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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促进“村村通快递” 保障“快递小哥”权益

网络编辑 财经 2021-09-29 21:14:10 0 快递 企业 条例

杭州9月29日电(郭其钰)9月29日,在浙江杭州举行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立法形式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浙江是民营快递萌发地,2020年快递业支撑该省实物商品网络零售交易额超2.2万亿元,拉动农产品销售超1500亿元,行业从业人员近30万人。

为推动快递业向基层末端延伸,《条例》提出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邮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快递经营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完善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快件联收联投,实现浙江全省行政村快递通达。

《条例》还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作出规定,即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指定位置悬挂专用号牌,其实时定位监控装置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后,方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非机动车对其实施管理。

记者注意到,《条例》单列一章突出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如支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无人驾驶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

同时相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建设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平台,支持平台经营者共建共享、融合创新。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开展数字快递监测、统计、分析,发布快递业发展指数。

在发展“绿色快递”方面,《条例》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使用可循环利用或可重复利用的包装产品,减少二次包装,防止过度包装;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节水、节能等新技术设备,降低资源消耗。

针对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对于临时聘用人员,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

此前,浙江义乌等地出现快递经营企业“低价倾销”现象,对此《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提供快递服务。(完)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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