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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精准办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09 10:04:16 0 惩罚性 通州区 保健食品

原标题:北京通州:精准办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从“一本万利”到十倍惩罚性赔偿 

北京通州:精准办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资料图片 资料图片

图①: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讨论案情 

 图②: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讨论案情 图②: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讨论案情

几捧西地那非粉、几捧可食用粉,混合搅拌后装入胶囊,再在精美的包装盒标注上“纯天然100%原装进口”“中药瑰宝”等字眼——这些没有正规生产厂家,没有准确生产日期,更没有经过相关质量检测的“保健品”,竟在过去的三四年间通过快递销往全国多个省份。 

对于段某、王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近250万元,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日前,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一盒售价69元的“保健品”,买来仅需几元钱

“有群众在赶集时收到卖性功能保健食品的报纸,通过报纸上的联系方式购买了保健食品,收到快递后感觉外包装过于粗糙,就上网查,结果看到有人说是假货,便向警方报案。”在近日接受采访时,通州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曹虹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第二检察部及时将案件中的公益诉讼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2020年7月,曹虹和同事同步开启了立案调查程序。 

经调查发现,2017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段某在陕西省咸阳市的一个小作坊里,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外壳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药粉等原料,雇用他人自制多种性功能保健食品。 

“他们每天能做差不多8万粒胶囊,一粒成本仅为几毛钱。”曹虹说。2017年至2019年11月,王某明知段某没有相关资质,仍多次从段某处购进所谓的性功能保健食品,并印制多款“以假充真”的宣传报纸,与家人在通州区、密云区等地农贸市场大量散发。经过美化宣传,这些保健食品售价最后高达每盒69元(从段某处的购买价仅为每盒几元钱),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售给消费者。 

“这些涉案保健食品在过去的三四年间被发往全国各地,有的消费者服用后还出现了全身疼痛的状况。”曹虹介绍,保健食品里含有的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有多种潜在危害,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与其他药品合用,对有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的消费者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还可能出现全身反应,如休克、乏力、疼痛、过敏等,极大地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必须严厉打击涉案行为,必须坚定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0年11月,通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昌在听取该案办理情况汇报后坚决表示。 

针对惩罚性赔偿问题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

段某、王某等人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且主观恶性大、获利丰厚。这种情况下,能否对违法行为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大化保护公益? 

当时,北京市检察机关并没有相关案例可以参考。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便通过网络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分析取证方向、理论依据、诉求范围等,并于2020年9月1日在本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初步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处于探索状态,办案组积极寻求“外脑”支持。2020年10月30日、11月20日,北京市检察院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专家支持下,检察官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条件、计算标准和方式等形成明确意见。综合考虑段某、王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主观故意、持续时间、销售范围、盈利数额、侵害风险等,认为以十倍惩罚性赔偿更能评价其行为恶性,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加强警示教育,从而有效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取证与区分责任需严谨细致

因刑事案件办理在前,且办案期限有严格要求,为使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同刑事诉讼共同审理,办案组争分夺秒,就案件中生产者、销售者身份及销售产品、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衔接,补充完善公益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 

段某作为生产者,王某等人作为销售者,都被扣押了一种名为“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但经鉴定,从段某处扣押的“冬虫夏草”不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从王某处扣押的“冬虫夏草”却含有上述成分。这事关惩罚性赔偿金计算之基础数值的问题,办案组立刻与公安机关对接,前往扣押物品存放地点,经过翻找比对、拍照取证,发现两处扣押的“冬虫夏草”外包装明显不同,且一种呈胶囊状,另一种呈药片状,证实王某等人销售的“冬虫夏草”保健食品并非来源于段某。对于王某等人销售的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能证实为段某生产的,应由段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等人从他处购进的,在追溯不到生产源头时,应由王某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事关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与执行问题,且存在财产转移风险,办案组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十倍惩罚性赔偿诉求获法院支持

2020年11月18日,通州区检察院对段某等6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段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9万余元;要求王某等5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要求段某等6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 

早在起诉前,通州区检察院就主动与区法院进行了沟通,对本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深入研讨。 

2020年12月30日,通州区法院依法判处段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3万元至70万元不等;对6人分别发出不同期限的食品生产销售从业禁止令;判令段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29万余元、王某等5人共同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段某等6人均未上诉。目前,王某等5人已经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足额缴纳赔偿金,段某正在执行中。 

在办案过程中,相关快递公司未严格执行验视制度,致使有毒有害食品得以流通的问题,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三无’保健食品的流通环节不应成为监管短板。”曹虹说,他们把线索梳理后移送北京市检察院,建议市院统筹开展全市快递行业的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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