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院资讯网

 

 

0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 太原 2022-03-03 08:59:50 0 万元 水体 行为

  3月1日,《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汾河流域的8项禁止行为和重点保护区的8项禁止行为。如果触碰“红线”,或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汾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向水体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机具、容器、包装物;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垃圾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运输危险化学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重点保护区(汾河源头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网箱投饵养鱼;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向汾河流域水体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武佳)

 

0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gsyl/lzyl/5849.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关于山西大院新闻网

山西大院是公共的资讯平台,公开,绿色,守法,其主要目的服务于广大本地网民的综合门户网站,还拥有强大的本地公共服务导航一站式进入本地各大政府服务平台方便业务开展。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protection: All articles, text, video, pictures, music sources and network reproduced non-original works, only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article inform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network agrees with its views or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uthenticity, if there are any problems, please contact the webmaster for processing at the first time!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文字,视频,图片,音乐来源与网络转载非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对文章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处理!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