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中院通报涉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案件情况
为了发挥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在保护合同自由、维护交易公平、构建诚信社会方面的价值作用,12月8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涉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案件新闻通报会,梳理了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总结了审判经验,向公众发出风险提示和具体建议,并通报了典型案例。
通报会介绍了涉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北京三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产生纠纷后,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案件数量较多,主张约定过低的案件数量较少。部分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足或表达能力欠缺,仅辩称“自己不构成违约”“属于对方违约”“对方没有损失”等;经法院释明后,一些当事人仍坚持原主张,不主张违约金调整。一些违约的当事人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后,在再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部分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后,由于举证意识薄弱、举证能力不足,既未充分说明理由,亦未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予以举证,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能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对其主张的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事实举证不能。
北京三中院针对此类案件审理情况和特点,以及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向公众发出风险提示和法官建议:一是慎重订约。违约金约定数额不是越高越好,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标的金额、违约的可能性、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明确、合理地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二是全面保护。准确厘清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不同概念,并正确运用、协调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最大化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三是合法行权。发生合同纠纷后积极到庭参诉,及时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避免模糊表达。即便是违约方,从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也应积极应诉,向法院表达意见,避免因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而错失申请法院调整高额违约金的机会。四是积极举证。在合同签订、履行、纠纷产生的全过程中,提高证据留存意识,注重留存证明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等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履行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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