明慧周报”等媒体,主要负责传达李洪志及“法轮功”总部指令。“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阿波罗网”、“人民报”、“看中国”、“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神州电影制片厂”等媒体,主要负责搞反华反共宣传。“明慧网”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专业性网站,负责传达李洪志及总部指令。“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曾经强调:“重大问题看明慧网的态度。”“明慧网”是境外“法轮功”邪教总部指挥境内外“法轮功”组织活动的重要渠道。“大纪元时报”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最重要的报纸和网络媒介。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曼哈顿中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用多种语言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免费发放,自称周发行量达百万份。“新唐人电视台”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全球拥有多个记者站,每年花费高达数百万美元租用四颗卫星,用英文和中文在全球播出。“新唐人电视台”雇佣演艺人员组成“神韵艺术团”,在全球以传播中华文化为名进行“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宣传和巡演。“新唐人电视台”自称是“服务于全球华人”的“独立公众媒体”,事实上是由“法轮功”邪教组织一手操控,传播邪教和进行反华宣传的工具。“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在加拿大、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拥有地方分台,以电台为依托的电台网站则开通汉语、越南语、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和韩语等语种子网。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除了拥有上述这些媒体外,还有“博大出版社”、“博大书局”、“明慧学校”等配合及辅助这些媒体进行宣传活动的组织和机构。

16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神韵”演出是在传播中华文化吗?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神韵”晚会原来叫“新唐人电视台全球华人新年联欢晚会”,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扩大影响、宣扬邪教、募集资金的一个舞台。自2006年起,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断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推出“神韵”演出。其演出的内容除少量的中国传统文化节目外,大量的是宣扬“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和诬蔑中国政府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节目。可以看出,完全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打着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幌子在招摇撞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歪曲中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为“神传文化”。代表作是“神韵”晚会的开篇节目《开创五千年文明》,宣扬的内容完全是在践踏中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二是宣传“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在大量的节目中,无一例外地歌颂了李洪志的“伟大”、“法轮功”的“神奇”,这完全是不折不扣地为“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进行的宣传。三是污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如舞剧《在迫害中我们屹然走在神的路上》、《威严与慈悲》、《了解真相是得救的希望》等均在编造“法轮功”练习者“受迫害”的故事,对中国政府和执法机关进行丑化。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神韵”演出根本就不是在传播中华文化,而是“法轮功”邪教组织以传播中华文化为幌子进行反华宣传、扩大影响并聚敛钱财的政治工具,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玷污和歪曲,是对观众的欺骗、愚弄和毒害。

17什么是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目前在我国活动的有哪些?

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在我国,先后有20余种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在活动。分别是:“门徒会”、“全能神”(又称“实际神”或“东方闪电”)、“呼喊派”、“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全范围教会”、“灵仙真佛宗”、“被立王”、“圆顿法门”、“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华南教会”、“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简称“血水圣灵”)、“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能力主”、“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等,上述邪教有些基本停止了活动,有些转变或派生出了新的变异组织。目前,活动突出的主要有“全能神”、“门徒会”、“呼喊派”、“血水圣灵”、“观音法门”“全范围教会”等。

18冒用佛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

冒用佛教名义邪教组织通常假借东方宗教文化,摘取佛教经典词句和形象符号,肆意曲解,编造邪说,模仿佛教的修炼方式,如打坐、坐禅、食素等,刻意营造崇拜“教主”的神秘气氛,采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企图实现其狂妄目的。通常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要从佛教信徒中发展吸收成员,通常没有固定节日和活动场所,只有聚会;二是经常举办培训班,宣扬传统佛教“过时”,要信“神”才能消灾避难,蒙骗信徒,神化“教主”,对其成员实施精神控制;三是敌视政府,把政府和不加入其组织的老百姓当成“魔”,散布谣言和反动言论;四是“教主”利用各种名义聚敛财物;五是传播人员行踪诡秘,聚会时鬼鬼祟祟、神神秘秘。

19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

冒用基督教名义邪教组织通常打着基督教旗号,盗用基督教经典,断章取义,编造邪说,模仿基督教教义教规,如祷告、家庭聚会等,极力营造基督教的活动氛围,以此迷惑群众。通常有以下特点:一是宣扬“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只有“入会”,才能解除病痛、祈求幸福保平安;二是鼓吹“信基督”就有饭吃、有衣穿、有钱用,蛊惑人们荒田荒地、不生产、不发展经济;三是采用拉拢、诱骗、威逼、色情、暴力等手段发展控制成员,鼓动其成员抛弃家庭、亲情,外出“传教”;四是“教主”以各种名义聚敛财物,欺骗、威逼、奸污女成员,传播人员行踪诡秘,与人交往时不说真名,多采用单线联系;五是恶意攻击政府,以各种名义诋毁政府,煽动被裹胁群众抵制党和政府的政策,插手基层政权。

