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日前,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购买商品房注意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认真查验相关信息,并倡议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公告》指出,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及委托销售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意向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市民在购房时,要核验相关信息,保障购房安全。
购房人在付房款时,要核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应将所有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确保房款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开发企业直接收取房款或另设其他账户收取房款均属违规行为。同时,支付房款后,购房人应及时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亲自到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禁开发企业代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发企业还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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