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查相关违法行为。3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同市云冈区某平价烟酒店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5月在大同市云冈区某经销部购进了50箱饮料,由于长期未能售出,导致大量饮料过期,无法销售,为了继续销售,当事人篡改了生产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饮料38箱、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同市云冈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3日,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从大同市平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美洋洋羔羊上脑”进行销售。该公司未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SC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美洋洋羔羊上脑”25盒,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同市云冈某建材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0日,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从云冈区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10吨散装水泥,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对购进的散装水泥自行灌装,用了200个标有“兴旺水泥厂永开牌”的包装袋灌装了8吨水泥,准备以300元一吨的价格出售,赚取中间差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水泥200袋,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大同市云冈区某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7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前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而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中药饮片生产厂家确认从未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公司开具的购药发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402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段某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防冻液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5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底生产加工防冻液3200吨,销售防冻液3100吨。销售价格每吨300元,共盈利43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生产销售资质,且无法提供该批防冻液合格证、销售票据等手续。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大同市某酒店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9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至5月2日在携程网发布信息,标注其房价划线价为1459元,优惠后为1129元起。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酒店“五一”期间,及“五一”前一周的房间销售清单,销售清单上有实际成交价格1459元及1129元的房间成交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3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投诉调查发现,大同平城区某超市销售的“智力”山东阿胶蛋白粉外包装和小包装罐体上使用的图形,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涉嫌销售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涉案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大同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好来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9日,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同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使用了福建厦门好来屋橱柜有限公司的“好来屋”注册商标和河北石家庄欧澜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欧澜索”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使用印制有“好来屋”商标的包装材料是从网上以每张4.5元的价格购进的,购进了100张。当事人提供不了供货商的资质及票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包装材料,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12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调查发现,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虚假人才招聘服务的商业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
案例十
大同市某药店未按规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案
案情简介: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网络交易数据监测发现,某药店通过“饿了么”APP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互联网经营销售活动,未在平台资质公示的页面中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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