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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开出首例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罚单

网络编辑 太原 2021-08-05 22:01:30 0 民用建筑 高层 太原市
本报讯(记者闫书敏)8月3日上午,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晋源区大队开出太原市首例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罚单。

连日来,晋源大队在辖区开展高层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当天,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工作,深入西寨社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社区一号楼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中。执法人员多方打听,找到业主阎某,并多次与其沟通。在阎某拒绝整改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阎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经教育后,阎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会引以为戒,今后不再将电动车停放于疏散通道内。下一步,大队将加大对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和宣传力度,以提升广大居民的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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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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