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这也是我市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2021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情绪不好,将一空维尔康饮料玻璃瓶从其楼房4层家中窗户向外抛出,致被害人停放在楼下轿车的后挡风玻璃被砸碎,玻璃瓶掉在汽车后座上。
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空玻璃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关乎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这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现象,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法官提醒,一个不起眼的玻璃瓶从楼上坠落也可能成为杀伤力巨大的“凶器”,它不但会破坏邻里关系及城市的文明形象,还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个人都应当引以为戒,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张景梅 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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