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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8:36:18 0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审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晋政发〔2014〕12号) 公布取消和承接了69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对接上述事项,我市相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10项(见附件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4〕33号)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了6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对接上述事项,我市相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16项;取消3项年审年检事项,承接2项年审年检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7项(见附件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4〕34号)公布取消和调整了48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对接上述事项,我市相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2项(见附件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72号)公布下放4项行政审批事项。对接上述事项,我市相应承接行政审批事项4项(见附件四)。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后,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规范实施改革后的工商登记和行政审批,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做好改革的衔接工作,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切实加强改革后的监督管理。

  附件一:

  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12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12号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二:

  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表3.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取消和下放的年审年检事项目录

  表4.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3号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三:

  表1.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4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表2.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34号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四: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办发〔2014〕72号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市政府落实和承接晋政发〔2014〕12号承接国务院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0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承接后,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市本级项目目录,名称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审批


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站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审批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下放到县,制造国家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下放到设区的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承接后列入市本级目录,名称为“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为市本级目录“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舶投入运营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84号)、《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大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


承接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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