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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首次“云上”发布涉疫典型案例

网络编辑 太原 2022-04-16 06:08:28 0 疫情 防控 核酸

  4月15日下午,省高院召开以“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共同构筑抗击疫情法治防线”为主题的线上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暨典型案例。抖音号“山西经济日报”、快手号“山西观察”对此进行了同步直播,不到40分钟,累计观看量就突破5万人次,获得大量网友的关注留言。

  发布会上,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宏作主旨发布,围绕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十大热点难点法律适用问题,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六类典型案件进行了权威解读、以案释法。涉疫典型案件包括隐瞒疫区行程及发热情况被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为他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被判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被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假借销售口罩诈骗他人钱财被判诈骗罪案,殴打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被判处妨害公务罪案,辱骂、殴打防疫卡点工作人员被判寻衅滋事罪案等。

  据介绍,此前4月8日,省高院着眼解决问题、着眼实践亟需、着眼经验总结,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失职渎职、非法经营等17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杨宏表示,我省将依法严惩涉疫违法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慎终如始坚守在依法防控的前沿阵地,筑就最强最牢固的刑事司法保障防线。

  链接一: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有拒绝隔离治疗等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例如,拒绝核酸检测、拒不配合信息核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病情和行程信息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比如,周某隐瞒疫区行程及发热情况被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出现鼻塞症状,前往省外疫区某诊所就诊。次日,和朋友参加公司年会。17日,周某出现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热等症状,多次前往某医院就诊。与周某共同参加公司年会的张某出现发热症状被隔离治疗,后被确诊。1月24日,被告人周某驾车与其妻子、儿子、女儿到达阳泉市。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民警向周某了解其返晋前行程与接触人员时,周某未全面如实告知,并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与亲戚聚会,甚至去超市、医院等场所。2月2日,周某确诊被隔离收治,与其密切接触的16人被隔离观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康复后两次捐献血浆,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认定周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链接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是证实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可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或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比如,梁某某为他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被判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2021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单,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出售给大货车司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至当年10月底,梁某某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案发,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人员中有阳性病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打印机予以没收。

  链接三: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捐助病人名义,捏造有关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家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比如,蒋某某假借销售口罩诈骗他人钱财被判诈骗罪案。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王某某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便主动联系王某某,谎称自己有货源。骗取王某某信任后,通过其介绍,蒋某某分别从李某某、何某处骗取购买口罩费用共计3563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医用口罩货源,骗取他人钱财,应当予以严惩。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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