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执行效率,推动全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联合印发《晋中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管理办法在原《晋中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经过全面梳理、深入研究、广泛研讨,对扶持方式、使用范围、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中最大的亮点是通过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上规升级,提升发展质量,确保全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发展经济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各市纷纷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加大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力度。
《办法》增设“双创”基地奖励资金。增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公告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增设“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增设当年“小升规”即小微工业企业从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小升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的,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办法》增设“专精特新”企业奖励资金。增设当年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年度同时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按获得的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
《办法》加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增设采取奖励、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优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对中小微企业参加重点展会,保留给予展位费、布展费等费用补贴,保留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工作的开展予以支持等。
《办法》的出台,对多途径扶持中小微企业,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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