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近日,盂县法院执行局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使一起涉案执行标的额较大的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诉被告山西某铝土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盂县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李某向盂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盂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某铝土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约10000吨铝土矿、120吨地磅一个、4套可吊装彩钢房,并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执行过程陷入困境。
为尽快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以物抵债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用以物抵债形式即用3968.2吨铝土矿抵顶本案债务。
为防止在执行过程中村民无故阻拦发生突发情况,执行局制定强制执行预案,并与派出所进行提前沟通,明确具体执行时间。最终,执行干警将以物抵债标的物3968.2吨铝土矿交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此案顺利执结。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盂县法院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体现,也是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体现。今后,盂县法院将严格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继续尝试多样化的执行方式,因案施策、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及时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院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武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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