20如何理解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

反邪教斗争具有长期性,是因为邪教的滋生和蔓延将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客观存在。同时,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矛盾的激增和复杂等,使邪教得以生存和传播。受境外邪教组织指挥煽动,境内邪教成员和一些打着宗教或气功幌子的其他邪教仍在暗中活动。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加之当今世界邪教泛滥以及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大背景,客观上为邪教的滋生和发展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反邪教斗争具有复杂性和尖锐性,主要是既有敌我矛盾又有人民内部矛盾;既有现实活动又有网络渗透;既有国内一些人为达到某种诉求和欲望的故意捣乱破坏,又有国外反华势力为西化、分化我国而对邪教组织的纵容支持,可谓是各种矛盾相交织,各种利益、诉求相混杂。同时,邪教组织为了对抗政府的打击处理,会不断衍生出新的变异组织。另一方面,邪教“教主”通常隐藏在暗处,出来活动的大都是被裹胁并受邪教精神控制的群众,他们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完全受自我意识支配。因而,在处理邪教问题时要找准原因,分清情况,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邪教“教主”都具有政治野心,以谋取政权为目的。平时,为了显示其存在的价值,会从事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并极力发展组织。在组织规模壮大、经济实力雄厚、野心极度膨胀的情况下,邪教组织必然会跳出来闹事,公开与政府对抗。显现出斗争尖锐、激烈的特点。

二、依法惩治邪教

21邪教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拒不服从国家法律,肆意践踏国家法律。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所进行的集会、结社、游行等一系列非法活动,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22哪些邪教活动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邪教活动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

(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七)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八)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九)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

(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十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

(十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邪教犯罪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还可以依据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邪教违法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5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黄某,男,42岁,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月24日,黄某纠集数十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到某市人民法院附近“发正念”,公开进行邪教滋事活动,企图“营救”正在接受审判的“法轮功”被告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法轮功”是邪教,仍积极组织进行违法活动,干扰审判机关正常执法活动,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26利用邪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1998年5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批评“法轮功”的报道。李某等4人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开会,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5月27日至6月1日,李某等人直接组织北京“法轮功”练习者连续6天在北京电视台非法聚集示威,严重妨害了新闻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1999年4月25日凌晨4时许,在李洪志的直接策划、指挥下,李某等4人组织各地“法轮功”练习者陆续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一直持续到当日23时许,严重扰乱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周围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以李某等4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

27利用邪教煽动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连某,女,38岁,中专文化,工人。连某伙同他人于2000年1月至2月间,先后多次组织数十名“法轮功”人员非法聚会,鼓动“法轮功”人员“要恢复集体练功、学法”,“学员要站起来、走出去”。并在某市先后密谋策划、相互串通、勾结境外人员,组织煽动“法轮功”顽固分子到天安门广场公开进行邪教活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勾结境外人员、非法聚集、策划邪教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连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8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苏某,男,47岁,高中文化,农民;马某,男,40岁,初中文化,农民。马某、苏某加入“门徒会”邪教组织后,被委以重任。他们在全国多省、市到处流窜活动,秘密聚会、串联、建立机构并大肆进行“门徒会”宣传活动,极力发展成员,扩大“门徒会”队伍,严重危害社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分别判处苏某、马某有期徒刑十年。

29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标识或带有邪教标识的其他物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王某,男,58岁,高中文化,退休干部。1996年至1999年4月,王某先后12次从各地通过程某等人购进《转法轮》、《法轮佛法易解》、《法轮佛法大圆满》、《在美国讲法》《在悉尼讲法》、《精进要旨》、《法轮佛法典》、《法轮大法》等各种“法轮功”书籍、练习录音带、讲法录音带、李洪志相片、练功条幅及徽章。其中购进各种书籍共计37600余册,录音录像制品25610盘,相片12500张,练功条幅400条,徽章100余枚,共计价值人民币506720元。1997年10月至1999年5月,王某先后8次销售给刘某等人各种“法轮功”书籍共计11758册,录音、录像制品650盘,徽章120枚,练功条幅40幅,共计金额人民币153000元。1999年4月底至5月初,王某印制《精进要旨增补篇》2000余册,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0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丛某,男,66岁,大学文化,退休研究员。2002年8月以来,丛某伙同其妻子于某,借住他人房屋,购买毛笔、即时贴、油漆等物品,制作“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等内容的即时贴宣传标语2492份。2002年8月至10月,丛某等人先后在某市多条公路的电线杆和沿路墙壁上张贴“法轮功”即时贴宣传标语1139份。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丛某有期徒刑八年。

31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人民币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吴某,男,49岁,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3月以来,吴某使用刻有“法轮大法好、世界都知道”和“生逢此世不一般、请你快把九评看”字样的2枚原子印章,在不同面值的纸质人民币上加盖并传播。201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手机家电维修店内查获上述纸币187张。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32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苏某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信息资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某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信息资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33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范某为了达到传播“法轮功”邪教的目的,2009年2月至7月,冒用上海市某中学、某电视台等名义,将打印和手写的83份“法轮功”宣传品分装在28个信封内,向该市报社、学校、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小区活动室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漯河市、黑龙江省黑河市等地的不确定人员进行邮寄传播。

