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矿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长达10多年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2008年3月,被告某房地产管理中心依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拆除原告李某住宅一套。次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李某补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对具体拆迁安置方案进行了约定。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被拆迁人李某孩子涉及分户,双方对如何安置进行了多次协商,在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案件起诉至矿区法院。
矿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仇怀俊认真审查并核实本案拆迁工作所处的大背景以及具体进程,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在查明案情的情况下,尊重法律事实,本着化解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据依法认定事实,在兼顾法理、情理的情况下合法合理作出裁判。
裁判文书中,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逐一梳理分析,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一一进行回应并具体阐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及证明效力。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并被维持原判后,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判决内容,最终持续10余年之久的拆迁安置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仇怀俊法官表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针对因长时间未得到安置的被拆迁人主张安置费时,应查清未予安置的原因,公平、综合考量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一刀切地按照未予安置的时间机械计算安置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裁判结果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上的价值取向,是立足社会集体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炼。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既体现了主审法官对双方纠纷的平等对待、认真审核、公正判决,更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贾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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