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20时30分,李某某驾驶晋C*****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德胜东街第四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于5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交警二大队民警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
经查,驾驶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永斌)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gsyl/yangquan/54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