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

34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刘某,男,48岁,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2004年11月至12月间,刘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将编写的宣扬“法轮功”内容的短信向全国多地发送,共计500余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手机编发短信,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35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付某,女,44岁,中专文化,小学教师。自2001年10月起,付某在给学生上课时,多次向学生散布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等言论,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付某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

付某利用课堂,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关某,女,52岁,大学文化,中学教师。2005年6月至7月间,在学生上自习课时,向学生播放“法轮功”光碟;2006年2月至3月间,在学生晚自习期间,向学生宣扬“法轮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向学生传播邪教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五年。

36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即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汤某,男,37岁,高中文化,农民;李某,女,56岁,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7月15日,形迹可疑的汤某、李某被巡逻人员依法询查时,发现二人的包内装有《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宣传材料。随后,公安机关对二人租住场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反动宣传材料500余份及存有大量“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的MP4一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李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3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丁某,男,60岁,初中文化,工人。2006年开始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非法登陆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有关资料,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复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用于散发和张贴,并在市区多处电线杆、墙壁上书写“法轮功”标语。2009年4月9日,丁某在张贴、散发“法轮功”传单和书写标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

38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但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03年1月1日,李某携带宣传“法轮功”的标语20余张,到某市公共汽车站附近的路灯灯杆上张贴时被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39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梁某,女,45岁,小学文化,农民。梁某自1999年痴迷“法轮功”,并对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深为不满。2000年10月,梁某与他人共谋进行“法轮功”邪教宣传,以对抗法律。为此,梁某先后书写数十条极力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宣传邪教的大幅标语,串通他人分别四处张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后被查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书写并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多处张贴标语,宣扬邪教,公然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格,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真诚悔罪,依法从轻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40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应给予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张某,女,46岁,初中文化,农民。张某曾因煽动扰乱社会秩序,1997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一次;因非法组织邪教活动,1999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释放;因参加“圣灵重建教会”(“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的非法聚会并进行讲道等非法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虽因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审查和处理,仍不思悔改,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

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41邪教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199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一“门徒会”骨干成员依法实施逮捕时,100余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门徒会”邪教骨干李某、王某煽动,阻扰干警执法,将执法人员围困在该村达10个小时。4月18日,李某、王某再次召集300余名群众围攻乡政府达6个小时,并殴打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困执法人员、围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42邪教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张某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某市党委、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法轮功”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宣扬“法轮功”邪教的文章共计37篇。并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法轮功”组织。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牛某,男,36岁,大学文化,教师。2001年5月,牛某与痴迷“法轮功”邪教的其他人密谋,出资购买了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大量下载、打印、复制宣传“法轮功”的文字及图片资料,装订成册后广为散发。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牛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其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一份,牛某拒不交待文件的来源及用途。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等人利用互联网下载、复制、散发邪教宣传材料,并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姜某,女,41岁,大专文化,公务员。1999年5月,姜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国家机关载有反邪教内容的两份绝密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后泄漏给其他“法轮功”组织人员。2001年9月至10月间,姜某还自行和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散发大量“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私自复制、传播国家机密文件;在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继续活动,传播邪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别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43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2002年3月5日18时许,周某等14人,为大范围宣扬“法轮功”邪教所谓“真相”,采取割开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电缆安装插播设备的方法,在某市市区及郊区多点插播“法轮功”邪教内容,导致该市有线电视自当晚19时19分起,因两处主干线被割断,该电缆覆盖的部分城区中有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收看32个频道的有线电视节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44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孟某,男,28岁,教师;姚某,女,28岁,无业;刘某,男,29岁,无业。2000年9月至10月间,孟某伙同姚某、刘某共同起草了一篇所谓关于某学校学生“遭迫害”的文章,通过“明慧网”传播。并通过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国人网”、“中华网”等网站及个人电子信箱发送了数十万个“法轮功”邪教的电子邮件。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45利用邪教以迷信、歪理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邪教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刘某,男,47岁,小学文化,农民;朱某,女,58岁,小学文化,农民。刘某、朱某长期从事邪教非法活动。刘某曾加入吴某为首的邪教组织“被立王”,并多次到湖南省部分市、县从事邪教活动,发展了朱某等一批成员。“被立王”被取缔后,刘某继承了吴某的衣钵,与朱某创立了邪教非法组织“主神教”,到处散布歪理邪说,要反对当今“人的国”,建立以“主神”刘某统治的“神的国”。刘某、朱某还经常散布地球要毁灭,灾难要降临,只有信“主神”才能消灾避难等谣言扰乱民心,破坏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搞得人心惶惶,致使一些邪教成员抛家弃子长期在外进行邪教活动,造成家庭不和,田地无人耕种。同时,刘某自1993年至1997年还以“主神”名义,以“蒙召”手段强奸女成员13人,其中幼女2人,致6人生下小孩。朱某帮助刘某强奸女成员5人,其中幼女1人。刘某、朱某还以向“主神”奉献钱财可进“天国”,可“消灾”为名,要求邪教成员“奉献”钱财,大肆骗取所谓“奉献金”共计22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朱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依法分别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对二人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46利用邪教以各种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例】李某,女,35岁,中专文化,农民。1995年8月,李某参与邪教组织“主神教”,被“主神教”“主神”刘某(另案处理)封为“精金主”。之后,李某大肆串联发展邪教成员,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来”、“现实社会会在灾难中灭亡”的邪说,扰乱民心,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李某还利用信仰“主神教”要奉献钱财为名,骗取邪教成员“奉献金”共计一万二千九百元。

