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2023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8日
太原市2023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机制,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太原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太原市2023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通过立法保障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安排立法项目,不断提高立法质效,为全面建设法治太原作出更大贡献。
二、项目安排
(一)地方性法规(拟修订1件)
太原市消防条例
起草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报送市司法局时间:2023年6月10日前
(二)政府规章
1.拟废止项目(3件)
(1)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送市司法局时间:2023年7月31日前
(2)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送市司法局时间:2023年7月31日前
(3)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报送市司法局时间:2023年7月31日前
2.拟立法后评估项目(2件)
(1)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间:2023年10月31日前
(2)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完成时间:2023年10月31日前
3.政府规章清理
全面清理全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根据清理情况适时开展规章的立改废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列入《太原市2023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政府立法工作要求抓紧办理,尽快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拟订立法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于2023年6月5前报市司法局。
(二)提高立法质量。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协调。要坚持从市情出发,从工作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切实有针对地做好制度设计,解决好立法所要涉及的重点、难点及堵点问题,提高我市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修改项目起草单位和废止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起草、调研、论证、报审等工作,确保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评估项目由该规章的实施主体作为责任单位,在2023年度内组织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工作实际再对该规章开展立改废等工作。
(三)按要求完成任务。为保证立法任务及时圆满完成,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并政发〔2018〕8号)要求,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照时间要求报送至市司法局。
1.修改项目起草单位报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送审报告;
(2)起草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的说明、征求意见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法律政策依据等);
(3)参考依据对照表;
(4)参考资料汇编;
(5)征求意见情况材料;
(6)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相关材料;
(7)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2.废止项目责任单位报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废止送审报告(须经责任单位的分管市领导批示);
(2)废止情况说明(包括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废止的过程、废止后影响分析、主要内容的说明、法律政策依据等);
(3)参考依据对照表或汇编;
(4)征求意见情况材料(包括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等);
(5)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相关材料;
(6)责任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3.评估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太原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并政发〔2016〕55号)要求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照时间要求报送至市司法局。
报送地址:太原市司法局立法一科(新建路69号市政府大院四号楼605室)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传真):4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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