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供电服务和电价管理,保障居民用电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小区供电行为公告如下:
一、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和居民目录电价标准,不得乱收费。同时,做好抄表、收费、服务等供电服务工作,不得随意停限居民用电。
二、供电企业应当履行好对物业服务单位委托供电管理责任,及时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在电费收取和用电服务等方面工作。
三、总表计费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居民电价标准。执行阶梯电价的总表计费小区目前度电价格为第一档0.477元(月电用量170千瓦时及以下),第二档0.527元(月用电量171—260千瓦时),第三档0.777元(月用电量261千瓦时及以上);未执行阶梯电价的总表计费小区目前度电价格为0.487元。
四、未执行阶梯电价的总表计费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目前供电企业优惠的度电3分钱电价折扣款项用于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弥补损耗等费用,不得另外向居民分摊损耗电量或加收损耗电费,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以停限电为手段迫使居民用户缴纳水、气、暖及物业管理费等捆绑收费情况发生。
五、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小区居民正常用电,坚决杜绝拖延送电、随意停电和设置障碍限制居民用电需求等侵害居民用电权益行为发生。
六、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居民用电档案,严格执行供电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可靠用电。
七、住宅小区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及早向供电企业申请变更施工临时用电性质。供电企业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和办理临时用电变更业务,坚决杜绝因施工临时用电不能及时转为永久用电导致居民用电价格长期过高的问题发生。
八、供电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结合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合表用户改造力度,确保在2017年前完成全省95%以上存量居民合表用户改造,做到供电管理和服务到户。
九、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工程(设施)要按照省有关“一户一表”标准建设,按规定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单位及时移交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移交后小区供电工程(设施)检修、更新、供电服务等后期运行维护,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另外收费。
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行为,欢迎广大业主拨打12398、12358、12319热线电话,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物价局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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