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47利用邪教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自杀、自残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例】刘某,男,68岁,小学文化,临时工;王某,男,61岁,小学文化,个体户。刘某、王某因痴迷“法轮功”追求“圆满”,预谋于2001年1月23日(农历除夕)集体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2001年1月16日晚,刘某、王某伙同刘某以及郝某(女,47岁)、陈某(女,19岁)、刘某(女,36岁)、刘某(女,时年12岁)等人,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刘某、王某等人到京后,积极筹备,先后购买了汽油、塑料袋等自焚用具。2001年1月23日,刘某、王某等人确定了14时30分为自焚时间。当日14时许,刘某、王某等人携带灌满汽油的饮料瓶、打火机、刀片等物进入天安门广场后,在王某的带领下先后自焚,造成刘某及刘某母女共三人死亡,王某、郝某、陈某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48邪教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陈某,男,38岁,中专文化,助理医师。自1996年开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虽经政府教育及家人劝解,仍执迷不悟,并产生了通过杀人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200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陈某采取提供掺毒饮料的方法,致15名乞讨、拾荒人员中毒死亡,陈某还将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场所的饮用水中,致1人中毒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9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某等人追随李洪志,在李洪志授意下,分别与李洪志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先后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在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和恐怖言论,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并策划“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所谓“调查报告”,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诱人受骗上当。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流毒甚广,危害严重。经查明,截至1999年8月底,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李某等人四至十年有期徒刑。

50邪教犯罪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监管场所抗拒改造,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处罚。

【案例】梁某,女,45岁,2010年12月1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入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抗拒管理,并在监狱内从事邪教宣传活动,监狱依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梁某作出禁闭七天的处罚。

51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违反什么法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利用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刘某,女,37岁,高中文化,农民。2007年1月30日,刘某把私自购买的卫星接收天线、卫星接收机、无线电视发射机等,安装在家中的平房上,接收海外反华电视节目,并通过信号发射器及转换器将“法轮功”节目向本村及周边村庄其他电视用户插播约两个小时。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卫星接收天线等设备和光碟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52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应受到何种处罚?

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构成相关法定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蔡某、王某先后于1991年和1992年参加了“观音法门”邪教。二人结识后,积极参加该邪教的非法活动,鼓动发展邪教成员,搜集散布大量宣扬该邪教的非法出版物。为此,蔡某、王某均曾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但二人仍不悔改,继续积极参加“观音法门”的非法活动。1997年9月,二人得知“观音法门”将于同年10月25日在泰国举行“国际禅寺”活动,经策划后,分别联络组织该邪教成员十余人,以旅游为名欲前往泰国参加“国际禅寺”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在二人的住处缴获大量该邪教的非法出版物。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加强法制教育

53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中规定,要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侵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六五”普法的内在要求。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5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任何自由和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具体来说,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二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如何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防范邪教向青少年渗透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邪教组织编造歪理邪说,实施精神控制,破坏法律,践踏人权,残害生命,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知识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58什么是“法律六进”?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加强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律六进”是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通过“法律六进”,有助于揭露邪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反动本质,认清邪教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有助于在公民中形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风气,增强公民自觉抵制邪教并与之斗争的意识。

59如何在“法律进机关”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要把反邪教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重点加强防范处理邪教问题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把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中,加入反邪教法律知识内容。在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中,把反邪教内容纳入其中。

60如何在“法律进乡村”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进村、入户、面对面”的要求,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防范邪教的法律常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既要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更要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注重摆事实、讲道理,多用当地邪教活动残害生命、破坏生产、破坏稳定的事例教育群众,以案释法,就事明理,使群众能够有效识别邪教,防止受骗上当。

61如何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社区活动室、宣传栏、社区市民学校、农民夜校等资源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区公民遵纪守法,知荣辱、明是非、辨善恶、懂美丑,抵御各种异端邪说。同时,要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使公民感受到科学的氛围,体会到科学的真谛,在科学普及中得到提高、得到实惠。通过将科学理念渗透到社区公民的生产生活当中,达到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增强科学意识,有效地识别各种伪科学,认清邪教真实面目的目的。树立起崇尚科学、尊重知识的社会风尚,从而自觉抵制邪教侵蚀。

