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融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小店区营盘街办:
2022年10月7日17时26分许,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南十方街碧桂园玖玺臺·玺源项目11#楼西北方向室外管网工程(小市政排水工程)发生土方坍塌事故,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举一反三、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小店区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太原市人民政府于10月9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小店区人民政府组成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0•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决定如下:
1.李某林,男,40岁,群众,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2.任某华,男,46岁,群众,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3.甘某情,男,52岁,群众,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3.3725万元整。
4.张某,男,41岁,中共党员,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5.杨某安,男,34岁,群众,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6.朱某,男,30岁,群众,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监督工作,对工人培训教育不够,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7.邹某东,男,33岁,群众,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技术员,负责工程技术工作,对现场施工的技术交底监督不够,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8.张某安,男,59岁,中共党员,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作未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3.36万元整。
9.许某栋,男,49岁,群众,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日常的监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10.杨某,男,20岁,群众,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现场监理职责,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11.刘某军,男,47岁,山西融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分包单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12.尹某琪,男,36岁,群众,山西融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经理,对分包单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二)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2.山西融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对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改正,并处4.9万元罚款。
3.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责任,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向主管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政府监管责任及处理建议
小店区营盘街办,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向小店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对甘某情、张某、杨某安、朱某、邹某东、张某安、许某栋、杨某、刘某军、尹某琪及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西融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落实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小店区营盘街办将书面检查报送太原市人民政府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0•7”事故调查组,并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整改,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太原市人民政府
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0•7”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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