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于2022年11月17日由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及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体会议关于构建“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的战略安排,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加强我市与太原、晋中、忻州、吕梁四市的协同融合,凝聚全市力量,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承载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山西发展的关心关怀和殷切期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促进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实现山西中部城市群领先发展、争先崛起、率先布局、创先转型,对引领全省现代化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凝聚共识,同向发力,共同推进全市域、全方位、深层次一体化建设,推动提升城市群经济总量、综合竞争力、辐射带动力,为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成为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吸引力、知名度的重要城市群和中部地区高能级增长极作出阳泉贡献。
二、全面落实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围绕山西中部城市群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及市际联席会议要求,协同城市群关联城市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常态化合作发展协商推进机制,重点聚焦发展规划全面衔接、政策供给相互支持、产业布局耦合互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治理同保联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素配置自由流动等领域,制订年度计划,细化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协力抓好落实。
三、协同推进发展规划全面衔接。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重大专项规划,主动与城市群关联城市协调对接,强化功能布局协同联动,促进相互赋能育新,加快与城市群关联城市的优势结合、资源整合和全面融合,努力实现以高水平规划引领一体化发展。
四、协同推进政策供给相互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完善推进机制,健全配套政策,加强沟通协作,力争做到标准协同、监管协同,为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五、协同推进产业布局耦合互补。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共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生产力合理布局,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构建错位发展、特色明显、相互配套的发展格局。积极争取国家及省重大示范试点政策和重大产业项目在城市群的布局布点,主动对接融入雄安新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融合发展,着力引进落地标志性、引领性的产业项目,支持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商会等开展多领域跨区域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走出去引进来。
六、协同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围绕全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以中部城市群互联互通为先导,立足阳泉中部城市群东翼优势,统筹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内畅外通、纵横交织、广泛覆盖、多极辐射、立体成网的现代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体系。统筹水电气热、水利防洪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积极推动重点工程建设,提高区域承载力和抗风险能力。适度超前布局5G、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推动阳泉打造全国知名数字经济集聚区,提速赋能数字化绿色经济转型发展。
七、协同推进生态治理同保联治。推动建立城市群关联城市间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联防联治,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完善水网建设,推进水资源全域化配置。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实施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共建绿色低碳区域,筑牢山西中部城市群的生态本底。
八、协同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加强城市群关联城市间的公共服务合作,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共建、资源共享、标准互认、信息互通。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合力筑牢防控屏障。突出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推进人工智能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广泛应用,加强户籍、就业、医疗、教育、社保、医保、住房、养老、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政策有效衔接和务实合作,携手打造区域教育协同创新样板,提升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水平。
九、协同推进要素配置自由流动。修改或者废止有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共同营造规则统一开放、要素自由流动、经济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建立完善平台共建、技术共享、人才互派等机制,构建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各类改革创新举措先行先试、系统集成。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倍增和要素配置相关政策,促进城市群区域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城市群关联城市人大常委会的协商合作,共同建立人大工作协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深化重点合作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跨区域或同步调研视察,合力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发挥自身优势,同城市群关联城市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建立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促进共同发展。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履行职责。
十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协同,深化务实合作,落实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十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找准服务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推进城市群区域司法合作,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共同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
十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和主要成果,推广成功经验,动员市场主体、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建设,增强全市人民认同感,营造共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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