62如何在“法律进学校”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大、中、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成长规律和接受能力,因地制宜,因人施教,进一步充实完善反邪教法制教育的内容,创新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通过整合各种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反邪教法制教育基地,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宣传教育形式。结合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发挥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对青少年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对伪科学和邪教的免疫能力,不给邪教活动以可乘之机。

63如何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将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企业的学法用法活动。加强企业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创新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与形式,丰富宣传载体和内容。通过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64如何在“法律进单位”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抓好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反邪教法制学习教育活动,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反邪教学习培训;积极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反邪教法律法规知识;公园、车站、机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要设立面向公众的法制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定期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活动。

65基层党组织如何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党组织是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者、推动者,也是参与者,必须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防范和抵制邪教渗透,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对党员开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应与基层党组织“三级联创”活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平安建设活动、无邪教创建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形成合力。

66群团组织在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人群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67如何运用基层文化宣传阵地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基层文化宣传阵地,结合普法活动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依法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开展基层文化活动,创作编排揭露邪教本质的文艺节目,开展群众文艺宣传。

68处理邪教问题为什么要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

邪教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处理起来十分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的群众裹胁其中,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相互交织。处理邪教问题的前提和关键是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般来说,邪教“教主”是歪理邪说的制造者、传播者及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而一般邪教成员则不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主要是受蒙蔽而误入歧途,本身也是邪教的受害者。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教育和惩治两手并用,扩大教育面,缩小惩处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既消除社会危害又不造成矛盾激化的工作效果。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对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竭尽全力把他们从邪教的精神控制中解救出来,不仅可以有效瓦解邪教的组织基础,削弱其活动能量,挤压其闹事空间,而且也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企图推翻党和国家政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打击,使那些思想顽固、公开进行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人员受到依法惩处,是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震慑和警醒其他人员,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9为什么对至今仍顽固痴迷“法轮功”的人员还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

自开展同“法轮功”邪教斗争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耐心帮教,绝大多数原“法轮功”练习者走出了邪教泥潭,身心得到解放,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同时也使“法轮功”练习者家庭摆脱了邪教阴影,重新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法轮功”练习者本人及其亲人通过亲身经历,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教育转化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包括“法轮功”练习者及其家属的拥护和支持,为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实践证明,至今仍顽固痴迷“法轮功”的人员中,绝大多数仍然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是我们必须团结教育挽救的对象。虽然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已彻底沦为卖国求荣的反动政治组织,但境内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初衷是单纯的。所以,我们必须始终如一地抓好教育转化工作,始终坚持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使他们早日实现转化,过上正常生活。即便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参与了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打击处理,我们仍要对他们开展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直到把他们从“法轮功”的魔爪中解脱出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决定的,这是真正的关心人、爱护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70如何帮助被邪教裹胁人员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被邪教裹胁人员经教育摆脱邪教桎梏后,会遇到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有的还有一些思想顾虑,容易发生情绪波动,甚至出现思想反复。与此同时,邪教组织也会对他们进行拉拢和恐吓,诱迫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因此,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生存、生活、思想问题,才能使他们进一步坚定信心,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首先,对他们要不歧视、给出路、多关心,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家庭的关爱。其次,要充分调动单位、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力量,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救助活动。对思想上有疑虑、出现波动的,要努力帮助他们消除疑虑、深化认识,坚定抵御邪教的信心;对工作和生活上遇到实际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解决;对刑释解教人员要认真落实好就业扶持、劳动保障等相关政策;对出现反复的,要深入查找原因,研究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力争促其彻底脱离邪教。第三,要帮助其重建认知体系,逐渐矫正其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培养健康、和谐的心理,使他们能正确认识世界,用平和宁静的心态思考问题,以乐观豁达的情怀对待生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包容的心态面对新生事物,以积极的姿态紧跟时代步伐,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他们抵御邪教的能力,真正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生活。

四、识别防范邪教

71我国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有哪些?

我国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共有8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

72怎样理解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分离的原则、独立办教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教主”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73法律法规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此条规定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74我国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哪些人?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如佛教的僧侣,道教的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父,基督教的牧师等。《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教务活动。”也就是说,一个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要有两个法定程序:一个是本宗教的团体(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另一个是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者缺一不可。

75邪教与宗教有什么区别?

邪教或多或少都盗用了宗教的某些成分,甚至直接打着宗教旗号编造、传播歪理邪说,使其在表面上与宗教有一些相似之处。但邪教不是宗教,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宗教关注对人生的终极关怀,是信徒在精神上的至高追求,无现实功利性,并力求与现实社会相适应;邪教极力否定现实社会,公然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煽动其成员对抗现实社会,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邪教不管表面上鼓吹什么,最终都以“惑众”、“乱政”、“夺权”为目标,为“教主”实现野心、达到目的服务,具有明显的利己性和反动性。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区别:

第一,崇拜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各个宗教特定的超人间的“神”,是固定不变的,反对任何人自比“神明”和自吹具有“神力”。现实中的宗教教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绝不能超越所崇拜的“神”;邪教崇拜的是活在现实社会中实实在在的人——“教主”本人,他们把自己打扮成“神”,甚至超过一切宗教的“超神”。邪教“教主”总是冒用神的名义,自称是神的“替身”,是神的“肉身再现”,是世界的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使成员产生神秘感、敬畏感而盲目崇拜,从而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

第二,教义教规不同。宗教都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任何一种宗教都由圣书、教义、教规和成熟的宗教礼仪构成完整的宗教意识和学说体系,信徒的人身不受限制,入教和退教全凭自己的意愿决定。在教务管理方面一般是比较民主的,宗教戒律也大多与世俗法律法规相符合。邪教所谓的教义都是对传统宗教、气功等剽窃篡改后肆意歪曲,并糅合一些危言耸听的妄语拼凑而成的大杂烩,并非法印制成书籍、光盘等,强行要求其成员记诵。对成员的管理实施专制统治,强制洗脑,严格管教,并对离教人员打击报复,对叛教成员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使人进得去、出不来。

第三,活动方式不同。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在固定场所公开进行的;而邪教大多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地点随意性大,既在家中,也在荒郊野岭,或在秘密接待点,不分时间地点,总之哪里适合、哪里隐蔽就在哪里开展活动,其行动往往非常诡秘,以此来掩盖不可告人的目的。

第四,对“末世论”的解释不同。宗教宣扬的“末世论”一般都没有具体期限,而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倡导信徒融入社会,睦邻和亲,服务社会,造福民众,而将来世视为人类最美好的最终归宿。邪教宣扬的“末世论”,不但具体到年,甚至某年某月某日,完全否认世间存在的一切,并以此大肆蒙骗信徒,恐吓信徒,致使信徒消极遁世走向厌世自杀,或仇视社会走向行为极端。

76如何区分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

邪教活动与宗教非法活动在表现形式上有某些相似之处:

第一,活动地点都是擅自设立的,没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第二,主持活动的人员都未取得政府和宗教团体认可的资格。

第三,都有某种“经典”作为信仰的理论依据。

第四,都有敬畏和崇拜的对象。

第五,都自称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不是异端邪说。

第六,一般都在活动中获得一些心理体验。

邪教虽然披着宗教外衣,但如果细致观察,它与宗教非法活动有较大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宗教非法活动中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相对松散,成员违背了约定,也只是口头诫勉。邪教组织对“信徒”控制力度较强,下级对上级要绝对服从,形成金字塔结构。内部有严格规定,成员必须执行,违背“教规”特别是“叛教”要受到惩处,个别邪教甚至剥夺违规者的生命。

第二,在经济上,宗教非法活动的信众捐献随其自愿,多少不限。邪教要求信众交纳一定钱财作为入教费用,并鼓动交得越多层次越高,越容易得救,所有钱财归“教主”支配,成员不得过问。

第三,宗教非法活动相对公开进行,聚会点也是相对固定的。邪教则是秘密进行的,为了逃避追查打击,邪教聚会地点经常变动,其活动主要在夜间进行,除成员外,禁止其他人参加,禁止成员向外透露信息,形成一个封闭的小团体。

第四,宗教非法活动信徒使用的经典一般都是公开发行或由宗教组织场所出售的。邪教使用的所谓“教义经典”、“经文”一般都是“教主”的语录,内容简陋,相互矛盾,无印刷、印制和经销单位。

77邪教为什么常常冒用气功的名义?

气功是一种以呼吸的调整、身体活动的调整和意识的调整(简称调息、调身、调心)为手段,以强身健体、防病治病、健身延年、开发潜能为目的的一种身心锻炼方法,是人们在生产、生活等多种实践中,逐渐总结而形成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一定的群众基础。正因如此,邪教为了欺骗群众、逃避打击,往往冒用气功的名义招摇撞骗、发展组织,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但邪教与气功有本质区别。

第一,气功有着中医理论的基础,有着入静、运动、完整协调的方法。邪教没有科学的理论,大多模仿一些气功动作,关键是方法有着明显的不合理和冲突的成分,长此修炼,不仅不能健身,反而会“走火入魔”,损害健康,是一种伪科学的产物。

第二,气功运用意识调节内气,以达到心安神定、祛病健身的目的。邪教以修炼得法为目的,强化心理暗示,夸大所谓“功法”的作用,声称可以“上法轮”、“开天目”、“入天国”、“成佛成仙”等。健身功能差,心理暗示强,治病是诱饵,精神控制才是真。

78邪教与封建迷信有什么区别?

邪教和封建迷信具有一定联系,它们宣扬的都是有神论,封建迷信往往成为邪教赖以滋生的土壤,邪教是封建迷信的极端化。二者区别在于:

第一,崇拜对象不同。封建迷信活动所崇拜的对象,基本上是些臆想的鬼神,以及神话中的人物,或者所谓的精灵等,一般是一种虚幻的名称;而邪教崇拜的对象是现世活人——邪教“教主”。

第二,组织性质不同。邪教有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各种控制方式甚至暴力犯罪等手段达到“教主”实施专制、满足个人野心、为所欲为的目的。封建迷信没有任何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迷信活动实施者和参与者之间一般相互自愿,来去自由。

第三,目的性质不同。邪教一般都有政治目的,是邪教“教主”实现个人政治野心的工具,而封建迷信活动通常不带有政治色彩,是迷信活动实施者以图财为目的的谋生手段。

第四,危害程度不同。封建迷信主要指神汉、巫婆等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骗钱害人的活动,在客观上损害群众身心健康;而邪教不仅威胁个体生命和群体利益,还危害公共利益,对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构成威胁。相比较,邪教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

79邪教崇拜的所谓“神”与宗教信仰中崇拜的“神”有何不同?

邪教崇拜的所谓“神”与宗教信仰中崇拜的“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宗教所崇拜的“神”都是神灵或已经过世的创教人被后世信徒尊为“神”。世界五大宗教中所崇拜的对象基本上都是这种同义的不同称号,且其崇拜对象是固定不变的,在人世间没有一个人可以和它相提并论。在宗教发展过程中,神、人是有区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也不得自称为“神”;而邪教“教主”则都自封为“神”,宣称自己是“基督再世”、“宇宙活佛”等等,甚至干脆称自己是活着的神仙,在“邪教王国”称王称帝,他们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扮演着世界的创造者、主宰者兼救世主的角色,要求成员对其百依百顺,绝对服从。

80邪教为什么要用“末世论”来恐吓人?

“末世论”是古今中外一切邪教组织宣扬的歪理邪说之一。邪教之所以要编造一套“末世论”来恐吓人,目的是先把人吓住,再骗人信其邪说,进其圈套,入其组织。邪教“教主”为了发展组织,巩固其“神圣”地位,都要散布危言耸听的“人类毁灭”、“地球爆炸”等谬论,宣扬世界末日来临,以此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邪教“教主”紧接着把自己打扮成唯一的“救世主”,通过引诱、洗脑、恐吓等手段,使邪教成员消沉、盲目,形成一种病态的固执与疯狂,丧失理智和判断力,丢掉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唯“教主”之命是从,以此对成员进行精神控制,进而支配他们的行为。

81邪教常用的骗人手法有哪些?

邪教“教主”作为职业化的骗子,使出了许多骗人手法,他们威逼利诱,软硬兼施,常常使善良的人们深陷其中,难以自拔,直至家破人亡,都很难醒悟。

第一,用歪理邪说欺骗人。邪教“教主”要达到敛财、控制成员等目的,首先就要骗人相信,引人崇拜。为此,他们都精心编造一套荒诞离奇的如“末世论”、“劫难说”、“巫神论”、“天国说”等歪理邪说。这是古今中外邪教惯用的谎言。

第二,用宗教幌子蒙蔽人。在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邪教组织为给自己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欺骗群众,逃脱法律制裁,往往要冒用宗教的名义,使其在教义、仪式等方面与宗教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以欺骗那些有宗教需求而又缺乏宗教知识的群众,使他们去除戒备,误以为是参加正常的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而实际却陷入了邪教的泥沼。

第三,用治病、免灾诱惑人。邪教往往在老百姓日常最关心的平安、健康等问题上打主意做文章,通常用治病、免灾作为最初的诱饵,鼓吹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消灾避难,治病强身,一年四季“保平安”,从而诱惑群众加入其组织。

第四,用各种把戏吓唬人。邪教常利用人们对鬼、神等虚构的超自然力量的恐惧心理,先把人吓住,然后又兜售免除恐惧的“法宝”——加入邪教组织。如看相算命、装神弄鬼、蚂蚁写字、白纸显字、玩符谶等一些荒唐可笑的把戏,均是近年来一些邪教在农村惯用的吓唬人的伎俩。

第五,用小恩小惠笼络人。邪教活动在农村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一些群众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看重实惠的现实情况,投其所好,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拉人入伙,培养“效忠”意识。

第六,用暴力手段胁迫人。一些邪教组织使用暴力强行拉人入伙,并不断胁迫他们继续参加违法活动。为巩固自身势力,邪教组织还对那些脱离组织的“叛徒”和拉拢其成员的“对手”大打出手。

总之,邪教骗术可谓五花八门,难以尽数。这些阴险、龌龊的手法使不少群众对其真假难辨,上当受骗,不能自拔;在其胁迫下,欲罢不能,走投无路。

82识别邪教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识别邪教活动主要是“四看”:一看“教主”是否活着,如果所拜的“教主”是活着的人,则大体上可以怀疑是邪教;二看所宣扬的内容,如果所宣扬的内容违背伦理道德,对抗现实社会,吹嘘“教主”无所不能,具有各种神通,要求信徒舍弃一切追随“教主”,绝对服从的,则大体上可以判定为邪教;三看对现世的态度,邪教对生命的基本态度是弃绝、攻击,对人世的基本态度是污蔑这个世界已经坏到极点,应当破坏并尽快离开它,到另外一个世界里去;四看活动方式,邪教采用秘密结社的方式,一般实行单线联系,使用“灵名”、“暗语”,聚会活动鬼鬼祟祟,并有人望风。综合四方面的情况,就基本可以识别邪教活动了。

在现实生活中,简单地讲,让你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相信“神”的是邪教;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是邪教;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的是邪教;欺骗、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的是邪教;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相信新“神”的是邪教;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唱乱跳,甚至做出违反人伦的行为的是邪教;让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是邪教;加入后不让退出的是邪教;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的是邪教;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的是邪教。

83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怎么办?

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要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报警,或将其扭送村(居)委会、派出所或乡(镇)政府。

84发现邪教宣传品怎么办?

发现邪教宣传品,要不信、不传,立即报告,或将其销毁或送村(居)委会、派出所、单位保卫部门处理,阻止其流向社会。

85收到印有邪教宣传内容的人民币怎么办?

首先,要认清“法轮功”顽固分子利用人民币的流通特性,采取污损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反动宣传,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自觉抵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拒收、不使用这类印有邪教宣传内容的污损人民币。其次,一旦收到这类污损人民币,要尽快到银行兑换,阻止其流向社会。第三,发现有人在人民币上涂印邪教宣传内容等可疑情况,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86上网时发现邪教宣传内容怎么办?

不浏览邪教组织的网站、网页,如发现邪教宣传内容要自觉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传。如发现自己的身份被邪教组织盗用,要站出来公开驳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7接到宣扬邪教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怎么办?

接到宣扬邪教的电话,要直接挂断;收到邪教宣传内容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要立即将其删除,并做到不听、不信、不传。

88亲属朋友被邪教裹胁时怎么办?

亲人家属朋友被邪教裹胁时,首先要不歧视、不离弃,因为邪教固然可恶,但被裹胁蒙蔽的参与者本身也是邪教的受害者,只是他们一时没有醒悟。其次要心平气和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可请宗教、法律、医疗、心理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并积极配合社区、单位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直至他们彻底走出邪教泥沼,回到正常社会生活。第三,如亲人家属朋友受邪教所害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打击邪教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9有人拉拢你参与邪教活动怎么办?

有人拉拢你参与邪教活动时,首先要态度坚决,表明立场,决不上当受骗。其次要严厉指出其行为是邪教违法活动,劝其迷途知返,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90如何增强自身防范邪教能力?

第一,当有人向你宣扬邪教内容,或内容可疑一时无法辨别时,要做到不听、不信、不看、不传,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破除迷信思想,不信迷信、不信邪说。无论是封建迷信还是现代邪说都是反科学的,要识别邪教,不受蒙骗,就要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如果家里出现“闹鬼”或所谓“神灵显现”的现象,要勇敢站出来,抓住捣乱者,及时戳穿其鬼把戏。对于不怀好意的人给予的小恩小惠,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第三,不上伪气功、伪科学的当。伪气功组织是指打着气功的旗号,鼓吹特异功能,神化气功大师,渲染迷信色彩,制造个人崇拜,实施精神控制的非法组织。伪科学实质上是迷信的变种,它披着科学的外衣,盗用科学的概念,以科学之名行反科学之实,号称全知全能,制造精神枷锁,造成比普通迷信更大的社会危害。当你发现类似现象,见到有人偷偷摸摸在骗人、非法聚会、搞破坏活动时,要赶紧向村(社)干部、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正确对待生老病死。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治病强身没有捷径,只能靠科学的治疗、调理和锻炼逐步实现,千万不要幻想出现奇迹。邪教所谓“强身健体”、“包治百病”的谎言和“立竿见影”的疗效,是健康的陷阱。“病急乱投医”和生病不医治都是糊涂行为,不仅治不好病,还可能因此延误治疗时机,使病情加重。

第五,正确对待人生坎坷,增强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要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夫妻之间、婆媳之间要互敬互爱,相互谅解,相互关怀;邻里之间要相互帮助、平等对待。家庭中有不顺心的事,可以找亲戚朋友倾诉。要以乐观的态度对待生活,以进取的精神对待人生,生活中遇到困难,要找党组织、找政府、找村(居)委会,千万不要为寻求什么精神寄托而误入邪教的泥沼。

第六,树立科技致富、勤劳致富思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过好日子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创造,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救世主,千万不要信邪教那一套。邪教只会带来灾难,信了邪教,日子只能越来越穷、越来越苦。

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节录)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9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9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9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十二条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九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9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1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1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10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3《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4《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0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0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8《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109《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

四、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六、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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